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通行业--王远春维权4年的坚持,奇葩专利复审案
电老板
电老板 Lv.11
2013年11月22日 16: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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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请叫我王小花 于 2013-11-22 16:45 编辑 回顾事件现场:1999年3月8日,王远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混风增压型组合式空调机组”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0年3月8日被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王远春。授权权利要求为:1、通过风管及风阀使空调区内的空气满足工作、生活及特定生产工艺要求的混风增压型组合式空调机组,该机组根据各种具体空调设计要求,由混风段、增压风机段、过滤段、淋水段、表冷段、加热段、加湿段、送风机段或其中的某些空调功能段及其它一些功能段组成,其特征在于新风调节阀和回风调节阀均位于增压风机的吸入端。

本帖最后由 请叫我王小花 于 2013-11-22 16:45 编辑

回顾事件现场:
1999年3月8日,王远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混风增压型组合式空调机组”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0年3月8日被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王远春。授权权利要求为:
1、通过风管及风阀使空调区内的空气满足工作、生活及特定生产工艺要求的混风增压型组合式空调机组,该机组根据各种具体空调设计要求,由混风段、增压风机段、过滤段、淋水段、表冷段、加热段、加湿段、送风机段或其中的某些空调功能段及其它一些功能段组成,其特征在于新风调节阀和回风调节阀均位于增压风机的吸入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组,其特征是混风段和增压风机段合二为一。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组,其特征是混风段和过滤段位于增压风机的吸入端。
本案专利说明书载明: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改进后的混风增压型组合式空调机组,它能使机组在额定送风量的条件下,有效地调节通过机组的新、回风的比例,确保机组能较好地按空调设计的要求进行。使空调区在符合卫生条件下最大限度地节能。”


事件开始:
2002年3月28日,雅士空调公司和第六设计研究院分别以本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10X},雅士空调公司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1:《中国供暖通风空调设备手册》第一分册空调机组封面、编委会页、目录、第3章首页、第478、874、979、1297页及封底,殷平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1994年10月出版;其中第979页的附图中公开了空调机组的混合段、回风机段、过滤段、淋水段、加热段、送风机段、消声段、中间段、新风口、回风口等,且新风口和回风口均在回风机的吸入端。第1297页公开了4幅组合式空调机组的附图,在4幅附图中均有表冷段,并且在风口处均明确标有用于调节风量的叶片。在第一幅附图中,进风段与回风机段合二为一。
  证据2:机械工业部冷冻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写、机械工业出版社1998年4月出版的《制冷空调技术标准应用手册》的封面、CIP数据页、第390、391页共4页复印件;
  证据3: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于1993年4月24日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294-93》——组合式空调机组的封面、目录页及第1页共3页复印件;
除以上相同证据外,第六设计研究院还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4:《中国供暖通风空调设备手册》第一分册空调机组封面、编委会页、信息页、第949页、950页。


事件的过程:
2002年8月3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王远春未参加。雅士空调公司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提交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送审稿),并以此证明本案专利不具备实用性。
2000年9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4530号决定。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王远春表示就第4530号决定中对相关对比文件的描述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雅士空调公司提出本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所作的评述予以认可,对“风口处装设调节风量的叶片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以及“对公知功能段的选择不需要任何创造性的劳动,为常规的选择”的表述亦不持异议。另外,王远春认为,对比文件1第979页、第1297页的附图存在多处错误,不应作为对比文件使用。为此,王远春提交了《空气调节》、《通风机》、《制冷与空调》等8份出版物作为依据,在上述出版物中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附图中的技术方案有所不同,但并未对对比文件1附图中的技术方案予以否定。
以上事实,有本案专利说明书、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5~7、第4530号决定、原告提交的《空气调节》、《通风机》、《制冷与空调》等8份出版物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认为:
关于对比文件1的第979页和1297页中的有关附图可否作为公知技术评价本案专利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出版于1994年10月,距今已有近10年的时间,但王远春并未提交在此期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这些附图曾明确作出否定性结论的证据。因此,虽然王远春认为在上述两页的附图中存在多处错误,不应作为对比文件使用,但这只是其单方观点,而不能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认可的结论。
退一步看,即使这些附图确实存在错误,由于其早于本案专利的申请日公开,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仍然可以根据附图的技术启示进行分析和判断,从中了解相关的技术内容。综上,对比文件1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案专利的创造性。
关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在对比文件1第979页的附图中,公开了混合段、回风机段、过滤段、淋水段、加热段、加湿段、送风机段、消声段、中间段,第1297页的4幅附图中均有表冷段,因此,这两页中的附图已经公开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有功能段。在第979页的附图中,功能段1为混合段,该功能段的两个风口应为新风口和回风口,且均设置在回风机的吸入端。在第1297页的4幅附图中,在风口处均明确标有用于调节风量的叶片。
由于在风口处装设调节风量的叶片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故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想到在其中的新风口和回风口上装设叶片,并在回风机段的吸入端设置新风调节阀和回风调节阀的技术方案。因此,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关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第979页的附图的功能段1为混合段,即将进风段与回风机段合二为一,因此,这种组合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或至少向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给出了一种将功能段组合设置的技术启示。根据这种启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根据实际需要对公知功能段进行常规性的选择,并将对比文件1第979页附图的前3个功能段——混合段、消声段和回风机段进行组合,就可以得到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此,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提交的对比文件5~7的内容与对比文件1在具体的技术方案上只有1297页是相同的,而在第4530号决定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他的不同之处没有给予充分评价,但鉴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对比文件1对本案专利创造性的作出的评价并无不当,故不影响第4530号决定的结论。
综上,被告做出的第4530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453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王远春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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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老板
2013年11月22日 16:44:35
2楼
本帖最后由 请叫我王小花 于 2013-11-22 16:45 编辑

事件再续:
上诉人王远春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行初字第512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王远春的委托代理人章德尚,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朱文广、林俐,原审第三人雅士空调(广州)有限公司(简称雅士空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四海、樊鸿烈到庭参加了诉讼。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简称第六设计研究院)经本院正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王远春于1999年3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混风增压型组合式空调机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号为99205068.5,2000年3月8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王远春。授权的权利要求为:
  “1、通过风管及风阀使空调区内的空气满足工作、生活及特定生产工艺要求的混风增压型组合式空调机组,该机组根据各种具体空调设计要求,由混风段、增压风机段、过滤段、淋水段、表冷段、加热段、加湿段、送风机段或其中的某些空调功能段及其它一些功能段组成,其特征在于新风调节阀和回风调节阀均位于增压风机的吸入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组,其特征是混风段和增压风机段合二为一。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组,其特征是混风段和过滤段位于增压风机的吸入端。”
  本案专利说明书载明:“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改进后的混风增压型组合式空调机组,它能使机组在额定送风量的条件下,有效地调节通过机组的新、回风的比例,确保机组能较好地按空调设计的要求运行。使空调区在符合卫生条件下最大限度地节能。本实用新型因只对原机组的排列组合方式进行了改变,所以结构特别简单;且能使新、回风调节阀都位于增压风机的吸入端,因而可按空调设计要求调节通过机组的新、回风量,使空调区在有必需的新风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利用回风节能。
  2002年3月28日,雅士空调公司和第六设计研究院分别以本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雅士空调公司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1:《中国供暖通风空调设备手册》第一分册空调机组封面、编委会页、目录、第3章首页、第478、874、979、1297页及封底,殷平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1994年10月出版;其中第979页的附图中公开了空调机组的混合段、回风机段、过滤段、淋水段、加热段、送风机段、消声段、中间段、新风口、回风口等,且新风口和回风口均在回风机的吸入端。第1297页公开了4幅组合式空调机组的附图,在4幅附图中均有表冷段,并且在风口处均明确标有用于调节风量的叶片。在第一幅附图中,进风段与回风机段合二为一。
  证据2:机械工业部冷冻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写、机械工业出版社1998年4月出版的《制冷空调技术标准应用手册》的封面、CIP数据页、第390、391页共4页复印件;
  证据3: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于1993年4月24日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294-93》——组合式空调机组的封面、目录页及第1页共3页复印件;
  除以上相同证据外,第六设计研究院还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4:《中国供暖通风空调设备手册》第一分册空调机组封面、编委会页、信息页、第949页、950页。
  2002年8月3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王远春未参加。雅士空调公司提交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送审稿),以此证明本案专利不具备实用性。
2002年9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453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2无效,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本案专利权有效。理由是:雅士空调公司提交的证据1至3的出版或发布日均在本案专利申请日之前,构成本案专利的现有技术。其主张本案专利不具有实用性的证据是其当庭提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送审稿),但该文既未正式发布也未实施,且属于新证据,合议组不予接受,其主张不予支持。
与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技术方案是证据1第979页上面附图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其具体公开了混合段(相对于混风段)、回风机段(相当于增压风机段)、过滤段、淋水段、加热段、加湿段、送风机段以及其他功能段如消声段、中间段、新风口、回风口等技术内容(由于功能段1为混合段,因此这两个风口应为新风口和回风口),但它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新风调节阀和回风调节阀,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和3也具有新颖性。
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通过风管及风阀使空调区的空气满足工作、生活及特定生产工艺要求的混风增压型组合式空调机组,证据1的第979页上面的附图也公开了一种组合式空调机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混合段(相当于混风段)、回风机段(相当于增压风机段)、过滤段、淋水段、加热段、加湿段、送风机段以及其他功能段如消声段、中间段等,并且新风口和回风口均在回风机的吸入端。
此外,在证据1第1297页的四个组合式空调机组的附图中均有表冷段,并且在风口处均明确标有用于调节风量的叶片。由此可见,证据1的第979页和第1297页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有功能段。虽然,在证据1第979页上面附图混合段的新风口和回风口没画出叶片,但由于风口处装设调节风量的叶片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因此,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很容易就会想到在其中的新风口和回风口上装设叶片从而在回风机段的吸入端形成新风调节阀和回风调节阀。
根据组合式空调机组的定义,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将证据1第979页和第1297页所公开的全部功能段或者选择其中某些功能段及其他一些功能段进行组合并在新风口和回风口装设叶片形成新风阀来形成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于这些功能段均为公知的功能段,故功能段的选择也不需要任何创造性的劳动,为常规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证据1第1297页第一张附图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进风段与回风机段合二为一,因此,这种组合方式也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将该段替换第979页的前三段就能形成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同样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1,证据1至3都只表明空调机组中通常要设置过滤段,并且该过滤段可设置在送风机的吸入端,而没有给出将过滤段进一步向前设置到回风机吸入端的技术启示,因此,该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很显然,这种变化能使回风机也保持在更加洁净的状态,从而具有进步。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至3具有创造性。与第六设计研究院提交的证据1、2和4相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所公开的这些功能段以及新风阀、排风阀等特征,只需根据实际需要,不需创造性的劳动就能结合形成权利要求1和2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和2均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具有创造性已做出评述。据此,宣告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2无效,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本案专利权有效。
  以上事实有本案专利文件、证据1至4、第453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当事人庭审和书面陈述等证据在案证明。
  王远春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第453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本案专利权全部有效。理由是:送、回风机型空调组的回风机和混风增压型空调机组的增压风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功能和作用方式均不同,无效决定和原审判决混淆了两个名词;专利复审委员会采用的证据1中第979页和第1297页所示附图是错误的,因此,不能作为本案专利的对比文件;混风增压型空调机组的创新点在于,指出了送、回风机型不能按空调设计的要求进行风量调节的物理原因,与现有技术相比,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均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雅士空调公司、第六设计研究院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我国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应具有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之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所谓已有的技术,即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证据1《中国供暖通风空调设备手册》是一本供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的工具书,出版发行于1994年,早于本案专利申请日,其上记载的技术构成现有技术。王远春上诉提出该手册中,作为对比文件的附图所示的空调机组结构是错误的,没有实用性,所以不能作为对比文件。针对该项主张,除王远春的自我陈述及其发表的文章外,未能提供其他支持其观点的相应证据,没有得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普遍认可。因此,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将证据1中的附图作为本案专利的对比文件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根据该项权利要求的记载,其中该机组由混风段等功能段组成的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第979页、第1297页上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附图所公开,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新风调节阀和回风调节阀均位于增压风机的吸入端。而从证据1第979页上面的附图看,公开了一种组合式空调机组,功能段1为混合段,新风口和回风口设于混合段风机的吸入端。虽然该图未标明新风口和回风口装有调节风量的叶片,但是从证据1第1297页的附图中可以看出,在风口处均装设了叶片,用于调节风量。因此,在新风口和回风口装设叶片,从而形成新风调节阀和回风调节阀,不需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所以,将证据1第979页公开的技术方案与第1297页公开的技术方案相结合,同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对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关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在证据1第1297页第一张附图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将进风段和回风机段合二为一,说明将某些功能段根据需要进行组合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将证据1第979页附图的前3个功能段进行组合,即形成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此,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王远春上诉称,本案专利的发明创新点在于采用了增压风机,这个概念是现有技术中所没有的,但是其并未在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中对此做出进一步的解释。而且,对其所称增压风机的风量能够达到送风机风量的100%的技术效果亦未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进行阐述。所以,其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453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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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老板
2013年11月22日 16:46:48
3楼
原告的说法:从暖通专业的技术角度“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512号)判决书

1. 一中院的判决书完全抛开我们的重要的起诉文件〔起诉状事实与理由的补充件“专利复审委员会(第453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这一方面是为了掩盖其中的事实真象,也可回避其中提到的法律依据,这反映一中院无法反驳这些法律依据,也不敢在判决书中提到这些法律依据。
2. 正如补充件所述,如果94年早已存在混风增压型,“97年全国通风、空调、洁净技术综合应用研讨会论文集”和 98年10月《暖通空调》第5期就不可能提到送、回风机普遍存在不能按空调设计要求进行风量调节的问题,2000年第一期的《制冷与空调》就不可能发表“混风增压型组合式空调机组”一文,更何况该文最后的广告词是那样具有挑战性,却没有一个空调权威能在空调杂志上对它提出异议。这才是最有权威的公知技术。
3. 王远春既不是“设备手册”入编厂的技术人员,也没有参与它的汇编,他只是一个空调厂的普通技术人员,不可能有人向他提供它存在错误的证据,一中院不要求六院解释前面的矛盾,却违反举证倒置的法律原则去要求王远春提供这些证据,显然执法不公.倒是一中院应督促该手册编委会付主任单位(机械工业部第六设计研究院)尽快提供“设备手册”再版次数和印数的证据来证明其在答辩状中的谎言。
4. 我们的证据6、7,是本专业技术人员必学的风机教材,它们都指出: 两台性能曲线不同的风机串联运行,还会产生一台风机干扰另一台风机的现象,即会发生串联后的全压,或者与单台风机相同,或者还小于单台风机,同时风量也有所降低,功率消耗却增加.这已完全可以否定P979和P1297示意图的方案,判决书却要否定这些铁的事实,这一作法是不敢在本专业的杂志上公开的。
5. “证明《设备手册》P979和P1297示意图是无知技术的证据理由汇总”决不是什么我们单方面的意见,它们是本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常识,它完全可以在《暖通空调》上由本专业技术人员讨论,这样案情可大白于天下。
6.庭审时对方没有空调专业的技术人员参加,有技术人员的六院又不敢参加,被告和第三人在庭审时的答辩词充满了外行话,而本人关于本专业基本常识的发言却成了“单方面意见”,这一点在高院的庭审记录中也记载得很清楚,这反映判决严重不公。
7. 仅凭错误百出,矛盾重重的示意图判案没有法律依据,而一中院判决书却说:退一步看,即使这些附图确实存在错误,…仍然可以…启示…”显然是要以权代法。

综上所述,判决书掩盖了事实真象,有法不依,却要以权代法,程序不合法。

新增证据(证据统一编号9)(设备手册P519、P520、P964、P967)
1. 其中P519、P520用来再次证明P1297的回风机段不是回风机段和混合段合二为一的功能段,而只是画错了的回风机段。
2. 设备手册从P963到P984为靖江空调器械厂产品介绍,其中从P964到P967为P979所示示意图各功能段的主要技术参数,从P964和P967可见,回风机的转速都低于送风机,因此与回风机配套的电机及其功率都有小于送风机
备注:新增加三幅图片,其中001和007为两对比文件(伪证),004为专利文件说明书附图,它们是标准的混风增压型。
从暖通专业的技术角度“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512号)判决书” (2).jpg
从暖通专业的技术角度“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512号)判决书” (3).jpg
从暖通专业的技术角度“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512号)判决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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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老板
2013年11月22日 16:47:18
4楼
原告的综述:
从暖通专业的技术角度来看,两对比文件是错误百出的送回风机型,它们是地地道道的伪证。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两法院都是依据两对比文件来判案的,只要能证明两对比文件不是混风增压型,案情就很清楚。

原告的疑问:
连法官都不敢否定对比文件存在错误,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过程中,法官曾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代理人:你们以前如何处理有错误的对比文件?专利复审委代理人无法回答,当法官问为什么不使用侵权判定的等同原则?其代理人说这是行政诉讼,
按此推理,只要把侵权诉讼变成行政诉讼,就可不执行等同原则.而判决结果却违背了庭辩中的上述关键内容。为什么审判长会在庭辩中提出上述问题?这就是当今社交中的“只能意味,不可言传”。本案中的第三人(侵权人)自然会心领神会。这是法官把庭辩和判决有效结合的技巧,反正他“有法不依”这个“法宝”。

功夫不负有心人,该案于2013年7月18日通过网上投诉,7月22日转到最高人民法院办理,11月15日查询,还是正在办理,早已超过90天回复的承诺,会不会看来三中全会的司法反腐又是一句空话?


中国的法律已经慢慢走向光明,这离不开人民群主的斗争,反黑幕,是我们一直要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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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longfengyue
2013年11月22日 18:01:48
5楼
我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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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orpc
2013年12月06日 14:17:00
6楼
楼主同志,字太多了。能否用稍简洁的话概括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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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dsh1944
2015年07月21日 21:44:52
7楼
案 情 简 介
一.颠倒黑白,篡改空调技术发展史
由于送、回风机型便于室内气流组织的合理设计,按人们的设想,它应当是一种最好的设计方式。因此清华大学的《空气调节》,上海交大的《制冷空调的自动调节》等教材中双风机组合式空调机组都是送、回风机型,采用混风增压型,气流组织设计比较麻烦,在没有发现送、回风机型不能按空调设计的要求进行风量调节的原因前,设计人员不可能采用混风增压型,因此现有技术中的双风机空调机组都是送、回风机型。
在《当前组合式空调机组的质量问题和改进建议》(98年10月《暖通空调》第5期p37)一文中,就明确说明了现有的双风机组合式空调机组都是送、回风机型,也谈到了实测中送、回风机型普遍存在不能按空调设计的要求进行风量调节的问题,由于搞不清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也不可能提出混风增压的改进建议。该文的作者是机械工业部第六设计研究院(以后简称六院)的高级工程师,全国暖通空调委员会的付主任委员张家平,该文最先发表在《97年全国通风、空调、洁净技术综合应用研讨会论文集》中,这足已说明97、98年不可能有混风增压型机组。
王远春的专利《混风增压型组合式空调机组》找出了送、回风机型组合式不能按空调设计进行风量调节的物理原因,并提出了混风增压的设计方案。我们的文章《混风增压型组合式空调机组》用分子物理学的观点证明了送、回风机型的设计方案是错误的,并预言混风增压将取代送、回风机型,该文发表在《制冷与空调》杂志2000年第一期上,这反映本行业对文中观点的赞同,这将彻底解决空调行业长期普遍存在的重大设计错误,纠正空调行业长期存在的技术偏见,对空调事业做出重大的贡献。
99年底当我们向六院的张家平宣传混风增压型时,他还以权威的身份反对这项专利,其理由是混风增压不能利用二次回风,2001年就有人举报六院在平高东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空调工程中侵犯了我们的专利权,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我们于2002年元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六院(设计方),雅士(广州)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士)(制造商)和平高东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使用方)侵权。
六院和雅士利用94年出版的《中国供暖通风空调设备手册》(以下简称《设备手册》)中一些画错了的送、回机型示意图,于2002年3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我们的专利无效,声称混风增压型是94年前早已存在的公知技术,《设备手册》是本行业技术人员不可缺少的工具书,并指责我们对94年前的公有技术提出权利要求。
实质上《设备手册》是入编厂的产品广告,其中的错误实在太多,连它的前言也不得不说:“也为各生产厂(入编厂)节约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费…其中的错误和不足并非少见,这些缺陷严重地影响到空调工程的设计质量…”我们有证据证明它只出版过一次,且只有2500册,而手册编委会付主任六院的张家平却拿不出它有更多印数的证据,这证明了“不可缺少的工具书”是大谎言.也证明了手册由于错误太多没有使用价值而被市场所淘汰。
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却篡改空调技术发展史,仍然根据《设备手册》P979和P1297中两个错误百出、矛盾重重的示意图,否定混风增压型的创造性,并2002年10月决定我们专利中最有用的权利要求无效,这显然是在颠倒黑白,篡改空调技术发展史。
二.有法不依,以权代法。
1.春、秋季节,机组在全新运行时,混风增压型中的增压风机完全不处理回风,不处理回风的风机不可能再叫回风机。且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01年9月29日)第34条中的等同判定原则(国际上通用的判定原则),回风机和增压风机是功能、效果和作用方式三要素均不相同的技术方案。在北京一中院的法庭上,复审委却诡辩说:行政诉讼不适用等同原则,实质上,本案由侵权案引起,这就是说只要专利复审委员会判错案后,侵权案就可以不执行等同原则,这显然是有法不依,要以权代法。
2.《设备手册》P979和P1297两示意图中回风机的选型原则和送、回风机型一样,其风量为送风机的80%,根据本专业的教材“通风机”中风机选型原则,增压风机的风量应和送风机的风量相等(这是空调行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常识),否则将会产生一台干扰另一台的现象,这足以说明它们是画错了的送、回风机型。 根据程永顺《专利诉讼》中的综合分析原则,它们是地地道道的伪证。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两对比文件和混风增压型是构造(性能参数)组合截然不同的技术方案。硬说他们仅仅称谓不同,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3.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专利说明书应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它所要解决的问题(即目的),如果两示意图的确是混风增压型,它不可能不宣传它的这一创新的目的,更何况它们还有许多矛盾重重的错误,连完全失了公正的一中院的判决书也不能否定它存在错误,而不得不说:“退一步来看,即使这些附图确实存在错误,…仍然可以…启示…”这也就是说:存在错误的东西也有创造性,并以此来否定混风增压型的创造性,仅根据示意图判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三.北京高院的“驳回”完全回避了我们列举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是以权代法, 篡改空调技术发展史 ,程序不合法。
上述空调技术发展史和三条法律依据在判决书中连提都不敢提,就更谈不上反驳,上述三条法律依据在我们的上诉文件中多处强调,且有上诉文件签收回执单中的上诉文件佐证.
从高院的庭辩记录可见,被上诉人完全站在第三人一边,为侵权人作伪证,完全失去执法人的资格,他们不是在执法,而是在卖法。



对证据的说明
1.清华大学《空气调节》第三版p116复印件1份,证明传统的双风机机组为送、回风机型。
2..98年10月《暖通空调》第5期p38复印件共1页,证明98年的双风机组合式空调机组都为送、回风机型,也证明《当前组合式空调机组的质量问题和改进建议》一文没有找出送、回风机型不能按空调设计的要求进行风量调节的原因,因此也不可能有混风增压的建议。这完全可以证明98年前不存在混风增压型。
3.“97年全国通风、空调、洁净技术综合应用研讨会论文集”封面及目录复印件共2页,证明上述文章最先发表在该论文集中,这证明了全国的空调专家讨论了送、回风机型存在的质量问题,但没有找到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它反证了混风增压型有较高的创造性。
4.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及相关文件中的有关部分复印件共3页,检索初步结论:全部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其中上海交大的《制冷空调的自动调节》和长春冶金建筑学校的《通风工程》中的双风机组合式空调机组都是送、回风机型。
5.华中工学院李庆宜主编的《通风机》(1981年9月第一版)第236页复印件共1页;
6.周谟仁主编的《流体力学泵与风机》(1994年11月第三版)第352页复印件共1页。
以上两教材都指出,风机串联运行的条件是两风机的风量相等(或性能曲线相同),否则将会产生一台干扰另一台的现象,这说明两对比文件无法投入实用,仅此一条就可以完全否定复审委的两对比文件。北京高院的判决书说我们没有证据否定两对比文件是大谎言,是伪证。
7.两对比文件:《中国供暖通风空调设备手册》P979、1297页的复印件共2页,复印件中有指出错误的附加说明,证明了两对比文件P979和P1297是矛盾重重,错误百出的瞎组合,其送、回风机的选型是错误的,它们都是无知技术,更谈不上实用性。
8.《制冷与空调2000年第1期发表 “混风增压型组合式空调机组”一文的复印件3页,该文用排风段和混风段的静压分布图证明了送、回风机型不能按空调设计的要求进行风量调节的原因是结构上的问题,该文的发表是双风机组合式空调机组由送、回风机型过渡到混风增压型或其它设计方式的转折。用无知技术否定混风增压型的创造性必将成为国际专利审查史上的特大丑闻。
以上是8条证据是起诉和上诉都有提交过的证据,以下为上诉后补充的新证据。
9.《中国供暖通风空调设备手册》的前言和印刷数量的复印件2页,证明手册是入编厂的产品说明书汇编,是产品广告,由于错误太多,只出版过一次,且只有2500册,就被市场所淘汰。
10.《中国供暖通风空调设备手册》P980,P1286复印件2页,P980中送风机和回风机转速和功率相差太大,不能串联运行,P1286中回风机的风量为送风机的80%,这是送回风机型常用风机选型。。
前述10条证据证明高院判决书第10页第1行:“其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大谎言。
以下是申诉增加的证据
11.北京高院的庭审记录第2页第2行:“朱:两风机串联是传统理论中就有的,对比文件从原理是没有问题,而且上诉人也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这个证据是错误的.”,事实是: 证据5、6就是串联的风量应相等(或性能曲线相同),否则将造成一台风机干扰另一台的现象,这证明了两对比文件的组合方案无法投入运行,由此可见,复审委的朱在法庭上为侵权人作伪证。
12.庭审记录第2页第18行“林:1286页虽有记载,但“见图3-28-11”不是本案说的图。”。实际上1286页和1297同为天津暖风机厂产品介绍,1286里所说的回风机的风量为送风机的80%显然是指1297页送、回风机组合。由此可见,复审委的林也在法庭上为侵权人作诡辩。
13.上诉文件签收回执单。证明法官有意回避我们提出事实和法律依据。

实际专利设计人及代理人:章德尚 200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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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dsh1944
2015年08月05日 18:34:39
8楼
暖通行业公开讨论过的卖法丑闻,中机六院在测试中发现:通用的送回风机型组合式空调机组普遍不能加入新风,但当时暖通行业没有找出原因,也未能提出解决方案,本人的专利解决了这一难题,开始他们以权威的身份反对这一专利,后来在设计中盗用该专利,买通专利复审委员会后,请求宣告我们的专利无效。
5月30日 05:35 来自 360安全浏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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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盖有北京高院公章的通知书和另外两个对比文件作为颠倒黑白的证据在《暖通空调在线-行业论坛》首页滚动图片内滚动了一个多月,这是我国暖通行业对该卖法案的声讨,公章是权力的象征(全国人大代表(著名法学专家)梁慧星评论该案的用语),即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使用权力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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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dsh1944
2015年08月05日 19:06:09
9楼
北京高院领导参与了轮奸法律,接到二审判决(卖法)书后,立即给媒体寄走十封抗议信,很快接到原审法官的威胁电话:你攻击了著名法官,要负法律责任,我反问有法不依是否要负法律责任,她无法回答,就让申诉,我询问申诉结果时,董法官说星期五向领导汇报,后不敢回话,一年多后收到的又是卖法书
5月30日 05:33 来自 360安全浏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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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法律比轮奸妇女对社会的危害更大】“王远春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是事实十分清楚(两对比文件错误百出,是无知“技术”,三条法律依据都能单独作为判案准绳的简单案例,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的二审、再审判决是四次对法律的轮奸,是明目张胆地卖法。
5月30日 05:33 来自 360安全浏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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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远春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案,事实是两对比文件错误百出。三条法律依据是:根据侵权判定的等同判定原则,回风机和增压风机截然不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两对比文件和专利方案是构造组合截然不同;仅根据示意图判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5月30日 05:31 来自 360安全浏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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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卖法狗官程永顺(北京务实知识产权中心主任)、马来客(现为北京大兴区法院院长)、朱文广、石竞(国知局审查员)竖起你们的猪耳朵听好,你们执法卖法正在激怒人民,是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制造者,是美日强盗分裂我中华的内应,章德尚要在大年初用杀猪刀宰杀你们,并在清明节挖开你们的祖坟,看是不是汉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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