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人事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5 l号),经研究,现将200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于200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人事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5 l号),经研究,现将200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日期均定为9月22日、23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共同部署考试考务具体工作。
二、各省级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应按照发改价格[2007]551号文件规定,在已批准的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基础上,向当地价格、财政部门申请核定本地区考试报名、租用考场等考试相关工作费用的收取标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认真做好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执行发改价格[2007]551号文件规定和当地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当地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保证考试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人事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http://www.fjjs.gov.cn/news/shownews.asp?id=14352&newstype=执业信息
2楼
顶一个,赶紧准备资料好好复习。今年先考基础,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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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顶!越早考越好!同志们!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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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谢谢
支持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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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顶一个,赶紧准备资料好好复习。今年先考基础,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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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报名的主管单位是水利行业还是建设口主管部门?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工程)是在建设口主管部门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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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你的帖子最及时。
报名的主管单位是水利行业还是建设口主管部门?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工程)是在建设口主管部门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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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是啊
想考
不知道在哪儿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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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现在还没有报名的通知呀,说不定又要推迟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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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这是我们水利人自己的考试!在那个口报名,今年先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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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3-30 点击:92
发改价格[2007]551号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水利部《关于申请批准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函》(建综函[2006]36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7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部所属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组织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部门”)收取的基础考试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24元。
二、国家环保总局所属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在组织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水利部所属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在组织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时,向省级建设部门收取的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科30元。
三、省级建设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四、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水利部按规定程序重新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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