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消规3.5.2条室内消火栓用水量的取值
kibo
kibo Lv.12
2014年12月18日 11:09:03
只看楼主

消规3.5.2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的取值,有两个主要问题: 1,地下建筑的取值; 2,高层住宅下部公建类型的建筑取值。 地下建筑的规定,有两个方面的疑问,首先是关于地下车库是否按表中的地下建筑取值。个人理解规范应当明确说明地下车库不属于3.5.2表中所列的地下建筑,或者明确说明消规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两本规范之间的关系。建规、消规都属于通用性规范或者叫总体性规范,与针对各行业、场所制定的专门规范之间,必须理顺关系。执行老规范时,都是按汽车库防火规范执行的,没有必要颁布新规范后就不按汽车库规范执行了。

消规3.5.2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的取值,有两个主要问题:
1,地下建筑的取值;
2,高层住宅下部公建类型的建筑取值。

地下建筑的规定,有两个方面的疑问,首先是关于地下车库是否按表中的地下建筑取值。个人理解规范应当明确说明地下车库不属于3.5.2表中所列的地下建筑,或者明确说明消规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两本规范之间的关系。建规、消规都属于通用性规范或者叫总体性规范,与针对各行业、场所制定的专门规范之间,必须理顺关系。执行老规范时,都是按汽车库防火规范执行的,没有必要颁布新规范后就不按汽车库规范执行了。

在消规总则中规定,1.0.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意思明显是说汽车库防火规范和消规都要执行,而不是在有抵触的时候选择其中一个执行,这种规定肯定是有问题的。

建规同样作为通用性规范,总则中规定,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民用建筑;。。。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意思明显是说除了人防、石化、火电“等”类型优先外,其他的建筑都应该同时执行建规和专门规范,而不是在有抵触的时候选择其中一个执行。因为1.0.2条有一个“等”字,是否车库规范也可以优先于建规,不明确。

个人理解,在执行建规和消规时,汽车库的防火设计,应当按照汽车库防火规范执行,确定防火分区、疏散距离和室内消防用水量。理由是:
一、防火分区的划分,按车库规范防火分区面积最大是4000平方米,按建规最大是1000平方米。因为每个防火分区至少有一个疏散楼梯,按建规明显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原建规、高规与汽车库防火规范之间,在确定防火分区面积时,也是按照汽车库规范执行。
二、疏散距离,单向疏散按汽车库规范是最大60m,按建规是最大22m。在执行老规范时也是取60m。
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既然防火分区和疏散距离都理应按汽车库规范执行,那么消防用水量也应当按照汽车库规范执行。

根据上面分析,消规至少应当在总则中明确有些情况下是要按专门规范的,比如像建规一样有一个1.0.2条,至少有个“等”字,留下想象的空间。否则非要规范组出正式的解释才能解决。
kibo
2014年12月18日 11:09:54
2楼
地下建筑的室内消火栓水量取值,另一个疑问是是否可以按3.5.2表注中第三款规定,按功能分开取值。个人理解不但这种地下建筑可以分开取值,即使是高层建筑,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在一起时,也应该分开取值。

因为消规中仅在3.5.2表注中第三款规定多层建筑分开取值,也没有作说明,这个地方只有参照建规中相关规定。
建规总则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平面布置5.4.10 第三款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条文说明:本条第3款确定的设计原则为: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的要求确定,但住宅部分疏散楼梯间内防烟与排烟系统的设置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防火分区划分,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该建筑与邻近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确定等,需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和本规范第5.1.1条有关建筑的分类要求,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什么叫做“可以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既然提到了建筑高度,当高层住宅下部公建类型的建筑,其公共建筑部分室内消火栓系统流量的确定,当然是按照多层或至少按相应高度的高层公建。
比如一个53m高层建筑,上部是住宅,下部不超过24m高度是办公,如果按建规5.4.10条规定,住宅就是按总高度确定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取值,水量为10;下部按小于50m的公共建筑取值时,水量为20,按小于24m的多层公共建筑取值为15。
但是同样是这个建筑,按高规的思路,如果因为住宅和公建处于一个建筑内,把整个建筑定性为公共建筑,从公共建筑一栏,再按建筑高度大于50m取值,水量就是40。

两种方式取值差别很大。哪一个更合理呢?
地下建筑是否可以分开取值,情况和高层住宅下部公建的情况类似。我理解,地下建筑和地上建筑之间,通常是有防火分隔的;住宅和下部公建之间,是必须有防火分隔的。既然按建规1.0.4条、5.4.10条和消规表3.5.2注3规定,都可以分开考虑建筑内部的消防措施,那地下室也同样可以这样考虑。

以上个人理解,请大家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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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杯水
2014年12月18日 16:38:28
3楼
本帖最后由 造杯水 于 2014-12-20 09:28 编辑

一个地下一、二层为一类车库;上边三层为办公楼,每层面积3000平方米,层高4.5米,建筑体积40500立方米;4~27层为住宅,层高2.9米,屋面标高83.1米.汽车库与办公楼,汽车库与住宅仅电梯和疏散楼梯联通。
地库为汽车库,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室内为10L/S,
1~3层为办公楼,查消规表3.5.2单层及多层民用建筑-办公楼,得15L/S
4~27层为住宅,查消规表3.5.2高层住宅,大于54米,为20L/S
因此,按20L/S。

依据是:1.新建规5.4.10.3条;
2.消规表3.5.2条,人防工程那栏,他里边没把地库(汽车)放进去,为什么,因为地库按汽车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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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wan1314
2014年12月18日 16:41:03
4楼
一、地下建筑取值:
地下建筑为单独的,不存在地上建筑的 ,按地下建筑单独取值。。
地下建筑为附属的,如高层建筑配套的地下车库,地下设备房。按地上部分取值即可。

这个是 湖南消防队 关于 消规 学习培训时的说法。
主讲:曾杰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二、高层建筑只分住宅与公共建筑两种。
不是纯住宅就按公建 考虑。 规范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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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bo
2014年12月18日 18:43:37
5楼
二、高层建筑只分住宅与公共建筑两种。
不是纯住宅就按公建 考虑。 规范很明确。
我上面帖子分析了,如果这样认定,就是和高规一个思路,计算结果是不合理的。比如住宅下部只有局部二层有2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用房,不能作为商业服务网点,那就不是纯住宅了,算公建,水量一下就从10跃升到40。就因为那200平方米的因素,可以导致火灾危险性差别如此之大吗?类似的反例,证明这个按原高规思路计算,其结果不合理的例子,在工程实践中很常见。所以这个疑问感觉规范组专家要引起重视。王炯老师在讲建规时,很强调总则104条文,认为规范的主要变化就是这个条文和由这个条文引出的很多相关条文。曾杰老师的看法我有了解,但觉得这个问题还是慎重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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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wan1314
2014年12月19日 08:59:37
6楼
本帖最后由 wowan1314 于 2014-12-19 09:16 编辑 kibo 发表于 2014-12-18 18:43 二、高层建筑只分住宅与公共建筑两种。 不是纯住宅就按公建 考虑。 规范很明确。我上面帖子分析了,如果 …嗯,底部带物管用房,我都按住宅配套用房考虑, 像消控室、弱电间、设备房一样属于小区配套设施, 不会因此去改变建筑性质。消防队也没提意见。这次消规,感觉是强条太多,有些不好实现,有些则没必要强制。奇葩的是有些消防队要求把室外消防用水也考虑到消防水池里面,说是从两个水厂引水才算,无法想象。还有些其他的, 室外的消防水池 如何实现规范要求的那么多黑体字?每栋建筑要求单独设置水泵接合器,如果是几栋房子共用地下室的情况,实现起来比较复杂!!屋顶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感觉没必要按消防水池那么考虑! 完全能全部利用。16层纯住宅,一个消火栓保护,是否必须双立管?0.35MPa的要求不够明确,这样一来所有单层厂房就都不能利用市政供水了,都得设消防水池暂时想到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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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bo
2014年12月19日 09:38:04
7楼
本帖最后由 kibo 于 2014-12-19 10:11 编辑 wowan1314 发表于 2014-12-19 08:59 嗯,底部带物管用房,我都按住宅配套用房考虑, 像消控室、弱电间、设备房一样属于小区配套设施, …社区服务用房,在最新一版的建规文本中,是不能视为商业服务网点的。但是有一版2014年4月的文本允许。可见商业网点是否只能局限于营业性用房,存在争议。社区服务用房不仅仅包括物管用房,还包括教育用房如托幼、医疗用房、文体用房如活动室图书室,当然也包括商业服务用房、金融邮政网点这些营业性用房,还有自行车库、设备用房。社区服务用房,不具有营业性质的,如果不能视为商业网点,在小区中布置在不具备日照条件的住宅下部,非常常见。关于市政供水可靠性的问题,消规4.2.2条文是很明确的,不包括两个水厂的情况。通常水厂向城市区供水的主输水管都是两条,这个是市政供水的强制要求,仅设一条的可能性很小。但市政管网成环、两条引入管的要求是必须的。不需要两个水厂的原因,是水厂本身的供电等级要求要高于绝大多数建筑物,所以只要求输水管路的安全可靠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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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和尚
2014年12月19日 10:04:55
8楼
哦,看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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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swewei
2014年12月19日 11:14:43
10楼
补充知识,充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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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菲菲
2014年12月19日 11:48:56
12楼
谢谢楼主分享的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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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绿水
2014年12月19日 12:43:28
13楼
看看 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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