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suntuolin
suntuolin Lv.12
2007年04月17日 11: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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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http://co.163.com/if_37047831_3.htm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http://co.163.com/if_37047831_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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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tuolin
2007年04月18日 08:40:57
12楼
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一、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二、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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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tuolin
2007年04月18日 08:42:31
13楼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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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tuolin
2007年04月18日 08:43:37
14楼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建建[2000]142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九)、(十)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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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tuolin
2007年04月18日 08:48:40
16楼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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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x2112
2007年04月18日 12:36:42
17楼
将军:我来补充一些安全施工生产方面的内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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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x2112
2007年04月18日 12:40:46
18楼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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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x2112
2007年04月18日 12:43:12
19楼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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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x2112
2007年04月18日 13:43:46
20楼
《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第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监督机构按照施工许可证审批权限对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年岁、学历、职称、联系方式。

  2、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分析报告,应包括: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工程特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管理目标等内容。

  3、设计单位对安全施工提出的要求和建议。

  4、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5、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地上管线资料,并经施工单位签收确认。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提供的监理单位资料:

  1、资质证书;

  2、项目专业监理人员配备情况及相应资格证书;

  3、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方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提供的施工单位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3、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5、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保证措施;

  6、为施工人员上的保险凭证;

  7、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 按有关规定提供其他需要审查的安全生产资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表(见附表),提供的审查资料应使用A4纸打印,所有的证件和凭证使用A4纸复印,按照第5、6、7、8条的要求的资料顺序装订成册。所有的证件和凭证在提交资料时应验原件。建设单位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监督机构在接到提交的安全生产资料后要当即核验所有的证件和凭证并将原件退回。提交的资料在接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一条 提交的安全资料审查合格的,审核人员签字,并出具资料合格证明。

  安全资料审查不合格的,审核人员提出理由和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件: 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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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tuolin
2007年04月19日 10:58:06
21楼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是指对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记录。

  已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按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建市[2002]155号)列入信用档案的,不属于本办法记录和公布之列。

  第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

  2、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3、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5、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

  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4、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

  5、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6、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7、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一次以上修改的。

  8、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未获批准的。

  9、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10、在竣工验收时未出据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

  11、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12、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施工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2、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3、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4、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5、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6、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7、施工期间,因为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

  8、其他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2、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3、未按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存在错审、漏审的。

  4、其他可能影响审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

  2、超越核准的检测业务范围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

  3、出具虚假报告,以及检测报告数据和检测结论与实测数据严重不符合的。

  4、其他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监理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按规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的。

  2、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进行签字的。

  3、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的。

  4、未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

  5、未按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

  6、在竣工验收时未出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7、其他可能影响监理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应记录工作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不良记录,依照所涉及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报送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在质量检查、质量监督、事故处理和质量投拆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负责记录并核实。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已核实的不良记录进行汇总,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该单位的不良记录通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信息子系统。不良记录的备案通过该系统进行,其数据传输应尽可能做到通过internet传送,以保证记录的实时准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经核实的不良记录及时录入相应的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各有关记录机构和人员对不良记录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负责。

  市(地)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不良记录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在媒体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良记录。

  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定期在媒体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良记录。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不良记录备案中所涉及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状况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不良记录通过有关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布的,公布的保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需要撤销公布记录的须经原公布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不良记录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及职责。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应进行查处并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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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tuolin
2007年04月19日 11:02:00
22楼
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


<center>建质[2003]167号</center><br>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br><br>  为了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提出以下若干意见。<br><br>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br><br>  上述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行为,是指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的行为。<br><br>  二、监督机构应在工程开工时核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和人员资格情况:<br><br>  (一)监理企业履行监理合同时,必须按工程项目建立项目监理机构,且有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数量应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br><br>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有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委托书,其负责监理的项目数量不得超过有关规定;<br><br>  (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持有规定的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br><br>  三、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核查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重点核查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所确定的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和工序,以及旁站监理的程序、措施及职责等。<br><br>  四、监督机构应抽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保证体系审查的记录及其他有关文件,以核查监理企业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审查的情况。<br>。<br><br>  五、监督机构应抽查旁站监理记录,将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结论与现场抽查的实际情况对比,以核查监理企业履行旁站监理责任的情况。<br><br>  六、监督机构应抽查以下主要监理资料,以核查监理企业根据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的情况:<br><br>  1、监理企业签认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br><br>  2、监理企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确保关键部位和工序工程质量措施的审查记录;<br><br>  3、监理企业签认的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单、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br><br>  4、监理企业对施工企业试验室考核的记录,以及有关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记录;<br><br>  5、监理企业签认的工程项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br><br>  6、监理企业对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评估报告。<br><br>  七、监理企业应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严格履行其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的,应报告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br><br>  八、监督机构应支持监理企业履行监理职责。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的;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不按照监理企业下达的有关施工质量缺陷整改通知及时整改的,要责令改正,并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和公示。<br><br>  九、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即进行竣工验收的,要责令其重新组织验收。已经交付使用的要停止使用。<br><br>  十、对监理企业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不履行其质量责任的行为,监督机构应责令整改,并作为不良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和公示,作为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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