《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第7.3.10条:。。。中型商店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智能疏散照明系统。第7.3.12-1条: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应设置备用照明,且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度的1/10。第7.3.12-5条:当商店一般照明采用双电源(回路)交叉供电时,一般照明可兼做备用照明。我们现在有这样一个工程,一个小区的配套商业楼,一个独立的商业楼,共地上3层(无地下室),总面积7000多平米,属中型商店建筑。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第7.3.10条:。。。中型商店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智能疏散照明系统。 第7.3.12-1条: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应设置备用照明,且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度的1/10。 第7.3.12-5条:当商店一般照明采用双电源(回路)交叉供电时,一般照明可兼做备用照明。 我们现在有这样一个工程,一个小区的配套商业楼,一个独立的商业楼,共地上3层(无地下室),总面积7000多平米,属中型商店建筑。 该楼均分隔为面积不等的商铺供出售,面积大户者约300~400平米(占总量的5~10%),面积小户者约80~100平米(占总量的5~10%),主力销售户型为200~300平米。其中一、二层各户是上下连通的。每层除了少量的走道、楼梯外,均是商铺,其中一层由于商铺户门直接对外,没有公共走道。 我们拟按第7.3.10条设置智能疏散照明系统,并将此系统的疏散标志及应急照明灯引去各商铺内。 问题是备用照明该如何处理? 1、这种每户户内配电箱是否要引入2个配电箱做交叉供电来满足备用照明的要求?(每个商铺面积不大,可规范没有说多少平米以上的分户商店必须做或可以不做备用照明) 2、集中设置双电源切换箱并设商铺计量表,每户商铺由此接入电源,这算是有了备用照明。(感觉这样做,那么很多小区的配套商铺楼都应该这样,并且是否应该扩大至商住楼的商铺部分?有点颠覆以前设计做法的感觉) 3、还是按以前做法,各户设表计,因为已经有了应急照明,就不再管备用照明了。 是不是这本《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中提到的智能疏散照明系统和备用照明,应该只是针对集中的大商场?而不能把这种小分隔商铺楼纳入其中? 现在商店有这样几种形式: 1、集中大商场,各户没有分隔只有柜台。例如上海新世界等。 2、大卖场,楼内有公共空间,各户有独立分隔,分隔面积大小不等。例如万达等,目前这种商店是主流。 3、以小商铺分隔的商店,例如本例所述,以小区配套为主。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针对各类型,是不是应该有个细化原则才好?否则执行起来感觉很迷惘啊。 请各位赐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