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几项具体工作安排的通知 http://www.zgjsjl.org/newsdetail.aspx?cid=3&id=2271中建监理协[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注册中心,有关专业监理委员会(分会):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59号)和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监函[2006]62号)要求,结合各地区和有关专业工程的实际情况,对继续教育几项具体工作做如下安排:
http://www.zgjsjl.org/newsdetail.aspx?cid=3&id=2271
中建监理协[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注册中心,有关专业监理委员会(分会):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59号)和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监函[2006]62号)要求,结合各地区和有关专业工程的实际情况,对继续教育几项具体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尽快落实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各地方监理协会和专业监理协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备,保证继续教育工作的健康开展。请于2007年1月底以前,将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机构名称和通讯地址(邮箱地址)、负责人、电话、传真等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二、做好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审核推荐工作。各地方监理协会、省级注册中心和专业监理协会作为推荐机构,要充分考虑审核培训单位的资格,并在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申请表(见附件)上签署意见,于2007年1月20日前,将首批推荐的培训单位报送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将根据继续教育的需求和培训单位的情况,公布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三、落实网络教学的测试机构。各地方监理协会和专业监理协会要本着就近就地、方便学员书面测试的原则,尽快落实一批网络教学的测试机构,并将测试机构的名称、地址(邮箱地址)、负责人、电话、传真和培训收费许可证复印件,于2007年1月底前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汇总平衡后,将向社会公布网络教学测试机构名单。
各地方监理协会和专业监理协会推荐测试机构时,应当优先安排培训单位承担网络教学的书面测试工作。
四、做好继续教育大纲和教材编写工作。继续教育大纲分年度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统一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教材每三年编制一次,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统一组织出版发行,在教材使用的三年内,凡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可随时补充单行册。
今年编写的继续教育教材应包括2004年、2005年和2006年的相关内容。其中必修课的教材按48学时编制,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统一编写;选修课的教材划分为14个专业工程类别,即:房屋建筑、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农林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地铁轻轨)工程、机械电子工程等,均按48学时编制教材。各专业监理协会负责编制本专业工程类别选修课的教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地铁轻轨)工程选修课的教材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同地方监理协会统一编写。教材的字数应控制在每学时5千字以内。
五、安排好分年度和集中继续教育工作。各地方监理协会和专业监理协会要根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分年度公布的继续教育大纲,安排好注册监理工程师分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应允许注册监理工程师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在注册有效期第三年集中一次完成继续教育。对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允许其选择分年度参加书面测试或在注册有效期第三年集中一次完成书面测试。
六、继续教育收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须报请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七、继续教育集中面授和网络教学培训活动将从2007年第二季度开始举办。
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申请表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抄送: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建筑市场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