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朋友问我“悬臂梁算不算框架”。我估计他问题的实质是想知道“框架梁外伸的悬臂梁要不要满足框架梁的箍筋构造”。朋友告诉我:上次碰到个审图的说这个违反混凝土规范11.3.6-2条框架梁底筋和面筋面积比值问题,违反了强条。本人的意见是:框架梁外伸的悬臂梁不算框架。原因:梁的悬臂段是静定的,其根部一旦达到抗弯强度极限、出现塑性铰,就会直接破坏,不可能像超静定的框架梁那样考虑出现塑性铰后的内力重分布,不需要像超静定的框架梁那样保证塑性铰部位的延性。框架梁外伸的悬臂梁不需要满足框架梁箍筋构造的规范要求,也不需要满足框架梁底筋和面筋面积比值的规范要求。当然,悬臂梁底筋需要满足最小配筋率,毕竟可能承受竖向地震作用。
前段时间,有朋友问我“悬臂梁算不算框架”。我估计他问题的实质是想知道“框架梁外伸的悬臂梁要不要满足框架梁的箍筋构造”。朋友告诉我:上次碰到个审图的说这个违反混凝土规范11.3.6-2条框架梁底筋和面筋面积比值问题,违反了强条。
本人的意见是:框架梁外伸的悬臂梁不算框架。原因:梁的悬臂段是静定的,其根部一旦达到抗弯强度极限、出现塑性铰,就会直接破坏,不可能像超静定的框架梁那样考虑出现塑性铰后的内力重分布,不需要像超静定的框架梁那样保证塑性铰部位的延性。框架梁外伸的悬臂梁不需要满足框架梁箍筋构造的规范要求,也不需要满足框架梁底筋和面筋面积比值的规范要求。当然,悬臂梁底筋需要满足最小配筋率,毕竟可能承受竖向地震作用。
清华大学李广信教授在其著作《岩土工程20讲》(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年)中,曾对我国岩土工程规范标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以下精彩的点评:
其实结构设计的技术规范也不遑多让,由于要执行强制性技术条文,使审图者和设计人有章可循,有的时候不得不把一些“傻瓜条文”写入规范。下面以《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第6.1.8条为例简单说说吧。该条文的正文如下,稍有结构知识的人看了都可能会笑起来,这样的内容还要写进规范,怪不得规范越来越厚了:
可是再仔细看对应的条文说明,你才可能理解规范编者的苦衷:因为框架梁有很多强制性条文,如果不规定清楚,恐怕连“什么是框架梁”都成了问题,进而影响了那些强制性条文执行。
应该是实际工程中遇到很多关于上面图4中L2的争议,规范编委才会迫于无奈加入第6.1.8条的。可是加上这样的“傻瓜条文”并不能解决所有的争议,比如上面提到的“悬臂梁算不算框架梁”,估计以后规范修编又要补充了。即使补充规定了“悬臂梁不算框架梁”,还是存在问题!比如上面图4,如果纵向框架梁跨度很大(比如说是20米)、而L2跨度很小(比如说是2.5米),L2实际上起悬臂梁的作用,那L2还是否需要按高规6.1.8条条文说明的要求来处理呢?是不是又要补充规定“什么是悬臂梁”呢?
现在,结构设计工作中存在一些不是很好的倾向,其中之一就是过度依赖规范,一方面导致部分审图和设计人对规范条文钻牛角尖、过度解读,争论不休;另方面部分审图和设计人遇到规范没有规定的工程实际问题,就束手无策。
把规范条文写得更加详细只能是治标不治本。如果技术规范中“傻瓜条文”连篇,连“什么是悬臂梁”都要规定得清清楚楚,那还需要我们结构工程师干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