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nx.whs 于 2014-12-24 11:09 编辑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和监督检查廉政规定(试行)(转)第一条 为加强水土保持廉政建设,保障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公正、廉洁、依法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利行业廉政风险防控手册(试行)(水土保持管理分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主持或者参与水利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含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单位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验收技术评估等技术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水土保持专家。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和监督检查廉政规定(试行)(转)
第一条 为加强水土保持廉政建设,保障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公正、廉洁、依法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利行业廉政风险防控手册(试行)(水土保持管理分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主持或者参与水利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含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单位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验收技术评估等技术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水土保持专家。
第三条 参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当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生产建设单位指定或者推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和技术评估单位;
(二)从事或者参与水土保持营利性活动,以及在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兼职;
(三)领取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相关费用,在生产建设单位、技术服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或者所属单位承担的费用;
(四)收取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和土特产、纪念品等;
(五)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消费活动;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办事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行为。
第四条 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单位及其评审人员,应当按照水利部关于技术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生产建设单位指定或者推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和技术评估单位;
(二)领取被评审项目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相关费用,在生产建设单位、技术服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或者所属单位承担的费用;
(三)收取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和土特产、纪念品等;
(四)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消费活动;
(五)为被评审项目提供有偿咨询;
(六)聘请非专家库人员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技术评审工作;
(七)违规放松技术评审标准,以及提出过高的、不合理的技术要求;
(八)故意拖延技术评审工作,以及其他妨碍技术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为。
第五条 参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和标准领取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相关费用;
(二)在生产建设单位、技术服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
(三)收取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和土特产、纪念品等;
(四)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消费活动;
(五)对参与技术评审、设施验收或者监督检查的项目提供有偿咨询;
(六)与生产建设单位、技术服务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未主动申明并回避;
(七)泄露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技术服务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八)其他妨碍技术评审、设施验收或者监督检查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为。
第六条 生产建设单位、技术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廉政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不得向参与方案审批、设施验收或者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和专家馈赠财物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其他妨碍方案审批、设施验收或者监督检查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活动。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会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议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要严格遵循中央“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的要求,本着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进行,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严禁铺张浪费,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用房用餐标准,会议应当安排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饭店,用餐原则上实行自助餐。无正当理由,不得在与生产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地区安排相关会议、增加企业负担。
(二)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和设施验收会议要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任务,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议时间,减少参会人员;
(三)各单位严格按照会议通知名额参会,不得超员,不得携带家属、亲朋等与会议无关的人员参会;
(四)严格控制监督检查规模,坚持轻车简从,减少参加和陪同人员,控制车辆数量;
(五)精简会场布置,不摆放花草、水果,不悬挂欢迎横幅、气球,不布置大幅宣传背板、标语;
(六)严禁以会议或者检查名义安排旅游、参观等活动。
第八条 技术评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水利部给予通报或者停止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技术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水利部给予通报,并由资质管理单位记入单位信用记录。
第九条 参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由水利部给予通报,技术服务人员记入个人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等有关机关处理。
专家违反本规定的,从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