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GB 50045-95(2005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7.6 灭火设备7.6.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GB 50045-95
(2005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7.6 灭火设备
7.6.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是否一类商业有别于民用高层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