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规范表3.2.1-3注2:对于独立柱,f应乘以0.7的折减系数。但《处理意见》上有说,当满足第6.2.10条的规定时可不予折减。但题目中通常不会注明是否满足6.2.10条啊。施书例6.3.3以及兰定筠第一套题的第32题,都有提到《处理意见》,但题目中都没有说明满足6.2.10条啊。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6.2.10条是强条,所以默认都应该满足。那如果这样的话,索性删了这条就可以了,为什么还留着呢?还有,有没有正式的文件提到今年考试认同《处理意见》?
砌体规范表3.2.1-3注2:对于独立柱,f应乘以0.7的折减系数。但《处理意见》上有说,当满足第6.2.10条的规定时可不予折减。但题目中通常不会注明是否满足6.2.10条啊。施书例6.3.3以及兰定筠第一套题的第32题,都有提到《处理意见》,但题目中都没有说明满足6.2.10条啊。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6.2.10条是强条,所以默认都应该满足。那如果这样的话,索性删了这条就可以了,为什么还留着呢?还有,有没有正式的文件提到今年考试认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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