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水厂问题
agian
agian Lv.7
2013年04月26日 22:19:38
只看楼主

在做一个乡镇的拍脑袋规划项目,区域内的水域均为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现在政府要在这里搞工业开发区。正在做规划,求助:这个污水怎么处置??????(1)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2)2010年12月22日修订后的《

在做一个乡镇的拍脑袋规划项目,区域内的水域均为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现在政府要在这里搞工业开发区。正在做规划,求助:这个污水怎么处置??????
(1)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  禁止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内新建、改建、扩建 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 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 拆除或者关闭。
(2)2010年12月22日修订后的《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将第十二条第二项中的 二级保护区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修改为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将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修改为: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根据上述2条,根本不允许污水厂出水排放到下游水域中,且周边无其他流域水系。肿么办?难道只能全部中水回用?零排放???关键是零排放根本不可能!!求助各位大虾,谢谢!
agian
2013年04月27日 08:39:49
2楼
突然意识到,即便中水回用,回用后仍要排放,不能解决问题,污废水终究要有个出路。在水源地保护区,污水最终出路怎么规划才能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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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zhimin
2013年04月27日 08:57:51
3楼
为确保水源地保护区安全,在水源地保护区内不允许污水向外排放。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水应集中排入污水池储存,用污水罐车和真空吸泥车定期将污水外运至市区污水排放系统,集中送至污水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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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xuesc
2013年04月27日 09:08:22
4楼
搞到污水处理厂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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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ian
2013年04月27日 10:02:27
5楼
hbxuesc 发表于 2013-4-27 09:08 搞到污水处理厂呗!污水处理厂的出水还是归类为污水吧?好像是不能排入水源地保护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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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ian
2013年04月27日 10:04:10
6楼
本帖最后由 wjl705 于 2013-4-27 10:08 编辑 huangzhimin 发表于 2013-4-27 08:57 为确保水源地保护区安全,在水源地保护区内不允许污水向外排放。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水应集中排入 …规划区域在水源地上游。我觉得我现在的问题是,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一级A标准后能不能排入二级保护区的水域中?或者,污水处理到什么程度能够排入二级保护区???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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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为水
2013年04月27日 19:29:01
7楼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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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hkkk666
2013年04月28日 09:09:18
8楼
考虑下能否结合临近区域的污水处理项目一起处理,这个要跟业主提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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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zhimin
2013年04月28日 09:25:40
9楼
wjl705 发表于 2013-4-27 10:04 规划区域在水源地上游。我觉得我现在的问题是,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一级A标准后能不能排入二级保护区的水域 …可参见以下规定:1、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颁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一、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二、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三、准保护区内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2、依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自2010年12月22日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发布)做如下修改:。。。。。。5.将第十二条第二项中的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修改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将“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修改为:“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3、根据以上规定,最终结论: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或者关闭,处理达到一级A标准后也不允许污水向外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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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ian
2013年04月28日 21:05:28
10楼
huangzhimin 发表于 2013-4-28 09:25 可参见以下规定:1、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颁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 …好细心的回复,非常感谢。现在问题基本解决,将污水厂出水引到了二级保护区范围外的一条支流里。但这条支流最终还是汇入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干流上,支流距离干流约1公里。按上述这些规定,排水口没有建在保护区范围内,规划中对污水处理程度和污水总量控制进行说明,这样应该就可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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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ian
2013年04月28日 21:13:30
11楼
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条文的内容模糊,笼统的说上游到A、B、D的河段为二级保护区范围,我理解成上游区域内所有河段都属于二级保护区。今天咨询甲方,甲方在搞开发之前请过专家解读保护区条文,按甲方想要的意思进行了解读,说,他们开发的那块地内的河段不属于二级保护区。个人觉得很勉强,但只好这样了,不让根本没法进行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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