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怎样才能考注册师 刚刚毕业能不能考
lykq_7766
lykq_7766 Lv.2
2004年09月17日 13:14:20
来自于企业招聘
只看楼主

我是今年刚刚毕业的 我想知道怎样才能考注册师 刚刚毕业能不能考谢谢大家了

我是今年刚刚毕业的 我想知道怎样才能考注册师 刚刚毕业能不能考
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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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huangdi
2004年09月24日 15:39:29
2楼
对,我也不知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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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huangdi
2004年09月24日 15:41:13
3楼
d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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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huangdi
2004年09月24日 15:42:08
4楼
d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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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小生
2004年09月25日 08:27:34
5楼


  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
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
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
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
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
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
业,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
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
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
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
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
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
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
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
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
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
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
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
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
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
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
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
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
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
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
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
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
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
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
建设部和人事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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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huangdi
2004年09月28日 19:20:09
6楼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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