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GDL工程由于组织混乱,工期拖延已久。本工程的监理单位GZZJ的服务合同本在05年底时到期,在随后一年多的时间里,该公司与业主方SGGDJ多次进行沟通,希望对方对延长服务期进行合理的费用补偿。漫长的交涉但未达成共识,近期该公司决定撤出该工程,并将决定传真到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事实上在这近期的两个月内,现场的监理工作已处于半停滞状态,而现在而安全停止。应指出的是:1 监理服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与工程进度款相挂钩,同时也约定的服务期限,即到原定工程交工时间。实际上,本工程尚未完成约定计划内工程量,但已支付的监理费与服务合同约定工程量的服务费相差无几。在这里,监理合同是否已经因过期而效力待定了呢?
应指出的是:
1 监理服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与工程进度款相挂钩,同时也约定的服务期限,即到原定工程交工时间。实际上,本工程尚未完成约定计划内工程量,但已支付的监理费与服务合同约定工程量的服务费相差无几。在这里,监理合同是否已经因过期而效力待定了呢?
2 本工程是国有企业投次超过亿元的项目,属于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方原为公开招标产生,如果此监理公司退场,需要新的监理公司,那么是否需要就余下的工程量进行公开招标监理单位呢?
3 由于该监理公司中途退出,而新监理公司未进场。在这段监理空白期间,工程能否由业主方直接控制。相关手续是否合法有效?对该事态的正确处理方式应该是什么?
4 由此对其他参建单位,特别是前期进入的施工单位,尚未完成结算。由于该监理公司的离开是否会造成混乱呢?
我原是这个工程的监理方人员,后转任该设计方驻场代表。故对此特别关注,事态的发展令这个工程的完成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远非业主方想象的那么简单。事实上,这一事件的结果是全面的失控:工期、投资、质量。业主方由于没有意识到严重的后果,将造成又一大笔国有资金缩水。令人心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