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即将结束,这不是猜测,这不是谣言,这是实实在在的,在建设部的网站上就可以找得到依据,(这估计是今年能G个好价钱的预兆,请大家分析跟帖!)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全文如下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 为实施《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办法。一、资质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一)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全文如下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
为实施《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及水文地质勘察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涵盖所有专业类别,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涵盖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三类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取得岩土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同级别及以下级别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二、新《标准》有关内容解释
(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
新《标准》中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1. 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包括: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2. 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是指按照“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要求,不考核其是否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注册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申报时,可提供注册证书认定其专业,其学历水平、职称等级、从业经历、个人业绩等条件仍需按新《标准》有关要求考核。
(四)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
新《标准》中所称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是指企业中对工程勘察业务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
(五)专业技术负责人
新《标准》中所称专业技术负责人,是指企业中对某一工程勘察项目中的某个专业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
(六)学历
新《标准》中所称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教育学历。
(七)专业技术职称
1. 新《标准》中所称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中央企业颁发的,或者省级人事主管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2. 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工程勘察时,讲师、助理研究员可按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考核;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可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考核。
四、过渡期有关规定
(二十五)自新《标准》颁布之日至2015年6月30日为过渡期。
(二十六)各地区、各部门按原《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7月15日。
(二十七)过渡期内,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工程勘察资质的,按新《标准》执行。持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企业,在满足原《标准》的条件下,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其承接业务范围以原《标准》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准,自2015年7月1日起,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作废。
(二十八)过渡期内,企业需延续工程勘察资质,或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原因需重新核定资质的,符合原《标准》要求的颁发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符合新《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二十九)持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企业须于2015年1月31日以前,按新《标准》提出资质换证申请,并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申报材料清单》中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附件:1.《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2. 《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3.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 《工程勘察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出处: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jzsc/201306/t20130619_214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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