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fitman 于 2014-11-3 16:14 编辑 一个一类高层的住宅建筑,24层,每层设有4个地址点。问题就是:是否每层都要设隔离器?正方:按建筑方面的设定,每层是一个防火分区,而按新火规,总线穿防火分区时应加隔离器,而且是强条。反方:不用设,塔楼的防火分区有特殊性,每层设意义不大,做成浪费。类似例子,消防回路的分支线不充许穿越防火分区的要求在塔楼中是允许的。初步小结:认为每层设置的占大多数,而且规范上理解也是如此。但有朋友指出的国标图集中58页的提示“只考虑32个设备数”,而且用了红色字体标注,似乎编者也是在这个问题上作出了变通。不知大家还有没有更有力的论据?
本帖最后由 fitman 于 2014-11-3 16:14 编辑
一个一类高层的住宅建筑,24层,每层设有4个地址点。问题就是:是否每层都要设隔离器?
正方:按建筑方面的设定,每层是一个防火分区,而按新火规,总线穿防火分区时应加隔离器,而且是强条。
反方:不用设,塔楼的防火分区有特殊性,每层设意义不大,做成浪费。类似例子,消防回路的分支线不充许穿越防火分区的要求在塔楼中是允许的。
初步小结:认为每层设置的占大多数,而且规范上理解也是如此。但有朋友指出的国标图集中58页的提示“只考虑32个设备数”,而且用了红色字体标注,似乎编者也是在这个问题上作出了变通。不知大家还有没有更有力的论据?
22楼
规范都出了,那是强规了~
回复
23楼
还是按照规范来 免得后面说不清楚
回复
24楼
14X505-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58页提示第4条:住宅中总线短路隔离器的设置,可只按保护设备的数量不超过32个来设置。
回复
25楼
陈章鱼 发表于 2015-1-14 09:14 14X505-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58页提示第4条:住宅中总线短路隔离器的设置,可只按保护设备的数 …我现在确实按这个来执行。审图过了。另一个审图公司提了,但给出上述依据后,审图员接受并不用改。不知其他地方的情况如何?
回复
26楼
每层设隔离器,超过32点再加
回复
27楼
fitman 发表于 2015-1-14 09:37 我现在确实按这个来执行。审图过了。另一个审图公司提了,但给出上述依据后,审图员接受并不用改。不知 …010-68799182 这是标准院副总工孙兰的电话,也就是这本图集的主编,她在宣贯的时候说,如果在审图过程遇见什么问题可以打这个电话咨询她,甚至让她来做审图公司的工作。
回复
28楼
陈章鱼 发表于 2015-1-14 15:09 010-68799182 这是标准院副总工孙兰的电话,也就是这本图集的主编,她在宣贯的时候说,如果在审图过程遇见 …说得好!!!
回复
29楼
规范说了就按照规范来,条文解释也是仅供参考,其它论文不作数……
回复
30楼
想画图简单点就每层设置呗,严格按照规范也是要每层设置,毕竟上下层不是一个防火分区
回复
31楼
住宅类不用每层设似乎已有共识。我们这里就是这样处理了。规范组在建筑电气杂志的说明和标准图集的说明起作用了。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