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45-95(2005)中9.4.2条原文如下: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9.4.2.11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问题来了:有甲方根据该条文要求100米以下高层侯梯厅、疏散走道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求合理吗?满足规范吗?该条文中的“住宅部分”你是怎么理解的?包括疏散走道、电梯厅吗?请发表高见!
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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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11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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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来了:有甲方根据该条文要求100米以下高层侯梯厅、疏散走道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求合理吗?满足规范吗?该条文中的“住宅部分”你是怎么理解的?包括疏散走道、电梯厅吗?请发表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