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规》3.4.3条中对结构形体的不规则进行了规定,其中有一条是“……;除顶层或出屋面小建筑外,局部收进的水平向尺寸大于相邻下一层的25%”,我对这条规范对出屋面小建筑的放款理解,但对于顶层的放宽有些疑惑,原因是高规中对于上部收进的要求更严格(H1/H>0.2时,收进尺寸不能大于20%)这是对于顶部特有的鞭梢效应的附加规定,但抗规这里对于顶层的放宽和高规的加强要求相互矛盾,这时为何?
《抗规》3.4.3条中对结构形体的不规则进行了规定,其中有一条是“……;除顶层或出屋面小建筑外,局部收进的水平向尺寸大于相邻下一层的25%”,我对这条规范对出屋面小建筑的放款理解,但对于顶层的放宽有些疑惑,原因是高规中对于上部收进的要求更严格(H1/H>0.2时,收进尺寸不能大于20%)这是对于顶部特有的鞭梢效应的附加规定,但抗规这里对于顶层的放宽和高规的加强要求相互矛盾,这时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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