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csccbjs 于 2014-6-19 07:11 编辑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守则》中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18 项第 1 款:起重机械及自升式架设设施核查。 工作要求:检查进场的大型起重机械及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报审资料;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装拆方案和安全措施以及使用前向有关部门的登记证明;检查该类机械、设备的挂牌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定期对该类机械、设备进行检查。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守则》中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18
项第
1
款:起重机械及自升式架设设施核查。
工作要求:检查进场的大型起重机械及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报审资料;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装拆方案和安全措施以及使用前向有关部门的登记证明;检查该类机械、设备的挂牌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定期对该类机械、设备进行检查。
检查方法:查阅报审手续及专项方案,查阅设备基础、附墙装置的验收记录,检查施工单位对现场所使用的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查记录。
处罚、处理意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第18
项第
2
款: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执行情况以及核查。
工作要求: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并报建设单位。
检查方法:检查安全文明措施费报审表及查看实际支付凭证。
处罚、处理意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第18
项第
3
款:监理的巡视。
工作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进行巡视并有巡视记录。
检查方法:查巡视记录。
处罚、处理意见: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第18
项第
4
款:对现场安全违规行为的监督。
工作要求:对现场安全隐患、违规行为应及时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暂停令),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回复。
检查方法:查阅监理通知单、暂停令及相关回复单。
处罚、处理意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第5.5
条
5.5.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5.5.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5.5.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具安全验算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5.4 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规范表
B.0.1
要求填写。
5.5.5 项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5.5.6 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监理报告应按本规范表
A.0.4
的要求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