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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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x2112 Lv.12
2007年01月21日 19: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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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发〔2006〕210号关于印发《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科学技术部 联合发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科委,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向公众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科技文化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科普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02〕175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科学技术部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的建设。为做好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的申报与评审,现将《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发〔2006〕210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科学技术部 联合发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科委,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向公众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科技文化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科普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02〕175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科学技术部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的建设。为做好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的申报与评审,现将《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

2.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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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x2112
2007年01月21日 19:56:07
2楼
附件一:

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科普法》,向全社会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全国环境保护科普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02〕175号)精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环保科普基地评审工作。

国家环保科普基地是向公众普及环保科技知识,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素质的单位或场所,在开展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的科普活动中具有公益性和示范性。国家环保科普基地应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评审对象

1、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具有环境保护科普功能的场、馆、园等社会公共活动场所。

2、实现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企业或单位。

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工业园区”、“生态示范区”等单位。

4、从事核设施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危险废物处理装置、城镇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城镇自来水生产企业或单位。

5、从事环境科学研究的科研院所、环境监测站点、监控中心、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等。

6、其他具有环保科普功能的单位和场所。

二、申报资格

1、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环保业绩突出,并愿意向公众开放的单位。

2、注重环境保护工作,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和标准的要求。具有良好的环保工作业绩,近两年内没有受到各级环保行政部门的处罚。

3、环保科普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日常工作任务,每年有具体的环保科普工作计划,具有科普创作能力和组织策划能力。

4、具有环境保护科普知识展示场所和公众活动场地,有一定的对公众特别是面向未成年人的开放时间,有专门的展教设备或设施,可向公众演示或展示环境保护的科普知识。

5、有固定用于环境保护科普活动的经费。

6、有专(兼)职从事环保科普工作的人员,解说词要体现环保科普内容。

7、可向公众提供环境保护科普资料,具有与公众交流的渠道,能对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及时解答,具有宣传、展示环保科普内容的网页(站)。

8、能为公众提供安全保障。

三、申报材料与程序

1、申报单位填写申报书(格式附后),并按照要求提供附件材料,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双重领导单位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经本单位初审后,可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报。

2、附件材料包括:

(1)申报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2)对公众提供的科普场所、设备设施实验室等,以及科普资料及制品。

(3)单位环境保护科普工作制度、规划或计划书面材料。

(4)本单位近两年的科普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实施效果,特别是开展重大环保科普活动的有关资料。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环境保护科普基地的推荐和初审工作。初审要求如下:

(1)申报单位是否符合本要求中的有关规定。

(2)《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表》的填写是否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需要的附件是否齐全。

(3)《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表》填写的内容是否属实。

4、初审合格的有关材料装订成册,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四、评审程序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科技部组织国家环保科普基地评审工作。总局科技司将聘请有关人员组成国家环保科普基地评审委员会(具体方案另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负责。评审工作将每两年进行一次。

2、评审标准包括科普工作计划、科普知识展示场所、科普经费、对公众开放时间、环保科普工作业绩、宣传员、科普资料等若干方面。

3、评审专家委员会将根据申报材料和评审标准提出评审结果。

4、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制度。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为公示期。有异议者,应在公示受理期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科技部提出署名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对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并且没有异议或经处理消除异议的单位正式授予“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称号。

五、管理程序

1、获得“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称号的单位,每年年底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科技部提交工作总结。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科技部对获得“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称号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同时每四年进行一次复核。抽查和复核合格将继续保留该单位“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称号。

3、如在抽查和复核中被发现达不到本要求规定标准或不能按时提交工作总结,限期进行整改。若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科技部将撤消该单位“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称号,并正式对外公布。被撤消“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称号的单位在四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国家环保科普基地”。

4、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科技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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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梦谁先觉
2007年01月23日 00:11:30
3楼
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工业园区”、“生态示范区”等单位。

“自然保护区”和“工业园区”好像差距很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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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lei810209
2007年01月23日 13:54:03
4楼
我们属于环保公司,可能就申请不了了!
能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不错的意见,只是实际的效果可能不会很好!
现在的公众,除了学生,谁还有时间去那里参观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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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x2112
2007年01月23日 16:06:13
5楼



生态自然、环境保护方面的考虑,主要是申报“国家环保科普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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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x2112
2007年01月24日 11:34:51
6楼
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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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x2112
2007年01月24日 19:59:43
7楼
关于“区域、企业集团环评限批”的法规依据

 实行“区域或者企业集团环评限批”是一项具有针对性和创新性的环境监管措施,它的提出和执行,具有充分的法规和政策依据。
  
  一、关于停止、暂停区域环评审批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钢铁产业政策》(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令第35号)
  
  《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2003年9月15日)
  
  《关于印发清理和督查新开工项目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银监会、国家统计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12月18日)
  
  《环境影响评价法》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2月15日,环发〔2005〕152号)
  
  二、关于停止、暂停企业集团环评审批的依据:
  
  《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2003年9月15日,环发〔2003〕159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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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x2112
2007年01月24日 20:03:51
8楼
1月10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对外公布了查处环境违法建设项目名单,并宣布将对几个存在严重环境违法的地区和企业集团暂停审批新建项目,即实行“区域或者企业集团环评限批”。
  
  这是一项具有针对性和创新性的环境监管措施,它的提出和执行,具有充分的法规和政策依据。
  
  一、关于停止、暂停区域环评审批的依据
  
  1.对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削减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2.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3.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停止审批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在重要环境保护区、严重缺水地区,停止审批钢铁冶炼生产能力。
  
  【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十三条: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
  
  《钢铁产业政策》(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令第35号)第十条:在重要环境保护区、严重缺水地区和大城市市区,不再扩建钢铁冶炼生产能力。
  
  4.对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按期完成国家确定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项目的地区,停止审批该地区的燃煤电厂项目。
  
  【法规依据】
  
  《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2003年9月15日)第六条:对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按期完成国家确定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项目的地区,不再审批该地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5.对不按法定条件、程序和分级审批权限审批环评文件,不依法验收,或者因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环评、“三同时”执行率低的地区,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审批该区域内除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逾期不整改的,暂停并上收一级该地区环保部门的项目审批权。
  
  【法规依据】
  
  《关于印发清理和督查新开工项目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银监会、国家统计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12月18日):切实把好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关口。明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的产业政策、投资管理、土地管理、环评审批、节能评估、信贷政策等各种条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执行新开工项目条件的监督检查,对各项建设程序执行不力的地区,将采取暂停项目审批(核准),暂停安排国家投资等惩罚措施。
  
  6.对因超过总量控制方案确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致使环境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开发区,暂停审批该开发区新增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十九条: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7.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人口集中居住区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环境敏感区域进行开发建设,新布设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上述园区、基地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法规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2月15日,环发〔2005〕152号):(一)凡在以下区域进行开发建设,新布设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1.江河湖海沿岸,特别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附近区域;2.人口集中居住区域附近;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中确定的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及其附近。(五)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上述园区、基地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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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x2112
2007年01月24日 20:21:45
9楼
二、关于停止、暂停企业集团环评审批的依据
  
  8.对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项目的电力集团和企业,停止审批该电力集团和企业的燃煤电厂项目。
  
  【法规依据】
  
  《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2003年9月15日,环发〔2003〕159号)第六条:对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按期完成国家确定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项目的电力集团和企业,不再审批该电力集团和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9.对因不能稳定达标或者超总量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企业,暂停审批该企业新增排放总量的项目。
  
  【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10.对改建、扩建项目未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企业,在该企业完成“以新代老”治理任务之前,暂停审批该企业新增排污总量的项目。
  
  【法规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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