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JGJ 16-20083.4.4 用电单位受电端供电电压的偏差允许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应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 (2) 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应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10%; (3) 对供电电压允许偏差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单位,应与供电企业协议确定。 从这条规范看,它是约束供电部门供电质量的。跟用户用电配电没有关系。换句话说对于无特殊要求的220V单相用电用户,电业局只要给你235.4V~198V范围的电压即可。
3.4.4 用电单位受电端供电电压的偏差允许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应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
(2) 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应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10%;
(3) 对供电电压允许偏差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单位,应与供电企业协议确定。
从这条规范看,它是约束供电部门供电质量的。跟用户用电配电没有关系。换句话说对于无特殊要求的220V单相用电用户,电业局只要给你235.4V~198V范围的电压即可。
3.4.5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标称系统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宜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照明,室内场所宜为±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景观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宜为+5%、-10%;
如果配电间是用电单位受电端,电业局供给198V无问题。但是198V对于220V单相用电设备来说,已经达到了标称系统电压的下限值。甚至对于照明、室内场所的-5%下限值来说已经不能满足了。那么留给配电线路压降的空间何在?
身边的人教我直接使用±5%和+7%、-10%的标准来约束压降,并没有关心压降前是什么电压标准,压降后又能不能达到设备用电电压标准,这样不考虑用电终端实际用电情况的压降计算意义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