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 50106—2001 2.2.2 在管道纵断面图中,可根据需要对纵向与横向采用不同的组合比例。 2.2.3 在建筑给排水轴测图中,如局部表达有困难时,该处可不按比例绘制。 2.2.4 水处理流程图、水处理高程图和建筑给排水系统原理图均不按比例绘制。 2.3 标高 2.3.1 标高符号及一般标注方法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第10.8节的规定。
2.2.2 在管道纵断面图中,可根据需要对纵向与横向采用不同的组合比例。
2.2.3 在建筑给排水轴测图中,如局部表达有困难时,该处可不按比例绘制。
2.2.4 水处理流程图、水处理高程图和建筑给排水系统原理图均不按比例绘制。
2.3 标高
2.3.1 标高符号及一般标注方法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第10.8节的规定。
2.3.2 室内工程应标注相对标高;室外工程宜标注绝对标高,当无绝对标高资料时,可标注相对标高,但应与总图专业一致。
2.3.3 压力管道应标注管中心标高;沟渠和重力流管道宜标注沟(管)内底标高。
2.3.4 在下列部位应标注标高:
1 沟渠和重力流管道的起讫点、转角点、连接点、变坡点、变尺寸(管径)点及交叉点;
2 压力流管道中的标高控制点;
3 管道穿外墙、剪力墙和构筑物的壁及底板等处;
4 不同水位线处;
5 构筑物和土建部分的相关标高。
2.3.5 标高的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2.3.5-1的方式标注。
2 平面图中,沟渠标高应按图2.3.5-2的方式标注。
3 剖面图中,管道及水位的标高应按图2.3.5-3的方式标注。
4 轴测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2.3.5-4的方式标注。
2.3.6 在建筑工程中,管道也可注相对本层建筑地面的标高,标注方法为h+×.×××,h表示本层建筑地面标高(如h+0.250)。
2.4 管径
2.4.1 管径应以mm为单位。
2.4.2 管径的表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煤气输送钢管(镀锌或非镀锌)、铸铁管等管材,管径宜以公称直径DN表示(如DN15、DN50);
2 无缝钢管、焊接钢管(直缝或螺旋缝)、铜管、不锈钢管等管材,管径宜以外径D×壁厚表示(如D108×4、D159×4.5等);
3 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管、陶土管、耐酸陶瓷管、缸瓦管等管材,管径宜以内径d表示(如d230、d380等);
4 塑料管材,管径宜按产品标准的方法表示;
5 当设计均用公称直径DN表示管径时,应有公称直径DN与相应产品规格对照表。
2.4.3 管径的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根管道时,管径应按图2.4.3-1的方式标注。
2 多根管道时,管径应按图2.4.3-2的方式标注。
2.5 编号
2.5.1 当建筑物的给水引入管或排水排出管的数量超过1根时,宜进行编号,编号宜按图2.5.1的方法表示。
2.5.2 建筑物内穿越楼层的立管,其数量超过1根时宜进行编号,编号宜按图2.5.2的方法表示。
2.5.3 在总平面图中,当给排水附属构筑物的数量超过1个时,宜进行编号。
1 编号方法为:构筑物代号-编号;
2 给水构筑物的编号顺序宜为:从水源到干管,再从干管到支管,最后到用户;
3 排水构筑物的编号顺序宜为:从上游到下游,先干管后支管。
2.5.4 当给排水机电设备的数量超过1台时,宜进行编号,并应有设备编号与设备名称对照表。
3 图例
3.0.1 管道类别应以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并符合表3.0.1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