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赔偿,是否能免除连带责任?
星空无语
2007年05月06日 06:42:56
来自于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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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施工单位施工时不慎将乙施工单位正在安装的一台设备损坏,甲施工单位向乙施工单位作出了赔偿。因修复损坏的设备导致工期延误,乙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延长工期申请。乙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延长工期申请是否正确?监理机构能否以甲施工单位已赔偿为由免除建设单位的连带责任?请说明理由,谢谢。

甲施工单位施工时不慎将乙施工单位正在安装的一台设备损坏,甲施工单位向乙施工单位作出了赔偿。因修复损坏的设备导致工期延误,乙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延长工期申请。
乙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延长工期申请是否正确?监理机构能否以甲施工单位已赔偿为由免除建设单位的连带责任?请说明理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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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tbb521
2007年05月08日 06:45:34
2楼
乙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延长工期申请是否正确?监理机构能否以甲施工单位已赔偿为由免除建设单位的连带责任?请说明理由,谢谢。

答:
个人意见为:按照题目提示理解甲乙两个施工单位于建设单位都有合同关系(不论总分包,平行发包等概念)但甲乙单位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且由一家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作,监理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合同关系,且被受权与甲乙单位的施工范围。
所以:乙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延长工期申请正确;
不能免除建设单位的连带责任;理由:1.建设单位与乙单位忧直接合同关系,
2.乙单位在甲单位已作出赔偿实际损失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监理,向建设单位进行工期索赔,建设单位可以再行向甲单位索赔(具体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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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sh
2007年05月08日 07:20:27
3楼
如果二楼的理解正确,我完全同意二楼的意见;如果甲乙两施工单位是总分包关系,监理可以进行协调,不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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