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几个问题:1、一建法规220页第二段说道,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这里面的“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是不是公司的总工,而不是项目部的总工呢?若是公司的总工,那么由公司的总工去给劳务队交底是不是不符合三级交底呢?2、施工单位与施工企业的区别?例如:中建集团、中建一局、中建一局一公司,哪些是企业,哪些是单位,三者的关系是什么呢?
2、施工单位与施工企业的区别?例如:中建集团、中建一局、中建一局一公司,哪些是企业,哪些是单位,三者的关系是什么呢?
3、施工材料的进场检验程序?是不是先由施工方自检,比如抽出100跟钢筋,送到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合格后允许进场,然后在监理单位或甲方的见证下设计结构安全的材料再见证取样至少30跟(30%)送到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总共至少130跟?这个在法规271、272页提到过,但是没看明白。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