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法规环境下工程建设标准的正确理解依法实施一.标准选择运用的原则■ 强制性标准(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法律法规引用的标准,在引用范围内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标准(条文)引用的标准,在引用范围内必须严格执行。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法定强制性实施原则■ 建筑质量安全标准必须执行;■ 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勘察、设计标准应当执行;■ 施工技术标准必须执行;■ 材料设备标准必须执行。
的正确理解依法实施
一.标准选择运用的原则
■ 强制性标准(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 法律法规引用的标准,在引用范围内必须严格执行;
■ 强制性标准(条文)引用的标准,在引用范围内必须严格执行。
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法定强制性实施原则
■ 建筑质量安全标准必须执行;
■ 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 勘察、设计标准应当执行;
■ 施工技术标准必须执行;
■ 材料设备标准必须执行。
1.建筑质量安全标准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条规定: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确认示例:
① 标准名称:《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2008》
② 标准性质:推荐性国标
③ 确认过程
Ⅰ.向住宅与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标准规范处电话求证
问:请问《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2008》是不是建筑法第三条所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答:请向该标准的编制单位查询。
Ⅱ.向该标准编制单位清华大学发送电子邮件求证。
发送给清华大学的电邮全文如下:
发件人: "jwx842"< jwx842@sohu.com>;
发送时间: 2012年8月6日(星期一) 中午11:43
收件人: "jiegou"< jiegou@tsinghua.edu.cn>;
主题: 敬请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 GB50476—2008编制单位和编制组确认该规范 是否 属于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尊敬的规范编制组专家:
因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的需要,本人先后致电建设部法规司和标准定额司,以确认 GB50476—2008标准是否属于建筑法第三条所指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标准规范处指示本人应依法向规范编制单位请求确认。本人现在正式请求规范编制单位对此作出明确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条文规定如下: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单位如能确认该规范属于建筑工程安全标准,该规范就属于依法应当执行的,本人将在工程质量杂志发文章强调这一点。
此致
敬礼!”
清华大学回复的电子邮件全文如下:
发件人: "chenzhaoyuan"< chenzhy@tsinghua.edu.cn>;
发送时间: 2012年8月7日(星期二) 晚上6:43
收件人: "雨潼-小小黑"< jiegou@mail.tsinghua.edu.cn>;
主题: Re: 转发:敬请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 GB50476—2008编制单位和编制组确认该规范 是否 属于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与结构的使用寿命直接相关。耐久性不足当然也会间接影响安全性。结构耐久性是工程质量之一,所以与建筑法第三条和第七十三条中所指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都有关系,其实安全也是工程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无非是突出它的重要性,所以单独提出来与工程质量并列。
可以认为,我们这本规范应该属于工程质量和安全性的内容,至于设计施工、检测和质量监督单位是否必须照办?您得问问国家建设部,因为这本规范是推荐性国标,您还得注意的是,技术标准不等同于法律和法规,即使是国标《GB50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其中的条文也不是都必须强制执行的。
您如果想写文章,宣传“技术标准”必须强制执行,否则就违反“建筑法”的观点,那就大错特错了。这是我们善意提请您需要注意的。
清华大学教授 陈肇元
2012年8月7日
④ 确认结果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2008》属于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2.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建标[2000]248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规定: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强制性条文》中的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执行《强制性条文》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要内容,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督。
建标[2002]21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规定: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本《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的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3.勘察、设计标准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4.施工技术标准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材料设备标准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