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路线规范 P28 第7.7.2条规定:两圆曲线间以直线径向连接时,直线的长度不宜过短——当V≥60KPH时,同向圆曲线间的直线长度不宜小于6V;反向圆曲线间的直线长度不宜小于2V;V<40KPH时可参照执行上述规定。实际上,在设计中很少会出现圆曲线以直线相连接的情况(四级路除外)。而在别的一些参考资料(道堪、09路线细则总校稿、03路线规范送审稿条文说明)上,规定指的却是曲线(我理解的是平曲线)间的直线长度。
两圆曲线间以直线径向连接时,直线的长度不宜过短——当V≥60KPH时,同向圆曲线间的直线长度不宜小于6V;反向圆曲线间的直线长度不宜小于2V;V<40KPH时可参照执行上述规定。
实际上,在设计中很少会出现圆曲线以直线相连接的情况(四级路除外)。而在别的一些参考资料(道堪、09路线细则总校稿、03路线规范送审稿条文说明)上,规定指的却是曲线(我理解的是平曲线)间的直线长度。
对此规定,我们这边在处理的时候,也是按照09细则的理解。这样,在设置过回旋线之后,回旋线之间仍保证了6V和2V的直线长度。
但这种理解会导致另外一些问题:在某些新建项目或道路升级改建项目中,如果仍然这样设计,会出现“交点间距较短,无法满足规定的直线长度”的情况,而改变交点位置又会导致“线形偏离老路过多”、“拆迁量、土地征用量加大”一些问题。当然,设计人员首先考虑的应该是使线形指标满足规范要求,这些应该是随后才要考虑的问题。
不过,我觉得如果按06规范理解,就不必严格满足“平曲线间6V或2V的直线长度”,而只需不小于某个长度(3S行程或者回旋线最小长度)即可;这样一来设计时就更为灵活了。
不知道诸位是怎么理解和处理这一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