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规定的问题
cairui781126
2007年01月15日 12: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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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6.1.1.3 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一类为1400,二类为2100。令人疑惑的是: 如果按照这样的规定: 1、那么一座高21m,1000m2/层的建筑和一座高65m,2000m2/层的建筑连通的话,均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后一座建筑为二类高层,这样的情况下防火分区应该如何划分呢?如果按照《高规》5.1.1 规定:在3000m2以内都可为一个防火分区。但是上述的情况以第6.1.1.3 条就要分成两个分区了吗?

《高规》6.1.1.3 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一类为1400,二类为2100。

令人疑惑的是:
如果按照这样的规定:
1、那么一座高21m,1000m2/层的建筑和一座高65m,2000m2/层的建筑连通的话,均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后一座建筑为二类高层,这样的情况下防火分区应该如何划分呢?如果按照《高规》5.1.1 规定:在3000m2以内都可为一个防火分区。但是上述的情况以第6.1.1.3 条就要分成两个分区了吗?
2、如果是6000m2/层,设自动灭火系统的高层呢?是分二个分区还是三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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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wwl
2007年02月07日 15:12:55
2楼
这是有前提的。对只设一个安全出口的,另一个安全出口用相邻防火分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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