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勘察勘探点布置和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建筑物特性和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对岩质地基,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结合建筑物对地基的要求,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章第1节第4.1.15条~第4.1.19条的规定。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表4.1.15)确定。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表4.1.15)确定。
按照《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第4.1.3条的规定,勘探点间距应控制在15~35m范围内,勘察等级为甲级宜取较小值,乙级可取较大值。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根据建筑平面形状、荷载的分布情况进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16条第1款)
2 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物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17条)
3 当高层建筑平面为矩形时应按双排布设,为不规则形状时,应在凸出部位的角点和凹进的阴角布设勘探点。(《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第4.1.2条第1款)
4 在高层建筑层数、荷载和建筑体形变异较大位置处,应布设勘探点。(《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第4.1.2条第2款)
5 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应在中心点或电梯井、核心筒部位布设勘探点。(《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第4.1.2条第3款)
6 单幢高层建筑的勘探点数量,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不应少于5个,乙级不应少于4个。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不少于2个。(《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第4.1.2条第4款)
7 高层建筑群可按建筑物并结合方格网布设勘探点。相邻的高层建筑,勘探点可互相共用。(《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第4.1.2条第5款)
8 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16条第3款)
9 勘探手段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配合,在复杂地质条件、湿陷性土、膨胀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宜布置适量探井。(《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16条第4款)
10 控制性勘探点、采取试样及原位测试勘探点布置的比例应适当,其中采取试样及原位测试勘探点不得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19条第3款)
2 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19条第4款)
3 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19条第5款)
高层建筑详细勘察阶段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评价土的湿陷性、膨胀性、砂土地震液化、确定场地覆盖层厚度、查明地下水渗透性等钻孔深度,应按有关规范的要求确定;(《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第4.1.4条第7款)
2 在断层破碎带、冲沟地段、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场地及位于斜坡上或坡脚下的高层建筑,当需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评价和验算的要求。(《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第4.1.4条第8款)
在场地详细勘察阶段,对单幢建筑,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不宜少于2个,数据变化较大时,可适量增加;对小区中处于同一地质单元的密集高层建筑群,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可适量减少,但每幢高层建筑下不得少于1个。(《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4.1.3条第2款)
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15m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埋深大于5m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m。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5.7.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