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
txm32557
txm32557 Lv.4
2007年03月05日 09:50:38
来自于地质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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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大侠有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电力DL/t5074-2006),小弟急需,先行谢谢。

哪位大侠有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电力DL/t5074-2006),小弟急需,先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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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wk5460
2007年03月05日 14:57:22
2楼
火电的资料这里相对较少!哪有朋友有的话请共享一下!帮帮楼主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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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mq0591
2007年03月05日 19:26:39
3楼
搜索了下,估计目前各个论坛没有这本电子规范.找到部分DL/T 5074—1997的内容,直接复制过来给楼主做个参考,需要的请自己复制到word保存!

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

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for investigation of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of fossil fuel power plant
DL/T 5074—1997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华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文号:电综[1997]479 号
前 言
根据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电规计字(1994)第22 号文的要求,以华
北电力设计院为主,会同华东、西北、西南电力设计院,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领导和直接参与下,针对国家和电力行业已全面推行岩土工程的现时情况,为适应时代发展和科学进步的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进行修改,制定了《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并经电力工业部审定。原SDJ24—88《火力发电厂工程地质勘测技术规程》,于本规程发布之日起停止使用。本规程的解释和技术归口单位为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本规程制定时,除了全面继承和加强原规程(SDJ24—88)对正确查明和评价
自然条件的有关内容外,还结合火力发电厂建设工程的特点和电力行业十余年推行岩土工程的经验,在章节条款上,由原规程的九章165 条,增加到十四章422 条;在内容上突出了岩土体的利用与整治、岩土原体试验、岩土工程分析、现场检验、岩土监测等,满足了对厂址、场地优选和岩土整治、地基处理方案优化的要求,从而体现了当前岩土工程发展的方向,同时也对加快工程建设、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本规程是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的基本规定,凡机组容量为50~600MW的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均应执行,机组容量小于50MW、大于600MW 的火力发电厂可参照执行。但由于我国幅员广大,各地自然条件又有特殊性,国家针对这些特殊性和专门课题已制定了一系列专门技术标准,因而本规程与已有技术标准为对口关系,即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均按国家专门标准执行;另外,在本规程原则规定之下有一整套电力行业技术规定,与本规程为配套关系,这些技术规定属于更细的技术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G 均为标准的附录。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有:邓南文、方锐、付昌宁、左恩泰、朱福才、朱晓东、
刘朝安、许国良、孟繁柱、周建石、张政治、张建峰、唐庚豪、黄益灵、彭念祖、葛有礼、潘国政、戴联筠等。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统一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 岩土工程勘测技术标准,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确保质量、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1.0.2 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应按基建程序分阶段提前进行。勘测工作应坚持调查研究、科学分析、因地制宜,突出岩土体利用与整治方案优化的原则,为设计提供可靠资料,为施工和运行服务。
1.0.3 本规程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50~600MW 级新建、扩建、改建发电厂厂址、场地及各类建(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勘测。其他机组容量的发电厂及变电所,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4 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2 主要符号
A 面积
Af 破坏时孔隙水压力系数
Ap p 桩端面积
a 土的压缩系数
b 基础底面宽度
c 土的黏聚力
Cc 土的压缩指数
Ch 水平向固结系数
Cq 固结快剪黏聚力
CS 固结排水黏聚力,回弹指数
Cu 三轴不排水抗剪试验黏聚力
Cu 颗粒级配不均匀系数
D 桩端扩大头直径
d 桩身直径
Dr 相对密实度
di 第i 标准贯入点所代表的液化土层厚度
dov 场地覆盖层厚度
ds 标准贯入点深度du 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
dw 地下水位深度
Es 土的压缩模量
E0 地基变形模量
e 孔隙比
Fs 滑坡稳定系数
Fst 滑坡稳定安全系数
f 地基承载力
fk 地基承载力标准值
fm 岩土参数平均值
fv 由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确定的岩土承载力设计值
IL 土的液性指数
ILE 地基液化指数
Ip 土的塑性指数
K 渗透系数
Kv 波速比,为风化岩与新鲜岩石压缩波速之比值
Kf 风化系数,为风化岩与新鲜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之比值
K0 土的侧压力系数
L 相邻柱基中心距,基础的长边尺寸,桩穿过土层厚度
)L
条块滑动面(弧)长度
M 地震震级
Mb、Mc、Md 承载力系数
N 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
NA、NB 由重量引起作用于结构面A、B 上的法向力
Ncr 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Ni 第i 条块滑体重量垂直于滑面的分量
N0 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本值
p 基础底面平均压力设计值
pc 先期固结压力pi 第i 条块滑体剩余下滑力
p0 基底附加压力
Qi 条块滑体所受重力
Quk 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
qpk 桩极限端阻力标准值
qsk 桩极限侧阻力标准值
qu 土的无侧限抗压强度
Ri 第i 条块滑体的抗滑力
r 半径
rs 设计修正系数,统计修正系数
s 地基基础沉降量
st 土的灵敏度
Ti 第i 条块滑体重量平行于滑面的滑动分量
u 孔隙水压力、桩身断面周长
v 断裂平均年活动速率
vs 剪切波速度
vsm 地层平均剪切波速度
W 土体的重力
wi 第i 液化土层单位厚度的层位影响的权函数值
w 土的天然含水量
wL 土的液限
wp 土的塑限
Zn 地基压缩层计算深度
α 坡度角
αw 土的含水比
γ 岩土重力密度(简称重度)
γw 水的重力密度
ρ 土的天然质量密度
ρc 黏粒含量百分率
φ 内摩擦角,结构面摩擦角φq 固结快剪试验内摩擦角
φs 固结排水试验内摩擦角
φu 三轴不排水试验内摩擦角
δ 变异系数
σf 标准差
Δzs 自重湿陷量
ψ 剩余下滑力传递系数
ψs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桩侧阻力尺寸效应系数
ψp 桩端阻力尺寸效应系数
β 结构面倾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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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mq0591
2007年03月05日 19:27:20
4楼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技术原则
3.1.1 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应查清影响建厂的不良地质现象、人类活动因素, 以及与发电厂各类建(构)筑物地基基础设计、施工有关的岩土结构,岩土性质、地下水条件等。
3.1.2 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应拟定勘测技术方案,并遵循以下要求:
1)充分搜集分析已有资料,并进行现场踏勘调查,事先对厂址或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取得基本认识;
2)认真研究勘测任务书或委托要求,全面了解建厂规划、建(构)筑物特点及设计意图,明确勘测目的和需要解决的岩土工程问题;
3)按勘测阶段工作深度和精度的规定,拟定勘测工作内容、工作量,并排定先后进行的次序和计划;
4)提出各项勘测内容的技术标准和精度要求。
3.1.3 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应根据厂址或场地的复杂程度,结合岩土工程需要研究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用或综合采用各种勘测方法。岩土工程勘测方法一般有:
1)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
2)工程遥感;
3)工程物探;
4)勘探与取样;
5)室内试验与原位测试;
6)原体试验。3.1.4 当需要直接检验不同岩土整治效果、核实技术标准和施工条件进行整治方案优化时,应作岩土原体试验;试验区、段、点的选定,应具有代表性。
3.1.5 岩土工程分析应贯穿于岩土工程勘测的全过程。资料整编时,应针对需要解决的岩土工程问题,将原始资料、测试数据及调查结果经综合归纳、论证, 作出分析评价。岩土工程分析应注意下列事项:
1)定性分析依据的条件和定量分析的计算指标必须可靠;
2)应充分注意特殊性岩土如湿陷性黄土、膨胀性岩土、软土等的特性,并了解当地建筑经验和技术标准;
3)应充分考虑岩土的非均一性和室内试验成果的局限性带来的影响;
4)当场地内有填土,或自然地面标高低于设计零米标高时,应充分注意填土的性质及对工程的影响。
3.1.6 对地基基础或岩土利用与改造方案的分析评价,应以岩土工程条件为依据,充分吸取当地建筑经验,综合考虑结构类型、材料供应及施工条件,经不同方案比较,推荐安全、经济、合理的方案。
3.1.7 岩土工程勘测报告,应在岩土工程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同勘测阶段要求, 分别对厂址方案、地基类型以及岩土工程设计、施工需要的参数作出分析论证建议。
3.1.8 岩土工程勘测,应积极采用新技术和新方法。在数据分析和资料整编中, 应采用计算机技术。
3.2 建筑场地分类与建筑物安全等级
3.2.1 建筑场地按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可分为三类:
1)简单场地:地形较平整,地形坡度在3°以内,地貌单一;地层结构简单, 性质均匀,非特殊性土;地质构造简单,无不良地质现象;地下水对地基基础无不良影响;地震基本烈度小于7 度。
2)中等复杂场地:地形起伏较大,地形坡度在3°~8°之间,地貌单元较
多,为二到三个; 地层层次较多,岩土性质变化较大,地下水埋藏较浅,且对地基基础可能有不良影响,或地基土为特殊性土,或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内,基岩面起伏较大,或场地内有可能发生地震液化的地层;地质构造较复杂,局部有不良地质现象;地震基本烈度为7~8 度。
3)复杂场地:地形起伏大,地形坡度在8°以上,地貌单元在三个以上;地层层次多,且岩土性质变化大;地下水埋藏浅,且对地基基础有不良影响,或地基土为不均匀的特殊性土, 或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内基岩面起伏大;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发育;地震基本烈度为9 度。
3.2.2 发电厂各类建(构)筑物,应根据场地和地基失稳造成建(构)筑物破坏后果的严重性,按表3.3.2 确定安全等级。
表3.2.2 发电厂各类建(构)筑物安全等级安全等级
3.3.1 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宜分阶段进行,勘测阶段的划分应与设计阶段相适
应,可分为如下四个阶段:
1)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简称初可勘测);
2)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简称可研勘测);
3)初步设计阶段勘测(简称初设勘测);
4)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测(简称施设勘测)。
3.3.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勘测阶段可适当调整:
1)扩建或改建的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阶段,应根据已有资料的研究程度确
定。当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阶段要求时,应进行相应设计阶段的勘测,或作必要的补充工作。
当扩建厂属于一厂两站时,应按新建厂分阶段进行。
2)对于生活福利建筑、厂外供(排)水明渠和管线、除灰管线以及简单场地的贮灰场等,在布置方案确定的条件下,可适当简化勘测阶段,或进行一次勘测, 但勘测成果必须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3)对于复杂的岩土工程,或有特殊施工要求的重要建筑物,必要时尚应增加施工勘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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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mq0591
2007年03月05日 19:28:17
5楼
4 岩土工程勘测各阶段任务与要求
4.1.1 本阶段勘测应对拟选厂址的稳定性和地基条件作出基本评价,提出适宜或不适宜建厂的意见,推荐两个或两个以上场地相对稳定,工程地质条件较好的建(构)筑物名称主厂房(包括汽轮发电机基础、锅炉构架基础)主控制楼或网络控制楼、通信楼、220kV 屋内配电装置楼、高度大于100m 的烟囱、跨度大于30m 的干煤棚及其他厂房建筑; 冷却塔、山谷灰场一级灰坝。除一、三级以外的其他生产建筑、辅助及附属建(构) 筑物机炉检修间、材料库、机车库、汽车库、材料库棚、推煤机库、警卫传达室、厂区围墙、自行车棚及临时建筑、平原灰场
3.3 勘测阶段划分的原则
4.1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厂址方案。
4.1.2 本阶段勘测应了解工程拟建规模和单机容量,并搜集下列资料:
1)1∶5000~1∶50000 的地形图;
2)区域地质、地貌资料;
3)区域地震及地震地质资料;
4)厂址地区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资料;
5)遥感地质资料;
6)物探资料;
7)矿产及开采情况,塌陷边界影响范围;
8)古文物和重点化石群的分布及保护等级;
9)地区及有关行业技术标准;
10)当地建筑经验。
4.1.3 本阶段勘测主要任务是:
1)了解各厂址区的区域地质、区域构造和地震活动情况,基本确定厂址区的地震基本烈度, 对厂址稳定性作出基本评价;
2)概略了解各厂址区地层岩性、岩土结构、成因类型及分布特征,对工程拟采用的地基类型提出基本意见;
3)调查了解各厂址区及其附近地段地形地貌特征、不良地质现象及危害程
度,并提出可能防治或避开的建议;
4)调查了解各厂址区地下水埋藏条件及对场地的影响;
5)了解各厂址区及其附近矿产分布、开采和规划情况;
6)初步分析各厂址区环境地质问题,以及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4.1.4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7 度及以上的地区,应对下列问题进行研究:
1)根据已有资料和踏勘调查,鉴别断裂的类别,初步了解全新活动断裂(或
发震断裂,下同)性状,分析地震作用下全新活动断裂对厂址稳定影响;
2)对饱和砂土和粉土的地震液化问题作出初步评价;
3)厂址地形地貌及地质条件对建筑抗震的影响。
4.1.5 本阶段勘测工作以搜集资料和现场踏勘为主,必要时可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工程遥感和工程物探及适量的勘探工作。
4.1.6 本阶段勘测可按下列条件评价和推荐厂址:
1)厂址稳定性,不良地质现象发育情况及其避开可能性与治理难易程度; 2)地震基本烈度以及场地对建筑抗震的影响;
3)地基岩土特性及拟采用的地基类型,地基处理难易程度;
4)厂区内地形起伏及对场地利用或整平的影响。
4.2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
4.2.1 本阶段勘测应对各厂址方案的稳定性作出最终评价;进一步对厂址的场地稳定性和岩土工程条件作出评价,预测工程建设可能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确定地基类型;为厂区总平面布置提供资料,对地基处理方案进行论证;推荐工程地质条件较优的厂址,并确保在今后工作中不致得出相反的结论。
4.2.2 本阶段勘测可按照4.1.2 的内容补充搜集有关资料,并了解下列情况:
1)工程拟建规模、机组容量及预估的基础荷载;
2)各厂址总体规划设想;
3)拟采用的供水、燃料供应及除(贮)灰方式;
4)设计对岩土工程勘测的要求。
4.2.3 本阶段勘测主要任务是:
1)查明厂址区的地形地貌特征及地质构造;
2)初步查明厂址及附近地区的不良地质现象,并对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作出判断,提出防治的初步方案;
3)初步查明厂址范围内地层成因、时代、分布及各层岩土的主要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埋藏条件,以及场地水、土对混凝土和金属的腐蚀性;
4)确定厂址区的地震基本烈度,必要时提供场地的地震加速度;
5)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 度及以上时,确定厂区场地土类型和建筑物场地类
别;
6)进一步查明厂址有无压矿情况以及采矿对厂址稳定性的影响,并研究和预测可能影响厂址稳定的其他环境地质问题;
7)调查了解厂址区最大冻结深度;
8)对工程中的地基处理问题,进行方案论证并提出建议。
4.2.4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7 度及以上时,应对下列问题进行研究:
1)对地面下15m(必要时至20m)深度范围内的饱和砂土和粉土的地震液化问题作进一步研究,并评价其液化等级;
2)对初可遗留的断裂问题进行专门勘测;
3)根据厂址区地形地貌及地质条件,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
4)评价地震作用下发生滑坡、崩塌或塌陷的可能性; 5)评价地基内软弱层发生震陷的可能性。
4.2.5 本阶段勘测对于复杂场地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对中等复杂场地可根据需要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或调查,对简单场地可进行工程地质调查。
4.2.6 本阶段勘测厂区勘探点可按下列要求布置:
1)复杂及中等复杂场地的勘探点应按地质单元布置,每个地貌单元不少于
2~3 条工程地质剖面。勘探点间距可为150~300m,基本按网状布置,且宜在拟布置主厂房地段适当加密,山区复杂场地勘探点间距宜适当缩小。
2)简单场地的勘探点,按建厂规模每个厂区不应少于5~16 个。
3)条件适宜时,应有一定数量的探井。
4)为查明断裂和对不良地质现象进行的专门勘探,以及为原体试验而布置的勘探工作,应按专门要求进行。
4.2.7 本阶段勘测厂区勘探点深度应按场地复杂程度和机组容量大小确定。第四系一般性勘探点深度可为10~30m,控制性勘探点深度可为30~60m;软土地
区一般性勘探点深度可为30~50m,控制性勘探点深度可为60~100m。
4.2.8 本阶段勘测对取水建筑物和灰场灰坝地段,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或调查, 必要时宜布置一定数量的勘探工作。勘测工作应着重评价取水建筑物的岸边稳定性,分析灰场可能产生的环境地质问题,建议山谷灰场坝轴线位置和坝型。
4.2.9 厂址区建筑场地,可按表4.2.9 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
表4.2.9 各类建筑抗震地段的划分
4.2.10 场地土的类型,宜根据土层剪切波速按表4.2.10 划分。
4.2.11 建筑场地类别,应根据场地土类型和场地覆盖层厚度划分为四类,并宜符合表4.2.11 的规定。当有充分依据时可适当调整。
4.2.12 构筑物所在场地,亦可按现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确定其场地分类。
表4.2.10 场地土类型的划分

4.2.13 本阶段勘测对于山区或地质条件复杂的厂址,应根据厂址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岩性、岩土性质、不良地质现象发育程度和地下水等条件进行工程地质分区。
表4.2.11 建筑场地类别划分

4.2.14 当天然地基不能满足要求时,本阶段勘测应对地基处理方法和桩基选型进行论证,推荐一个或两个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地基处理方法或桩型供工程进一步比较采用。
4.2.15 进行地基处理方法和桩基选型论证时,应对建筑场地地基处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充分论据。针对各类建筑物的不同要求,在选择拟用于工程的地基处理方法和桩型时,应考虑它们对场地的适宜性、环保要求、施工因素、工期、材料、当地建筑经验及费用等。
4.2.16 地基处理方法和桩基选型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及设计要求;
2)场地岩土工程条件;
3)所选择地基处理方法和桩型的适宜性及技术分析,包括承载力和地(桩)
基沉降量的预估和初步计算; 4)施工条件分析,包括对环境影响的分析;
5)工程量预估;
6)经济分析;
7)结论与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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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mq0591
2007年03月05日 19: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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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初步设计阶段勘测
4.3.1 本阶段勘测应进一步查明厂址的岩土工程条件,为最终确定总平面布置、主要建筑物地基基础方案设计、不良地质现象的整治、原体试验等,提供岩土工程勘测资料,推荐地基处理或桩基方案,对其他岩土整治工程进行方案论证。当需要时宜与初设勘测同步进行原体试验,其有关规定详见本规程第10 章。
4.3.2 本阶段勘测应取得下列资料和文件:
1)初步设计阶段岩土工程勘测任务书;
2)比例尺为1∶500~1∶5000 具有坐标及地形,并标有初步拟定的建筑物平面位置及地坪整平标高的图件;
3)各建筑物地段初步拟定的基础类型、埋深,烟囱、冷却塔拟建高度,灰坝坝型、最大坝高,筑坝材料规格及用量,初步确定的主要建筑物的单位荷载及总
荷载,以及其他拟建建筑物的情况;
4)工程前期勘测原始及成品资料,以及当地有关岩土工程资料和建筑经验。
4.3.3 本阶段勘测主要任务是:
1)进一步查明厂址区的地形地貌和地层的分布、成因、类别、时代及岩土物理力学性质,提出地基基础方案设计所需计算参数;
2)进一步查明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类别、范围、性质、发生发展的规律及危害程度等,并对其整治方案进行论证;
3)进一步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及变化规律,分析地下水对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防治措施,并对场地水和土层对混凝土与金属的腐蚀性作出评价;
4)查明可能对建筑物有影响的天然边坡或人工开挖边坡地段的工程地质条
件,评价其稳定性,并对其处理方案进行论证;
5)对复杂场地的厂址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分带(或分段)。
4.3.4 当厂址抗震设防烈度≥7 度时,应对厂址内饱和砂土和粉土进行深入的地震液化判定与评价,并确定液化等级;进一步对厂址内软弱土层的震陷问题进
行研究评价。
4.3.5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厂区应进行比例尺1∶500~1∶5000 的工程地质测绘,特别复杂和有专门需要的地段可采用更大比例尺的测绘。
4.3.6 本阶段勘测的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条件适宜时,
应有一定数量的探井或探槽。4.3.7 厂区初设勘测的勘探点、线、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分界线、地质构造线及地层走向,并应考虑建筑坐标的方向;
2)勘探点应沿勘探线布置,每一地貌单元应有勘探点,同时在地貌和地层变化处应加密勘探线或勘探点;
3)对于平原地区场地,可按方格网布置勘探点;
4)勘探点的布置尚应结合主要建筑物位置,在主厂房范围内可适当加密勘探点,并考虑总布置变动的可能性。
4.3.8 厂区勘探线、点的间距可按表4.3.8 确定。
表4.3.8 勘探线点的间距(m)

对厂区内不同工程地质分区,宜根据各分区场地复杂程度,分别采用不同的勘探线、点间距。
4.3.9 厂区勘探点深度可按表4.3.9 确定。
表4.3.9 勘探点深度(m)
注:1 勘探点深度从预计整平地面算起,表列数据不适用于查构造线(带)
2 软土地区控制性勘探点深度可根据具体情况加深
4.3.10 当遇下列情况时勘探点深度可作适当调整:
1)在预定勘探深度内遇基岩时,一般性勘探点深度应钻入基岩,并准确判明岩性及风化程度,但在山麓河谷地区应防止误将孤石判为基岩。控制性勘探点深度,对硬质岩石,钻入强风化层不应少于3m;对软质岩石,钻入强风化层不应少于5m,必要时应钻穿强风化层;当基岩为中等风化或微风化时,钻入基岩深度不应少于1m(岩溶发育场地应按本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2)在预定勘探深度内遇软弱地层时,勘探点深度应适当加深或穿透软弱地
层。
3)已有资料或钻探证明,在勘探深度内,基础埋深以下有分布均匀、性质坚实、厚度超过3m 的地层(如碎石土、老堆积土等),其下又无软弱下卧层时,一般性勘探点深度宜至该层1~3m,控制性勘探点深度仍按规定执行。
4.3.11 厂区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应根据地层复杂程度确定,不宜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1/2,且应均匀分布,每一主要土层的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10 件,其中做力学试验的试样不应少于60%,并应对软弱夹层或透镜体选取土试样。
4.3.12 山区厂区初设勘测范围宜适当扩大,主要工作应布置在地貌变化、基岩起伏较大和第四系覆盖层岩性复杂的地段,并考虑在施工和运行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对基岩裸露山区的厂区勘测,应充分利用测绘调查手段,并针对山区地质特点合理布置勘探测试工作。山区勘测应着重查明:
1)地形特征、地貌成因类型、地貌单元的分布;
2)地质构造特征及不良地质现象;
3)各类岩层的分布、厚度、接触关系、地质时代及工程地质特征,如产状、
不同等级的风化层厚度、起伏情况、节理裂隙性状、不利结构面的组合等;软弱层、软化层、复杂和不稳定的岩土层的分布及厚度。
4.3.13 山区厂区初设勘测应着重研究以下问题:
1)分析地基变形特性,估算不均匀沉降变形量;
2)分析不良地质现象对厂区建筑的影响,并提出整治措施;
3)当厂区一侧存在临空面时,应分析评价建筑场地稳定性;
4)当确定采用人工地基或桩基时,应针对厂区不同建筑物,提出具体方案。
4.3.14 在软土地区,应着重查明桩基持力层及持力层上部地层的分布、深度、厚度及沉桩、成孔条件,以及下卧层的岩土工程条件,并提供桩基设计计算参数。
4.3.15 在特殊岩土地区,应着重查明特殊岩土分布特征、特殊岩土性状指标、相应等级和分区。
4.3.16 本阶段勘测应对码头工程的岸边稳定性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作进一步研究评价,勘测工作可按下列要求进行:
1)当码头地段存在构造断裂和不良地质现象时,应进行1∶500~1∶1000
的工程地质测绘。
2)勘探线应垂直岸向或地貌单元布置,一般不少于三条地质剖面线,每条剖面线上不少于3 个勘探点。勘探深度应至最大冲刷深度以下10m,并能满足岸边稳定性计算的要求,当拟采用桩基时,尚应按本规程有关规定执行。3)码头勘测其他具体要求和内容,应按现行《港口工程地质勘察技术规范》
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执行。
4.3.17 本阶段对岸边或水中泵房和取水构筑物的勘测,应查明场地地层岩性、构造、不良地质现象发育情况、河流冲淤特点及河道变迁情况、地下水埋藏条件及对混凝土和金属的腐蚀性,对场地的稳定性和地基条件作出进一步评价。勘测工作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当场地存在构造断裂和不良地质现象时,应进行1∶500~1∶1000 的工程地质测绘。
2)勘探工作量应根据工程规模、基础类型、河流最大冲刷深度确定。勘探线应垂直河床布置,并不应少于1~3 条,每条勘探线上不应少于3 个勘探点。一般性勘探点应至河床最大冲刷深度以下不少于5m,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小于20m(从地面或河床算起)。
4.3.18 贮灰场勘测宜在本阶段完成,其具体要求及内容应按现行《火力发电厂贮灰场工程地质勘测规定》执行。贮灰场初勘工作应着重研究评价以下问题:
1)查明坝址(含坝肩)岩土分布及特性、构造、不良地质现象,对坝址稳定性和渗漏问题作出评价;
2)查明灰场区不良地质现象、构造,对渗漏问题和边坡稳定性作出评价;
3)查明贮灰场排洪、排水系统建筑地段的工程地质条件,并对其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评价;
4)查明灰场坝体建筑材料的储量、质量、开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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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4.4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测
4.4.1 本阶段勘测应根据不同建筑物的类别、特点、重要性及已确定的地基方案和不良地质现象整治措施,对各建筑地段的地基作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评价,并为其地基基础和不良地质现象整治的设计、施工提供岩土工程资料。
4.4.2 本阶段勘测前应取得下列资料和文件:
1)施工图设计阶段岩土工程勘测任务书;
2)具有坐标及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图;
3)各建筑物的室内外地坪高程、上部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及拟定的尺寸、基础埋深及基底单位荷载、地基处理方案和要求;
4)水工建筑物的基础形式、基础埋深、基底单位荷载或总荷载,以及拟采用的施工方法等;
5)贮灰场的范围及排洪、排水设施位置、拟建灰坝的坝顶、底高程、坝型结构、基础埋深、基底单位荷载或总荷载,以及筑坝的特殊要求等;
6)以前各阶段勘测资料。
4.4.3 本阶段勘测主要任务是: 1)查明各建筑地段的地基岩土类别、层次、厚度及沿垂直和水平方向的分布
规律。
2)提供地基岩土承载力、抗剪强度、压缩模量等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及其他设计所需计算参数。
3)查明各建筑地段地下水埋藏条件,必要时尚应查明水位变化幅度与规律。
当需降水时,应提供地层渗透性指标,并为降水设计提出相应意见。
4)判定地基土及地下水在建筑物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
程的影响。
5)分析和预测由于施工和运行可能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
6)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沉降, 差异沉降或整体倾斜。
7)对深基坑开挖尚应提供稳定计算和支护设计所需的岩土工程技术参数,论证和评价基坑开挖、降水等对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
8)当基础需考虑动力作用时,应提供地基土的动力特性指标。
4.4.4 本阶段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及建筑场地的复杂程度确定。
对于一级建筑物及需要作变形计算的部分二级建筑物,应按主要柱列线、轴线及基础的周线布置勘探点;对于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的轮廓线布置勘探点。
复杂场地的勘探点布置应适当加密,必要时尚应逐基勘探。当采用岩石地基时,对基岩起伏较大或可溶岩分布的场地,宜选择代表性地段布置适量的探井或探槽。
4.4.5 勘探点的深度应按地基设计计算类别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对按承载力计算的地基,勘探点深度应以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为原则。当基础底面宽度小于5m,且地基变形计算深度(Zn)内又无软弱下卧层存在时,条形基础的勘探点深度可为3.0b,单独基础可为1.5b。但勘探点深度在基础底面以下不得小于5m。
当勘探过程中发现在地基主要受力层深度内,地层坡度不能符合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要求时,勘探点深度应符合地基变形验算要求。
2)对除按承载力计算外,尚需进行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点的深度应达到地基沉降计算深度,并考虑相邻基础的影响。
地基沉降计算深度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要求。
控制性勘探点的深度也可根据基础底面宽度及地基土的类别确定,一般情况下可按表4.4. 5 确定。

注:1 本表适用于天然地基;
2 勘探点深度由基础底面算起,且不应小于8m;
3 表列数据适用于均匀地基,当地基为多层土时可根据表列数据适当调整;
4 圆形基础可采用直径d 代替基础底面宽度b;
5 当软弱下卧层厚度较大时,控制性勘探点深度应取大值;
6 当场地有大面积堆载时,控制性勘探点深度应根据荷载大小及基础底面
积适当加深
3)对于岩石地基,勘探深度应根据岩石的性质、风化程度及稳定性确定。
4)勘探点深度亦可按4.3.10 作适当调整。
当采用人工地基或深基础时,勘探深度应按所采用地基基础方案的需要确
定。
4.4.6 各建筑物地段均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为设计提供计算指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数量应根据建筑物类别及地层复杂程度以建筑场地、建筑物柱列、轴线或以单独构筑物基础(如烟囱、冷却塔等)为单元,每单元同一土层内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 件(或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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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5.1.1 主厂房地段包括汽机房、除氧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烟囱及炉后设施(包括烟道、除尘器等)。
5.1.2 主厂房地段的勘测,应根据岩土工程条件,着重研究地基承载力和不均匀沉降,对地基的稳定性作出评价。对深基开挖和回填,尚需研究基坑边坡稳定、回填土的评价及其他有关的岩土工程问题。
5.1.3 主厂房、烟囱勘探点的布置、数量及控制性勘探点的深度可按表5.1.3 注:1 本表适用于天然地基;
2 勘探点深度从基础底面算起;
3 表列主厂房勘探点数量为一台机组的数量,一期工程同时安装两台或两
台以上机组之主厂房,勘探点总数可适当减少;
4 炉后设施可根据需要布置适量的勘探工作
5.2 变电站地段
5.2.1 变电站地段包括厂区内或属于发电厂而在厂区外单独设置的变电站,以及电网枢纽变电所。
5.2.2 厂内变电站的勘探点布置应靠近主变压器、变电构架的基础,一般情况, 勘探点总数不应少于5 个,深度宜为8~15m。
5.2.3 厂外单独设置的变电站,对于简单场地,经选站之后,可在施设阶段进行一次勘测。勘测点宜为5~12 个,深度宜为8~15m。当场地属于复杂或中等复杂的场地时,应按照本规程和《岩土勘察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执行。
5.2.4 对电网枢纽变电所,特别是500kV 变电所,应分阶段进行岩土工程勘测, 可按中、小型发电厂的勘测内容和基本要求,参照本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5.3 贮煤场与输煤建筑物地段
5.3.1 贮煤场与输煤建筑物地段包括贮煤场、干煤棚、贮煤筒仓(煤罐)、卸煤沟、翻车机室、输煤转运站、碎煤机室、输煤地下廊道、输煤栈桥等。
5.3.2 贮煤场、干煤棚的勘测,应着重分析堆载对自身基础及其相邻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和水平位移的影响。当贮煤场和干煤棚位于斜坡陡坎边缘或江、河、
湖、海岸边且附近存在临空面时,应分析堆载对地基产生滑移的可能性。
5.3.3 贮煤筒仓(煤罐)的勘测,应着重查明建筑场地地基土的变化规律,压缩性的差异和地层的不均匀性等,研究其地基强度及变形特性,提供变形计算的有关参数。
5.3.4 卸煤沟及翻车机室的勘测,应着重查明施工开挖中的边坡稳定性、土压力及施工排水的岩土工程条件。
5.3.5 输煤转运站及碎煤机室的勘测,应着重查明地层岩性、分布规律及物理力学性质,分析和研究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变形特征,提出地基计算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
5.3.6 输煤地下廊道及地下转运站的勘测,应对开挖基坑中边坡的稳定性、地层的渗透性或排水疏干等岩土工程条件进行评价。
5.3.7 输煤栈桥的勘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查沿线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岩性及不良地质现象; 2)查明地下水条件,判定地下水对混凝土及金属材料的腐蚀性;
3)查明地层的分布、岩土性状、埋藏条件及物理力学性质,进行岩土分析与评价,提出地基处理和不良地质现象整治的建议。
5.3.8 贮煤场及输煤建筑物地段勘探点(线)的布置、数量及深度,可按表5.3.8 确定。

5.4.1 辅助与附属建筑物地段包括生产办公楼、化学水处理室、修配厂、检修车间、制氢站与氢罐、燃油罐、材料棚库、灰渣泵房、危险品库,以及生活福利建筑物等。
表5.3.8 勘探点(线)的布置、数量及深度
5.4 辅助与附属建筑物地段
勘探点深度
10~25m 大跨度干煤棚:
20~30m
贮煤量<5000t 15~25m
20~30m
贮煤量5000~
10000t
25~40m
5.4.2 辅助与附属建筑物地段的勘测,应重点查明地基土的类别、岩性特征、分布规律及物理力学性质,并结合各建筑物特点进行岩土分析与评价。
5.4.3 辅助与附属建筑物地段勘探点的布置宜按建筑物的轮廓线和轴线布置。
对于二级建筑物且建筑物场地为中等复杂或复杂时,勘探点数量可为2~5 个, 勘探点深度12~20m;其它建筑物勘探点数量可为1~2 个,勘探点深度10~15m。
5.4.4 当辅助与附属建筑物场地地质条件简单,地形平坦,地貌形态单一,地层分布均匀且较有规律时,可按建筑群布置勘探点。
5.5 供排水建筑物地段
5.5.1 供排水地段包括冷却塔、岸边(或水中)水泵房、取水构筑物、中央水泵房、输水管道、输水隧洞、溢流坝等。
5.5.2 冷却塔的勘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测的内容除应执行本规程第4.4.3 条的规定外,尚应着重查明和研究地基的不均匀性和水池漏水对地基土性质的影响;
2)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或采用桩基础时,勘测应满足其施工图设计的技术要
求,并提供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所需的有关技术参数。
5.5.3 岸边(或水中)水泵房及取水构筑物的勘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水文专业人员配合下,了解水泵房及取水构筑物地段河岸与河床的冲
刷、淤积以及变迁情况,河水最高、最低水位,查明河水与地下水的补给关系, 水的运动对岸坡稳定性的影响;
2)查明不良地质现象和施工开挖等人为因素对岸坡稳定性的影响;
3)当采用沉井施工时,应查明地层的岩性特征及其均匀性,若地层中含有大块碎石、漂石或易产生流砂时,应分析判定其正常下沉的可能性;
4)当采用大开挖或围堰排水施工时,应提出基坑周边和基底土的渗透系数
(K),并判定基坑边坡的稳定性。
5.5.4 中央水泵房的勘测,应着重研究施工开挖边坡稳定性、漏水对地基土性质的影响及施工降水等的岩土工程条件。
5.5.5 输水管(沟)道的勘测,应着重查明下列内容:
1)管道沿线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条件及不良地质现象等,并进行分析评价;
2)穿越或跨越公路、铁路、冲沟、河流等地段的岩土工程条件,并评价其稳定性;
3)土的最大冻结深度,明渠通过地段的地层渗透性及边坡的稳定性。
5.5.6 输水隧洞的勘测,应查明隧洞洞口及洞体围岩的工程地质条件,对其稳定性作出评价,并提出隧洞设计与施工所需的有关技术参数和岩土工程的建议。
5.5.7 隧洞位置的选择应考虑下列条件: 1)应选择在山体完整宽厚、地质构造简单、地层岩性均一、工程地质条件相
对较好的地段;
2)应避开断裂构造交汇带、断层破碎带,特别是含水、宽大的破碎带,强风化带等地段;
3)应避开溶洞特别发育、地下水丰富和地层松软的地带,以及冲沟、山洼等地表水汇集的地段;
4)隧洞的轴线宜与地质构造线、岩层及主要节理走向垂直或大角度相交;
5)洞口应选择在山体稳定,松散覆盖层薄,无不良地质现象的地段。
5.5.8 隧洞勘测应着重查明下列内容:
1)沿线的地形地貌特征,洞口、洞体及附近的不良地质现象及其发育程度;
2)沿线的地层结构、第四系厚度及性质、岩石的风化与裂隙发育程度、软弱结构面与隧洞轴线的组合关系;
3)当地下水位高出隧洞底板高程时,应查明其类型,分析对洞口及洞体的稳定影响,并取水试料进行腐蚀性分析。
5.5.9 隧洞勘测应沿隧洞中心线或中心线两侧布置勘探点,并在下列地段布点控制:
1)隧洞进出口覆盖层较厚,岩石破碎,或存在偏压傍山地段;
2)隧洞穿越古河谷、断层破碎带、或隧洞顶板厚度小(对无压隧洞上覆岩体
不宜小于1 倍跨度,土体不宜小于3 倍跨度,对有压隧洞上覆岩体不宜小于0.2 倍水头)的地段;
3)地质条件较复杂和不良地质现象发育的地段。
5.5.10 隧洞整体稳定性的评价,可采用工程地质分析法,按影响洞室稳定性的主要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或按理论进行计算。岩土洞室围岩稳定性判定可按现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有关规定计算。
根据已查明的岩土工程条件,应分段对隧洞设计与施工中的岩土工程问题提
出建议,对地质条件复杂和不良地质现象发育的地段,尚应配合施工进行现场检验。
5.5.11 溢流坝的勘测,应着重查明坝基与坝肩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并判定其稳定性。勘测工作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或调查的范围,应包括建坝后的上游淹没区,下游消能抗
冲段。调查测绘内容应包括地形、地貌、地层结构,岩石的风化与节理裂隙发育程度和不良地质现象,以及河谷的纵横剖面、河流阶地、河床纵横向的冲刷和淤积、岸边稳定性等。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500~1∶1000。
2)按表5.5.12 确定的勘探深度内遇有软弱层或透水层时,应穿透至坚硬土
层、隔水层或基岩为止。3)测量各含水层的水位及渗透系数(K)。当河水受污染时,还应取水样进行腐蚀性分析。
4)调查筑坝材料的产地、储量、质量、开采条件等。必要时,应布置勘探工作和采取土试料。
5.5.12 供排水地段勘探点的布置原则、数量及深度,可按表5.5.12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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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注:1 本表适用于天然地基。
2 冷却塔及中央水泵房勘探点深度由基础底面算起。
3 所有泵房的勘探点深度系在满足稳定性前提下应进入基底以下的深度
5.6 贮灰场与除灰建筑物地段
5.6.1 贮灰场包括灰坝坝址、灰场区、排洪系统和筑坝材料场地。除灰建筑物
主要包括沉灰池、灰浆泵房、中继泵房、除灰管道等。
5.6.2 贮灰场勘测,应对各建筑地段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其勘测主要内容包括:
1)对贮灰场坝址,应与水工设计人员配合选择坝轴线位置。应重点查明坝基土层的类别、分布、厚度及物理力学性质和基岩表层风化程度,特别是软土及强透水层的分布和埋藏条件, 并查明坝肩的稳定性和不良地质现象及其危害程度。
对坝址的稳定性作出评价。
2)对灰场区应着重查明不良地质现象、边坡的稳定性及渗透性等。
3)对贮灰场排洪系统,包括竖井、卧管、消能设施、斜槽、明渠及隧洞等地段的勘测,应查明各建筑地段的岩土工程条件,并对其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评价。
4)对筑坝材料勘测,应查明筑坝使用的黏性土、粉土、块石和作反滤层用的砂、卵(砾)石料的储量、质量和开采运输条件等。
5.6.3 贮灰场勘测,应进行工程地质调查或测绘。勘探工作量的布置,应以能控制地层变化,查明软弱土层、结构面和强透水层的埋藏和分布条件为原则。
5.6.4 贮灰场勘测的具体要求及灰坝加高勘测应按现行《火力发电厂贮灰场工程地质勘测规定》执行。
5.6.5 沉灰池、灰浆泵房的勘测,应按建筑物轮廓线或中心线布置勘探点、勘探点数量可为1~3 个,勘探深度可为8~12m。
5.6.6 除灰管道的勘测,应参照本规程5.5.5、5.5.12 有关输水管道的规定执行。中继泵房的勘测,应按建筑物位置宜布置1~3 个勘探点,深度8~10m。6 专门岩土工程勘测
6.1 断裂
6.1.1 当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 度时,单机容量为200MW 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600MW 及以上的大型发电厂厂址,在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对厂址进行断裂勘测。初步可行性研究勘测宜根据已有资料及调查,参照本节有关条款进行工作;可行性研究勘测,应按照本节规定进行工作。
6.1.2 断裂勘测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断裂的类型和性质,进行全新活动断裂(或发震断裂,下同)的分级,评价在地震作用下断裂对厂址稳定性的影响,并对其危害程度作出基本估计,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措施。
6.1.3 断裂的岩土工程勘测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新活动断裂:在全新地质时期(一万年)内有过活动或近期已在活动,同时推测将来可能继续活动的断裂。
2)发震断裂:全新活动断裂中,近期(近500 年来)发生过地震震级M≥5 的
断裂;或在未来100 年内,预测可能发生地震震级M≥5 的断裂。
3)非全新活动断裂:一万年以来没有发生过任何活动的断裂。
6.1.4 全新活动断裂可根据其活动时间、活动速率及地震强度等因素, 按表6.1.4 的规定,划分为强烈全新活动断裂、中等全新活动断裂和微弱全新活动断裂。
6.1.5 断裂勘测,一般情况下,可通过下列方法做出评价:
1)查阅文献资料;
2)应用遥感技术;
3)进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
4)必要时进行物探及适当的勘探与测试工作,做综合分析与判断。
表6.1.4 全新活动断裂分级

6.1.6 断裂勘测首先应搜集、查阅和分析有关文献资料,包括卫星影像及航空像片解释图,区域构造体系图或地质图,主要构造带或活动构造及强震震中分布图,地震区带分布图,地震地质报告,地应力及地形变资料,近期地震资料,震害历史记载(地震目录、地方志、古碑、古塔等)。
6.1.7 可采用光学图像处理(包括假彩色合成法、密度分割法、激光光晕变换法等)及数据图像处理方法(包括边缘增强法、“KL”变换法、滤波法、付里叶变换法等),进行卫星影像及航空像片的地质解释工作,鉴别和发现活动断裂,尤其是隐伏活动断裂。
6.1.8 活动断裂的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应重点调查下列内容:
1)地形地貌迹象,包括山区或高原不断上升剥蚀或长距离的平滑分界线;非岩性影响的陡坡、峭壁;深切的直线形河谷;一系列滑坡、崩塌的出现及山前叠置的洪积扇;山谷中或平原山地交界处具有定向断续出现的残丘、洼地、沼泽、芦苇地、盐碱地、湖泊、跌水、泉及温泉等的线性规律分布;河流、水系定向排列展布或同向扭曲错动等。
2)地质地层迹象,包括第四系完好程度,近期活动过的断裂留下的迹象(如
地表裂缝、拖曳褶皱),第四系的位移错动;地下水活动异常及由此引起的地表植被的不同特征;断层带中的破碎、胶结特征等。必要时,可采取断层上覆地层或断层泥试样进行测龄工作,一般情况下,可采用放射性碳(C14)、热释光法(TL) 和电子自旋共振法(ESR)。
3)地震迹象,包括地震断层、崩积楔、地裂缝、岩石崩塌、滑坡、地震湖、
河流改道及地震液化现象等。
6.1.9 当以上方法难以满足要求时,可选用适宜的物探方法确定隐伏断裂的位置。当需要查明通过厂址的覆盖层厚度不大的隐伏断裂的位置及性质等条件时, 可考虑布置适量的勘探工作。
6.1.10 在断裂勘测和评价时,应重点研究下列地段:
(1)深大全新活动断裂带:
1)两组或两组以上活动断裂的交汇或汇而不交的部位;
2)活动断裂的拐弯突出部位;
3)活动断裂的端点及断面上不平滑处;
4)发生过破坏性地震的地段。
(2)新断陷盆地:
1)断陷盆地较深、较陡一侧的全新活动断裂带,尤其是断距最大的地段; 2)断陷盆地内部的次一级盆地之间或横向断裂所控制的隆起两侧;
3)断陷盆地内多组全新活动断裂的交汇部位;
4)断陷盆地的端部,尤其是多角形盆地的锐角区;
5)复合断陷盆地中的次级凹陷处等。
6.1.11 在大型发电厂的初可勘测和可研勘测中,对可能影响厂区稳定的全新活动断裂,特别是强烈全新活动断裂,宜采取避开的处理措施。避开的距离应根据全新活动断裂的等级、规模、产状、性质、覆盖层厚度及地震烈度等多种因素,
进行具体分析和研究确定。一般情况下,可按表6.1.11 确定。
表6.1.11 大型发电厂与断裂的安全距离及处理措施
安全距离及处理措施断裂分级
6.1.12 对非全新活动断裂,可不考虑其对厂址稳定性的影响,当断裂破碎带发
育时宜按不均匀地基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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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6.2 地震液化
6.2.1 当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 度,且场地分布有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 应判别地震液化的可能性,并评价液化危害程度,提出合理的抗液化措施。抗震设防烈度为6 度时,可不考虑液化对发电厂建(构)筑物的影响,但对液化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可按7 度进行液化判别。
6.2.2 地震液化的判别,一般情况下,宜考虑地面下15m 的深度范围。当采用桩基或其他深基础时,液化判别深度可根据工程具体条件适当加深,最大判别深度不宜超过20m。
6.2.3 对可能发生液化的场地及地层,应搜集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及勘探,其内容主要包括:
1)地层时代、地貌单元及成因类型情况;应特别重视地貌的调查,注意掩埋的古河道、沟渠等的分布;靠近河流、沟谷地区时,应分析临空面的地层液化产生大面积滑移的可能性。
2)历史地震烈度异常区(带),特别是地基失效的原因,第四系发生地裂缝的情况等。
3)历史和现代地震震中位置、震级大小、地面震动的持续时间、烈度分布以及发生过的液化现象等。4)地下水位及其季节性变化幅度。
6.2.4 对可能发生液化的地层应测定下列各项指标:
1)地基土颗粒组成及颗粒级配曲线、不均匀系数、平均粒径;
2)地基土的天然含水量、重力密度、天然孔隙比、相对密度及渗透系数等物理性指标;
3)必要时尚应进行室内动力性质测试。
6.2.5 地基中有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可按下列规定进行液化初判:
1)地质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时,可判为不液化。
2)粉土中粒径小于0.005mm 的黏粒含量,7 度、8 度、9 度分别不小于10%、13%和16%时,可判为不液化土。
3)埋置深度不大于2m 或大于5m 的基础,可按图6.2.5 确定是否要进一步判别液化;埋置深度大于2m 但不超过5m 的基础,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和地下水位深度值应各减去超过2m 的深度部分后按图6.2.5 进行判别。
注1 黏粒含量为采用六偏磷酸钠作分散剂的测定结果;
2 上覆非液化土层中有软土时,应扣除软土层厚度;
3 地下水位深度采用历年平均水位,并考虑电厂投产后水位变化的影
响或近期内年最高水位,取其较大值。
注:du—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m;dw—地下水位深度,m。
图6.2.5 du、dw 与液化的关系
6.2.6 经初判确定为需要进一步判别液化的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法进行判别。当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实测值(未经杆长修正)小于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时,应判为液化土。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可按下式计算: N = cr 用。
地区类别
一般地区
特定地区
式中:Ncr——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临界值;
ds——标准贯入点深度,m;
dw——地下水位深度,m;
ρc——黏粒含量,当为砂土或小于3%时,均应采用3%;
N0——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应根据地区类别,按表6.2.6 采
表6.2.6 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
注:特定地区系指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属于远震影响的地区,即受地震影响,其烈度与震中烈度之差大于或等于2 度的地区
6.2.7 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按下式计算地基液化指数:
式中:ILE——地基液化指数;
Ni、Ncri——分别为地面下15m 范围内液化土层中第i 个点标准贯入锤击数的实测值和临界值;
n—一个钻孔内液化土层的标准贯入试验点的总数;
di——第i 标准贯入点所代表的液化土层厚度,m;
wi——第i 液化土层单位厚度的层位影响的权函数值,m-1,当该层中点深度不大于5m 时应采用10,大于或等于15m 时应取零,5~15m 时可按线性内插法取值。
6.2.8 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其液化指数按表6.2.8 确定地基的液化等级。
表6.2.8 地基液化等级
6.2.9 用于液化判别的标准贯入试验,应确保在孔底不扰动、不涌沙的情况下, 采用泥浆护壁、回转钻进、自动落锤方法进行;标准贯入试验钻孔的数量,应根据勘测阶段、工程规模、地质条件及建筑物性质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且不宜少于3 个,在可能液化的土层中,标准贯入点沿钻孔深度方向间距宜采用1~1.5m。
6.2.10 大型发电厂工程和复杂地质条件场地的液化判别宜采用多种方法进行综合评价,除标准贯入试验外,尚可应用静力触探及波速试验等原位测试,结合室内试验及当地经验进行综合判定。
6.2.11 发电厂宜避开可能发生液化的场地,当不能避开时,应根据建筑类别和地基的液化等级,按表6.2.11 选择抗液化措施。
表6.2.11 抗液化措施

6.2.12 全部消除地基液化沉降的措施包括采用桩基、深基础、加密法加固可液化层及采用换土法、挖除全部液化土层等。部分消除地基液化沉降措施包括挖除部分液化土层和采用加密法加固部分液化土层。各类抗液化措施的设计应按有关规范执行。
6.3 岩溶
6.3.1 岩溶勘测应查明对建筑场地和地基有影响的岩溶的形态、分布、规模和上覆土层中伴生的土洞、地表塌陷以及石芽和开采地下水情况,评价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与适宜性,并提出处理措施。
6.3.2 大、中型发电厂的岩溶勘测,可按本规程第3.3.1 条规定,分四个阶段进行。当场地岩溶发育、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可增加施工阶段勘测。小型或扩建、改建工程的岩溶勘测,在有较充分的地质资料或工程经验时,可合并勘测阶段或简化勘测工作内容。
6.3.3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应取得各厂址岩溶发育条件与发育程度、主要环境地质条件以及防治难易程度的概略性对比资料,对拟选厂址的场地稳定性和地基条件作出基本评价,其勘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以搜集分析已有勘测资料和现场踏勘调查为主,必要时,宜布置适量的勘探或工程物探工作。
2)应搜集1∶10000~1∶50000 或更大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资料。必要时,尚应搜集卫片和航片及其地质解释资料。
3)现场踏勘调查应深入拟选场地,调查微地形地貌的变化及岩溶发育状况。
必要时,宜扩大踏勘范围。
4)调查了解当地对岩溶地基的勘测、整治和建筑方面的经验。
6.3.4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应初步查明厂址地层岩性与地质构造情况,岩溶洞隙、土洞发育和地面塌陷形成的条件,并对其危害程度与发展趋势作出判断。
提出场地岩土体利用、整治与处理的初步方案,并对场地的稳定性和建筑的适宜性作出评价。其勘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工程物探和勘探工作相配合的综合勘探方
法。
2)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其范围应包括拟定厂址场地及其附近与研究场地岩溶发育有关的地段。
3)工程物探宜采取整个可溶岩场地普查和重点地段加密探查的方法进行。必要时,普查范围可适当扩大。测网间距可按50~100m。探测深度宜达30~50m。
4)勘探点线宜按方格网布置,其间距可按50~100m。勘探线可沿岩性分界
线、岩溶发育带和断裂带发育的方向。对岩溶发育区和物探的异常地段,应适当加密勘探网点,并增布验证性勘探孔。岩溶发育地段钻孔深度不应小于30m,且应穿过浅部岩溶发育带和异常带至以下一定深度。当有较厚的覆盖土或岩溶洞隙中充填有黏性土时,应取适量土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5)应绘制厂址岩溶综合工程地质图或场地岩溶发育程度分区图。
6.3.5 初步设计阶段勘测,应查明场地岩溶洞隙及伴生的土洞、地表塌陷的分布、发育程度和发育规律,以及基岩面的起伏情况,并进行岩土工程分区,对不同区段岩溶整治和地基处理方案进行优化论证。其勘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结合建筑物总平面布置位置,并适当扩大范围进行勘探与测试工作。
2)应着重在地表变形塌陷和土洞可能发育区,地形低洼地段或地表水消失很快的地段、地质构造线、断层交汇处及褶皱的轴部、可溶岩与非可溶岩接触带, 以及基岩面起伏较大且布置重要建筑物的地段进行岩溶探查。必要时,应补充工程地质测绘工作。
3)物探工作应在可研普查的基础上,结合建筑物总体布置,有重点地布设探测网线,网距可按需要选定。探测深度不应小于30m。当发现有岩溶及异常带分布时,应进行追索性探查。
4)勘探点线宜按方格网布置,其间距为25~50m。在主要建筑物及岩溶发育地段,宜取小值;其他地段宜取大值。勘探孔的深度宜达30m 或穿过浅部岩溶洞隙达底部稳定岩层一定深度。当存在岩溶洞隙时,应加密勘探点进行追索性探查。对物探的异常点、带,应布置勘探孔进行核实。
5)为查明浅埋的地质界线、岩溶土洞的形态、石芽间的溶沟溶槽和基岩面的起伏情况,以及为验证物探的成果,可布置适量的探井和探槽。
6)对土洞发育的地段,应布置密度较大的静探、小麻花钻探或钎探,并配合注水方法,探明土洞的发育情况。探查深度应达最低地下水位或基岩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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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mq0591
2007年03月05日 19:32:55
11楼
6.3.6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测,应查明对建筑地基有影响的基岩面起伏、上覆土层性质,各种岩溶洞隙和土洞的位置、形态、规模、埋深,围岩顶板的厚度和破碎情况,洞壁岩体的结构与强度,洞隙内堆填物的性状,以及地下水埋藏特征等。
对地基的稳定性和建筑条件作出评价,并提出地基计算和工程处理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其勘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勘探工作的布置应结合建筑物的基础位置进行。
2)对一级建筑物,应按柱列线、基础轴线或基础周线布置勘探点。对二、三级的建筑物,可按建筑物轮廓线布置勘探点。
3)对框排架柱列式单独基础,一般情况下可隔1~2 基钻探;当岩溶发育时, 应逐基钻探。
4)对筏基和大型环形基础,勘探点应沿筏基和环基的轴线及其周边布置。勘探点的间距,在岩溶发育地段,不应大于15m;其他地段,不应大于25m。
5)当采用工程物探探查时,探测的范围应大于建筑物周边线。
6)当基础底面或其近旁发现有岩溶洞隙和物探异常存在时,应在其周围加密勘探孔追索探查与核实。必要时,可采用综合物探方法配合探查。
7)当基础底面下土层厚度超过三倍单独基础或六倍条形基础宽度,且不具形成土洞条件时,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当不具备上述条件时, 应钻穿土层,进入基岩一定深度;当在预定勘探深度内遇有岩溶时,应钻穿岩溶带至中风化岩层不少于2m。
8)为查明浅埋的岩溶洞隙顶板及洞内堆填物的岩土性质,应取适量岩土试样试验。必要时, 在洞内宜采用干钻或原位测试手段。
6.3.7 施工阶段勘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针对基坑开挖中新出现的岩溶地基问题、施工图勘测阶段遗留的工程地质问题以及设计方案变更需要进一步查明的地段、布置勘探工作。
2)对基坑底出现的岩溶洞隙,应增布追索性钻孔,将洞隙延伸范围、充填物查清。当对基坑底浅部是否存在岩溶洞隙有怀疑时,应在坑底布置小口径钻孔或工程物探,探查深度不宜小于5m。为查明基坑底下有无土洞及基岩面的起伏情况,可布较密集钎探并注水探查。
3)当需对大直径嵌岩桩或墩的地基进一步探查核实时,每个桩或墩基位应布置1~2 个勘探孔。勘探深度应大于基底面下三倍桩或墩径,且不小于5m。当相邻桩、墩位下的基岩面起伏较大时,应适当加深勘探孔。
6.3.8 岩溶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应查明岩溶的形态类型、位置标高、规模大小、埋藏延伸方向,顶底板形状与坡度、围岩结构及洞内的充填情况,洞体的稳定程度、土洞塌陷时间与形成
因素等。必要时,应进行素描、断面实测和摄影录像。
2)调查岩溶发育与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和地形地貌的关系,并根据岩溶发育程度的差异性, 划分出不同岩溶岩组或岩溶发育区(带)。
3)调查岩溶水的类型、标高,所在的层位、流向和流量的季节变化,以及与地表水体的关系。阐明岩溶水文环境、水质与污染情况。调查周围有无显著改变地下水动态的因素,并判定对场地有无影响。
4)调查土洞、塌陷和碟形洼地等地面变形的位置、形态、规模和分布密度,
分析其产生原因,并划分土洞发育程度区段。
5)调查当地岩溶地基的勘测、设计和施工的经验。
6.3.9 岩溶勘测可根据岩溶地质条件和工程的需要,选择进行下列测试与观测工作:
1)当需判断土洞和塌陷的可能发育地段时,可采取土样,进行湿化、胀缩性与可溶盐含量等试验。
2)当需查明洞内充填物或上覆土的性质时,可取土样作物理力学试验和进行原位测试。
3)当需研究地下水的变化和潜蚀作用时,应进行不少于一个水文年的地下水位、流速、流向和水质的长期观测。
4)为确定地下岩溶洞穴系统的连通情况时,宜进行抽水、注水或作荧光素、
盐类等示踪连通性试验。
5)当岩溶顶板为易风化或软弱岩石时,可进行抗风化观测。
6)当需评价浅埋洞隙的稳定性时,可采取洞体顶板和侧壁岩样,作力学性试验。当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可进行顶板岩体的载荷试验。
6.3.10 当场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为对建筑不利的地段:
1)发育有浅埋的洞体或溶洞群,其洞径大,顶板岩体破碎且可见变形迹象,
洞内有新近塌落物;
2)由于地表水下渗或地下水位变化使上覆土层被冲蚀,形成成片土洞塌陷;
3)发育有规模较大的浅层隐伏岩溶洼地,槽谷与漏斗等,基岩面起伏剧烈,
其上有软土体或地面已出现明显的变形;
4)场地附近抽取地下水,有可能引起场地上覆土层塌陷;
5)岩溶地下通道排泄不畅、堵塞或涌水,有可能导致暂时性淹没。6.3.11 岩溶洞隙地基勘测应根据溶洞与溶隙所处的位置、大小、埋深、顶板厚
度、围岩的结构及强度、洞内堆积及岩溶水活动等因素,进行洞体稳定性分析与评价;在有建筑经验的地区,可采用类比法。当洞隙对地基稳定有不利影响时, 应采取处理措施。
6.3.12 当基础底面下洞体顶板较薄且岩体破碎,但洞内为密实堆积物充填且无冲蚀时,可按不均匀地基进行评价。当洞内未充填或充填不密实时,应采取处理措施。
6.3.13 对宽度小于1m 的竖向溶蚀裂隙和落水洞近旁地段,可不考虑其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当不符合上述条件,应验算基底岩体向临空面倾覆或沿裂隙面滑移的可能性。
6.3.14 当基础底面以下土层的厚度大于三倍单独基础宽度或六倍条形基础宽度,且在使用期间不具备形成土洞时,可不考虑土层下岩溶洞隙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
6.3.15 当基础底面以下土层的厚度小于三倍单独基础宽度或六倍条形基础宽度,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对二、三级的建构筑物,可不考虑溶洞与溶隙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
1)溶洞或溶隙被密实的沉积物填满,其承载力超过150kPa,且在使用期间
无被水冲蚀的可能;
2)洞体较小,基础底面积大于洞的平面尺寸,并有足够的支承长度,且支承的岩体较为完整;
3)洞体为微风化岩石,顶板岩层厚度不小于洞跨。
6.3.16 岩溶勘测,应对下列易于形成土洞的地段进行重点探查:
1)场地上覆土层的厚度小于10m,且其下岩体溶隙发育;
2)无充填的溶隙、裂隙发育的岩体与土体相交接的部位;
3)在构造带或宽大裂隙带上,以及两组构造裂隙带交汇处;
4)隐伏浅埋的溶沟、溶槽、漏斗等岩溶形态,且其上有软弱土体分布的地段;
5)抽排地下水时,地下水位升降剧烈的变动范围,尤其在地下水频繁活动的岩土交界处;
6)地势低洼的碟形地及靠近地表水体近旁的地段,或地表水经常积聚下渗的活动地带。
6.3.17 岩溶勘测应分析评价场地附近开采地下水对场地及地基稳定性的影响, 并提出相应的防治与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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