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建筑工程法规--物权的设立与保护 1. 物权的设立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其发生根据可以分为依法律行为而进行的物权变动.以及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进行的物权变动,是指以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或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基础进行的物权变动。此种物权变动必须遵循物权公示的一般原则才能发生效力,例如甲将自有的私宅出售于乙,要想使私宅的所有权由甲移转至乙,双方必须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否则物权移转不生效力
1.
物权的设立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其发生根据可以分为依法律行为而进行的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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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进行的物权变动,是指以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或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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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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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基础进行的物权变动。此种物权变动必须遵循物权公示的一般原则才能发生效力,例如甲将自有的私宅出售于乙,要想使私宅的所有权由甲移转至乙,双方必须去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否则物权移转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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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甲将收藏的古董出售于乙,要使乙获得古董的所有权,甲必须将古董或者现实交付给乙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