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规6.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6.3.1.1 一类公共建筑。6.3.1.2 塔式住宅。6.3.1.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6.3.1.4 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问题一,一类公建的裙房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问题二,一类公建主体仅交通核落地,24米以下其他部分为商业等其他用房,此部分不能算裙房,此部分是否设消防电梯,是否设防烟楼梯间?
高规6.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6.3.1.1 一类公共建筑。
6.3.1.2 塔式住宅。
6.3.1.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6.3.1.4 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问题一,一类公建的裙房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
问题二,一类公建主体仅交通核落地,24米以下其他部分为商业等其他用房,此部分不能算裙房,此部分是否设消防电梯,是否设防烟楼梯间?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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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裙房”是一个说不清的概念,按照现行高规,只有在与高层建筑与裙房之间(通常指高层投影)设防火分隔设施时,才有按照建规设置防火分区和封闭楼梯间(裙房高度在32米以下)的规定,此外,均按高层建筑处理。但消防电梯通常平时兼用客货,如果跟裙房共用,难以管理,也有裙房失火,通过井道上窜的危险(商业裙房的火灾危险要高于普通住宅)。现实中,通常消防电梯不在裙房开洞,而“裙房”通常不超过24米,“24米”一个来源就是消防队员爬楼的体力限制,而消防电梯就是为此而设。假如“裙房”本身超过24米,按理应该单独设消防电梯,“裙房”超过32米,就必须设消防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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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就不应当当做裙房考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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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主体下面商业要设置,对裙房规范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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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我理解,主体正下方的就不算裙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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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不能游走规范边缘,渉及到消防一率从严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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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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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规范没明确的严格点不会错,免得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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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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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问题一
一类公建的裙房高度低于24米可不设
问题二
24米以下其他部分为商业等其他用房,此部分能算裙房,可不设消防电梯
6.2.2: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即可不设防烟楼梯间
以上为个人理解,欢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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