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通知]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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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6月20日 12: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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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职安〔2007〕134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了摸清我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权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高度重视,把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来做。要加强领导、提上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同时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和检查督促,搞好业务培训,积极做好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工作;要认真研究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的特点,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抓住工作重点,特别是对中小企业和农民工集中的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尽快摸清本地区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包括本地区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行业分布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情况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职安〔2007〕13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了摸清我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权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高度重视,把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来做。要加强领导、提上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同时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和检查督促,搞好业务培训,积极做好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工作;要认真研究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的特点,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抓住工作重点,特别是对中小企业和农民工集中的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尽快摸清本地区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包括本地区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行业分布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情况等。



  二、有关科研单位和行业协会(煤炭工业职业医学研究所、武汉安全环保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电池工业协会)要落实责任,下功夫、花气力,科学安排,认真地深入分析行业特点和职业病危害情况,扎实地做好煤矿、非煤矿山、化工、涂装、电池等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的抽样调查工作。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启动,并于6月底前做好动员部署工作。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作进度,工作人员要分组、分区同时开展调查工作。同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对企业进行督查,确保调查工作的质量,特别是调查数据的真实、可靠。



  四、除开展调查的重点地区外,重点行业抽样调查涉及到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相关企业,要积极支持重点行业(领域)的抽样调查工作。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协调,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五、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重点地区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科研单位及行业协会在开展工作的同时,要注意报送有关信息。及时总结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也要积极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

  为了推动重点地区的调查摸底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加强督导工作,了解进展情况,总结好的做法,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联系人:何兵;电话:010-64463409(带传真);

  电子信箱:ajzjhb@yahoo.com.cn

  附件:重点地区和行业(领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摸底总体工作方案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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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x2112
2007年06月20日 12:46:31
2楼
 附件

重点地区和行业(领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
现状调查摸底总体工作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这次调查摸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以及重点企业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掌握我国总体的职业病危害现状,在此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基层基础、强化监管执法,促进“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推动我国的职业卫生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上来,有效遏制职业危害的蔓延,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权益。

  这次调查摸底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在具有代表性的省、市的抽样调查,在矿山(包括煤矿、非煤矿山,下同)、化工、涂装、电池等重点行业(领域)的抽样调查,在中石油、中石化、中国化工的全面调查,基本摸清我国职业病危害的现状,对职业病危害的地区、行业分布,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设施)等情况有一个较为全面的掌握,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二、调查摸底范围和方式

  (一)重点地区职业病危害现状抽样调查

  在考虑经济发展程度、职业病危害状况和职业卫生工作基础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地区作为重点地区,重点做好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摸底工作。北京市、山西省、江苏省、四川省、贵州省为此次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的重点省(市),沈阳市、武汉市为此次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的重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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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6月20日 13:00:29
4楼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各地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明电〔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促进各地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检查督查和自查工作,指导、督促重点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要求,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已制订印发了《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0号)和《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这项行动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7〕18号)(以下统称《指导意见》)。现就各地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检查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落实责任、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考核、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方面加强了安全生产工作,提升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国办通知》要求,结合自身的特点制订了具体工作方案,认真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地方政府印发的《指导意见》开展了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进行了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是否制订了整改方案,落实了整改资金和期限,明确了责任人,制订并落实了监控及应急预案。对各生产经营单位上报或群众举报的涉及政府监管的隐患,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明确了责任部门,并检查督促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三、已发生事故的处理情况。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了调查处理,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决定是否落到了实处,是否深刻吸取了教训,认真进行了整改。

  四、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情况。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根据《国办通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掌握了本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并制定落实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五、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工作的情况。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了在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通用航空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以下简称打非)的政策法规;是否明确了排查责任,建立和完善了打非联合执法机制,并开展了切实有效的工作。

  六、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落实情况。按照国务院116次常务会确定的12项治本之策,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否认真执行了国务院及相关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经济、科技和行政等政策措施,是否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了相关地方法规、经济政策等措施。

  七、煤矿"两个攻坚战"进展情况。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推进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的情况,特别是依法关闭、规范整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情况。

  八、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的情况。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辖区内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

  九、认真组织检查督查工作。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协调部署检查督查工作,避免多头重复检查。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和企业技术管理人员的作用,组织他们参加检查督查,督促和指导企业搞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省(区、市)要按照《国办通知》的要求,在8月20日前完成督促检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各地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完善后认真实施。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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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6月20日 13:08:37
6楼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1.矿山生产企业

  (1)爆破作业、爆破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情况,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措施以及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情况;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等落实情况。

  (2)露天矿山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情况;露天边坡稳定性定期监测情况;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情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落实情况。

  (3)地下矿山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情况。

  (4)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运输、提升、通风、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等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登记、监控情况。

  (5)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的情况。

  (6)地下矿山采空区管理制度、采空区处理方案的制订和贯彻落实情况,防止人员进入采空区、已关闭废弃矿井的措施落实情况。

  (7)地下矿山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支护措施落实情况。

  (8)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的情况;制订防洪、防透水措施和应急预案及落实情况。

  (9)是否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

  2.尾矿库

  (1)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情况。

  (2)已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全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设计或补齐必要的资料等情况。

  (3)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及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等情况。

  (4)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5)尾矿筑坝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尾矿坝滩顶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情况。

  (6)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准备工作情况,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实施有效监控情况。

  (7)尾矿再利用情况。对于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的情况。

  (8)尾矿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情况。

  (三)冶金、有色企业

  1.《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煤气安全规程》等冶金、有色行业相关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2.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起重、吊运铁水、钢水、铜水、铝水等金属重包的专用设备情况,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设备选型配套、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制造安装符合规范要求情况。

  3.起重、吊运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的日常操作、维护、检修、检测制度的执行情况。

  4.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热风炉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检查情况。

  5.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情况;煤气生产、储存、输送环节防止煤气泄漏、中毒、应急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煤气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6.冶金、有色金属冶炼过程和生产环节中涉及的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氨气等气体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中毒、窒息、爆炸等相关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7.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环节,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相关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8.涂层生产线的涂料等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情况,防范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9.冶炼铸造车间严格按照规范和要求设计,按照设计布置生产设施,设计、施工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情况。

  10.作业现场防范各类机械事故和人员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情况。

  (四)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钻井、完井、试油和修井等作业过程防井喷措施的落实情况。井场布局,井控设计,防喷器、节流压井管汇的配套,起、下钻操作,泥浆密度监控,压井材料储备,人员井控培训等情况。

  2.含硫油气井硫化氢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硫化氢防护标准的宣传贯彻,地质、钻井工程的设计,井控装置、井下工具、地面设施的选材;硫化氢探测、报警、防护设备和点火器材的配备,作业人员防硫化氢培训等情况。

  3.油气处理、输送等过程的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站场位置、管道路由、防火间距的设定,泄压放空设施、消防设施、防爆工具的配备使用,防雷防静电措施的落实,管道的定期监测等情况。

  4.动火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舷外作业、临时用电、受限空间作业、平台起浮拖航作业等环节的管理情况,包括作业许可、安全防范、现场监控等情况。

  5.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井场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管道打孔盗油的防范、占压管道的治理情况;超期服役设备的更换情况;人工岛、通井路高程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6.海上石油设施的建造和运行管理情况。第三方检验机构的选择,设计审查的备案,建造过程的监理,设施结构、钻井、采油和消防、救生等专业设备的检验等情况。

  7.海上石油设施劳动定员的设置与管理情况。设施岗位的设定,外来人员的登记和监控,劳动定员逐步减少的措施等情况。

  8.防井喷、防硫化氢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落实,物资储备,企地联合培训演练的情况;海上石油消防、救生和逃生定期演练,防台风防风暴潮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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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6月20日 13:09:49
7楼
(五)化工生产经营企业

  1.化工和涉及化工生产的医药生产企业

  (1)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重要生产车间、原料产品库区、供电供水等重点单元的安全生产状况。

  (2)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设施是否正常,反应器、分馏塔、重要机组、专用设备以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4)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在生产和施工作业中,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情况。

  (5)防雷电、防汛、防台风、防建筑物倒塌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6)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当地大企业、与地方政府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7)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和熟悉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8)新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审核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项目的竣工验收、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的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情况。

  2.化工经营企业

  (1)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3)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距离、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是否建立了罐体定期检查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备液位高低报警,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PS和行驶记录仪等)以及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承运剧毒化学品车辆是否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携带运输通行证,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3.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

  (1)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落实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2)可燃气体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情况,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水压试验的情况,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是否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3)对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严禁充装的规定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是否向押运员提供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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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6月20日 13:10:38
8楼
(六)烟花爆竹企业

  1.生产企业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在申领经营许可证时,对安全评价报告指出的不符合项整改情况以及安全检查督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2.生产企业生产工艺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生产作业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89)、产品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产品种类的情况;重点检查"四超一改"(超品种范围、超能力、超人员、超药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问题。

  3.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等禁用、限用药物生产烟花爆竹问题,购买和使用氯酸钾登记制度执行情况。

  4.生产企业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的情况。

  5.在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32℃、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5℃、大雷暴雨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落实停止生产规定的情况。

  6.批发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保管员培训考核情况;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等符合有关标准的情况;仓库是否存在超储现象;执行流向登记制度、建立记录档案的情况,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产品及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等问题。

  7.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专人负责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距离、安全通道、零售场所的面积、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是否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或超标准的烟花爆竹等情况。

  (七)建筑施工企业

  1.企业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企业依法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情况。

  5.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装、拆除方案的制订及使用情况。

  6.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7.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及专家组论证和审查情况。

  8.长大隧道施工的地质超前预报、洞内通风、钻爆设计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围岩变形监控量测及初期支护、二次砌衬、防水堵漏等工作落实设计方案和有关标准规定情况;预防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和其它有害放射性元素措施的落实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和演练情况。

  (八)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1.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能力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均衡生产情况,对超员、超量、超产、超时"四超"行为的控制情况。

  2.企业基础管理和基层现场管理工作达标情况;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检查表法》的检查合格情况。

  3.对2006年以"四超"专项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安全评价报告中指出的不合项整改落实情况。

  4.按照《工业炸药生产线电子监控系统设置安全技术条件(试行)》的要求,工业炸药生产线仪表装置自动监控和安全连锁、人机视频控制和电子监控系统落实情况。

  5.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要求,清理危险品存放情况,不同品种不应同库存放的必须分开储存、完善监管及巡回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6.企业外部安全距离符合要求情况;企业工房、库房定员定量标识及控制落实情况;生产线电气设备接地和工房防雷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

  7.主要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带病运行情况;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可靠、有效。

  (九)电力企业

  1.发电企业

  (1)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检验检测、维护管理和鉴定等情况。

  (2)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补强加固和缺陷处理情况。

  (3)并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监控系统、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

  (4)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安全出口、厂内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情况。

  (5)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实情况。

  2.电网企业

  (1)电网一次、二次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

  (2)防火、防雷电设施的配备、使用和维护情况。

  (3)对重要用户供电管理情况。

  (4)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实情况,电网运行方式的复核审查情况。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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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6月20日 13:18:21
9楼
关于印发《2007年安全应急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机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急管理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安全监管总局2007年整体工作部署和要求,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制定了《2007年安全应急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安全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切实提高防范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为实现2007年安全生产稳定好转的工作目标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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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6月20日 13:20:34
11楼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

  1.完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与相关部委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机制,建立与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机制,以及与中央重点企业总部的工作机制。

  2.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应急机构之间的联系,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协同应对事故灾难的格局。

  3.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工作机制。

  4.探索建立国家级区域救援基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机制,以其为核心,以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为纽带,形成大区救援协作联防机制,推动区域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和企业救援队伍建立区域救援协作网。指导各类救援队伍与签订协议的单位建立工作机制。

  五、努力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建设

  1.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制定的相关工作和颁布后的具体实施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规标准建设。

  2.发布《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并做好宣贯工作。

  3.各级、各有关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规、规章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有重点地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执法和监管工作。

  六、组织救援队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

  1.及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经验,推动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参与事故调查等工作。

  2.组织指导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对服务范围内企业的预防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引导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企业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申报、监控等工作。

  3.组织国家级区域救援基地和骨干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服务等工作,对中小企业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工作指导,发挥国家级区域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的辐射带动作用。

  4.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认真开展好服务范围内企业的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

  七、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和宣教工作

  1.编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有关行业领域应急救援人员培训大纲和教材,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工作。

  2.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4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4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人员的培训。

  3.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安全监管总局7项部门应急预案培训和宣贯工作。

  4.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媒体,宣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普及安全生产应急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应对事故灾难的意识和能力。

  5.组织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技术竞赛,参加有关国际救援演练。

  八、夯实应急管理基础工作

  1.按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对矿山救护进行资质认可,推进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全国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

  2.建立和完善应急资源数据库,开发和建立应急预案、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和事故救援案例等数据库。分类逐级组建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确保事故救援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及时做好事故救援总结及其备案管理工作,搞好年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评估,总结事故救援典型案例,开展救援案例分析。

  4.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大力推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相关经济政策的制定工作。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九、加强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认真组织广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人员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队伍的政治素质,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立足基层,加强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着眼实战,搞好教育培训,搞好练兵,提高应急管理和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3.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队伍的评优表彰活动,重点表彰应急救援队伍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开展学先进、赶先进活动,弘扬正气,树立良好的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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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lei810209
2007年06月20日 19:20:43
12楼
我路过上虞市的政府部门,虽然他们没有煤矿,但是也有很多化工厂,经常是挂着安全月怎么怎么样的横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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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x2112
2007年06月20日 20:31:07
13楼


安全无处不要,安全无小事,安全可以预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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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x2112
2007年07月08日 22:17:43
14楼
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夏季和汛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质电(2007)43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夏季和汛期,又正值建筑施工高峰期。这段时期高温、大风、暴雨等恶劣气象因素增多,洪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带来许多不利因素。近期内蒙古、河南、辽宁等地接连发生建设工程较大、重大事故,特别是 6月5日,河南省南阳市滨河路锦江公寓住宅楼工地发生塔吊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6月21日,辽宁省本溪市桓仁县东方饲料厂扩建的加工车间厂房钢结构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近期发生多起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加强监管,防止事故发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夏季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夏季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扎扎实实做好夏季和汛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面落实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做好夏季和汛期安全生产值班工作,主要负责人要职守在第一线。要认真分析本地夏季和汛期事故易发、多发类型,辩识查找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同时要强化对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狠抓各项措施的执行和落实。

二、严密监控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

各地要整合和优化安全监管资源,突出监管重点,对于近年来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上升的地区、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和事故频发的企业、以及建设工程事故多发环节予以严密监控,督促这些地区和企业强化安全监管,督促有关方面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特别要针对近期村镇建设事故多发的新情况、新问题,抓住重点,开展调研,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和技术指导。同时,要与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紧密沟通和配合,及时掌握水情预测预报和地质灾害气象等预报,在险情来临之前,及时向有关单位和施工企业发布预警通知,督促其提早部署防范工作。

三、认真排查和消除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隐患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的精神和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改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对本地区在建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要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整改并监督其落实。特别要针对近期塔吊坍塌事故多发的情况,强化施工现场监督执法,坚决依法严厉查处无资质安装、拆卸塔吊等违法违规行为。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要强化对施工现场各个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尤其要对施工现场排水、运输道路、边坡基坑支护、脚手架工程、塔吊拆卸、施工用电、垂直运输设备、临时设施等进行重点排查,坚决消除各类隐患。在险情或自然灾害结束后,必须对施工现场各个环节、部位进行认真细致检查,经监理单位复查签字后方可复工。

四、进一步强化突发情况应急管理工作

各地要认真组织编制符合实际和可操作性、针对性较强的夏季和汛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强化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一旦发生险情,要立即启动预案,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同时,要督促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遇重大自然灾害预警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止施工、撤离人员等措施。

五、认真做好建筑工地防暑降温工作

要督促施工企业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加强对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落实每位工人的防暑降温物品,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合理调配工人的作业时间,避免高温时段室外作业。同时,要贯彻落实《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确保施工人员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等符合标准、满足防暑降温需要。要加强对饮用水、食品的卫生管理,避免因管理不当引发中毒事件。   

建设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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