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再次申辩!因进水导致出水超标,污水厂被罚20万元! 近日,西安市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西安市临潼区陕鼓水务有限公司,因进水水质异常导致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准许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处罚款贰拾万元整。
放弃再次申辩!因进水导致出水超标,污水厂被罚20万元!
近日,西安市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西安市临潼区陕鼓水务有限公司,因进水水质异常导致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准许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处罚款贰拾万元整。
当事人名称:西安市临潼区陕鼓水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4月11日至2024年6月16日期间,位于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魏庄村的新区污水处理厂由你单位运维,该污水处理厂存在因进水水质异常导致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准许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的违法行为。你单位新区污水处理厂出水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总磷污染物最高日均监测数据0.91mg/L,超过排污许可准许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0.3mg/L)2.03倍,总氮污染物最高日均监测数据18.302mg/L,超过排污许可准许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15mg/L)0.22倍,氨氮污染物最高日均监测数据3.79mg/L,超过排污许可准许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1.5mg/L)1.527倍,该行为未产生违法所得,造成了水污染。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5月29日、6月4日、7月26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新区污水处理厂超标问题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
2.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截屏(2024年5月29日至7月26日由我局执法人员网上截取,证明新区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及超标数据变化趋势);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6月4日、7月3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新区污水处理厂超标问题违法主体、事实及超标原因);
4.营业执照(2024年6月4日由西安市临潼区陕鼓水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新区污水处理厂超标问题违法主体信息);
5.现场勘察平面图(2024年6月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证明新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地址);
6.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6月4日由西安市临潼区陕鼓水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新区污水处理厂超标问题违法主体信息);
7.进水氨氮在线监测数据、进水总磷手工监测数据、进水总氮手工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等进水水质资料(2024年5月29日至7月26日由西安市临潼区陕鼓水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新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异常问题);
8.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的排放标准及手工监测分析方法、环评批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比对监测报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等资料(2024年5月29日至6月4日由西安市临潼区陕鼓水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新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执行标准、手工监测采用方法及数据有效性);
9.西安市临潼区新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BOT)合同及提标改造托管运营资料(2024年5月29日由西安市临潼区陕鼓水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新区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8)等资料(2024年6月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新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执行标准、手工监测采用方法及数据有效性);
11.中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污泥处置中心)废水监测及停运等记录(2024年5月29日、6月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西安市临潼区污泥处置中心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及新区污水处理厂进水异常问题);
12.企业异常来水报告、欠费、封堵污泥厂进水口照片等其他资料(2024年5月29日至7月31日由西安市临潼区陕鼓水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新区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及排放废水执行标准等)。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文书编号:环水体〔2020〕71号,2024年7月26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责任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4〕1-7号),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8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经我局陈述申辩复核,于2024年1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陈述申辩复核答复书》(陕A临潼环陈复通〔2024〕1-02号),鉴于新区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导致出水水质超标,已履行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义务,出水数据已恢复正常,按照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14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环水体〔2020〕71号)三、规范环境监督管理(三)合理认定处理超标责任“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并对你单位从轻作出处罚,于2024年11月13日重新向你单位送达《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4〕1-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以及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14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环水体〔2020〕71号)三、规范环境监督管理(三)合理认定处理超标责任“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导致出水水质超标,已履行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义务,出水数据已恢复正常,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是否可以免责呢?其实针对这个官方与行业间长期对立的问题,在2020年12月1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以下称为通知),第一次以文件形式对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责任和处罚做出说明,《通知》中规定: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和应急事项信息接收制度,在接到运营单位有关异常情况报告后,按规定启动响应机制。运营单位在已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前提下,出于优化工艺、提升效能等考虑,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部分工艺单元运行且污水达标排放的,不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但是在地方环境执法过程中,还会参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法律法规,而且判定的弹性比较大,有些地区会柔性执法,对于进水超标问题,污水处理厂积极应对了的,会不予以处罚;有的地区会从轻处罚,例如西安市临潼区陕鼓水务有限公司该起案件,该公司应该也了解当地的执法情况,所以,放弃了第二次的申辩,并没有追求免罚,虽然在大部分一线环保人心理上不认同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是污水厂的责任,但是实际情况并不会因为我们意志而转移;还有个别地区,并不会把进水超标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这个是有违环境部发布的通知精神的),而且判定污水处理厂必须达标,不达标就动用不达标的法律条款来处罚,所以,在这种地区做污水处理,你也没有什么办法,只能祈祷进水不要超标,还有做好进水超标的应急还有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