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多层民用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的思考
xfd831
xfd831 Lv.12
2007年01月02日 16:42:47
只看楼主

前几天做了个工程,不得不让人再次对《建规》引起思考。先说下工程概况:是私人联建房,共6层的纯住宅,每层3户,建筑占地面积大约36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200平方左右,建筑高度相对室外地面19.2m,建筑体积是7000立方多一些。按建规做法:1、本工程是6层纯住宅,不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防用水量按0L/s处理;2、本工程建筑体积7000立方多,查表,室外消防用水量20L/s;根据2006《建规》第8.2.7第1点,该工程室外消防给水管道需要设置成环状,再根据该条的第2点,要有2路进水管向该环状管网供水;

前几天做了个工程,不得不让人再次对《建规》引起思考。
先说下工程概况:是私人联建房,共6层的纯住宅,每层3户,建筑占地面积大约36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200平方左右,建筑高度相对室外地面19.2m,建筑体积是7000立方多一些。
按建规做法:
1、本工程是6层纯住宅,不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防用水量按0L/s处理;
2、本工程建筑体积7000立方多,查表,室外消防用水量20L/s;根据2006《建规》第8.2.7第1点,该工程室外消防给水管道需要设置成环状,再根据该条的第2点,要有2路进水管向该环状管网供水;
姜文源老师说,本次建规的修订是本着务实的态度而修订的,特别举例了住宅对消防要求的降低。但从上述工程来看,本规范务实的态度还有待商榷,一个私人联建房,占地面积365平方,能向自来水公司申请到2路供水么?该问题实在是有难度呀。
3、那好,申请不到2路供水,根据建规对消防水池设置的最低要求,本工程又够不上,那好,既然规范对这样的工程没有规定做消防水池,甲方当然也不是楞头青,当然不肯做水池了,本身工程就小呀,人家联建毕竟不是房产开发公司呀。
2路进水又申请不到,消防水池又不能设,这规范不是要逼人造反么?
===============================================================================================
恍惚中,偶依稀记得本论坛上有人提过高层住宅和多层住宅室外消防用水量的问题,当初本人没有碰上问题,也就没有多大思考,现在赶紧找来《高规》LOOK LOOK下。
1、翻开高规查表:普通住宅,无论是否超过50m,室外消防用水量都是15L/s,比《建规》规定的这个6F的小屁楼要小,这不是一个5L/s这么一个简单的数据,就因为相差这个5L/s,消防管网设置就有了完全的“质”的不同。
2、这时候会有同行跳出来说,《高规》对于建筑的消防要求是立足于自救,因此它会要求室内消防用水量提升;而《建规》所要求的建筑是以外救为主,所以它会对室外的消防用水量要求多些。那好,我们再看一个举例:
3、就比如这个纯住宅吧,我们假设它是9F,增加的每层按3m高度计算,并假设有更多的人联建,当每层面积扩大5倍,那建筑物相对室外高度是19.2+3*3=28.2m,总建筑体积大约是28.2*365*5=51465左右立方,查表,需要室外的消防用水量是30L/s,室内消防用水量是5L/s,总消防用水量是35L/s,
4、相应的,我们再举例一个高层纯住宅,为了刺激眼球,我们就假设上面的多层住宅一直造上去,造到建筑高度为50m来做对比,查表,《高规》对这样的工程只要求室外15L/s,室内10L/s,总消防用水量是25L/s;
5、分析,同一类型的建筑物,体量、高度、层数的增大,相应的消防用水量反而减少,减少到总的消防用水量还比原来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还要小,这能用外救和自救就能做出合理的解释么?

经过对上面的工程对比分析,本人认为规范组在编制《建规》的消防用水量的时候,特别是室外消防用水量的时候,应该更加全面,民用建筑不应该只设一栏,就比如同体量的多层宾馆和多层住宅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能等的起来么?
免费打赏
xfd831
2007年01月02日 16:55:06
2楼
编制规范就好比我们做工程设计,
一本本规范各自的条文都有头有脸,当多本规范相互对比的时候就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矛盾;
一个个工种各自的图纸都有眉有目,当多个工种进入施工的时候就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打架.
回复
xfd831
2007年01月05日 14:31:33
3楼
大家对多层室外用水量没什么疑问么?
回复
gpechj02
2007年01月05日 19:56:22
4楼
没深入研究。
1、你举的那个住宅例子,室外流量20L/S,室内0L/S,这种情况如果是我做,我会这样做,室外消防管网成环,但一路进水,不建消防水池。
2、原来老的建规关于“两路进水”是强制性的。你如果孤立的看这一条规范,就不会有后面关于有关建消防水池的第二个条件“市政给水管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了,因为不允许一路进水。规范的逻辑用语较差,新的建规已经有很大改动了。如果全面一点,规范有补救措施,如果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就建消防水池。没超过就不用设。
以上是本人的观念,我相信是大多数人的观念。
回复
xfd831
2007年01月05日 21:37:39
5楼
请楼上再仔细看下
回复
gpechj02
2007年01月06日 14:21:21
6楼
细看了你的观念,是不好解释。真是有趣,原先建规里有个其他民用建筑就把我搞晕。我现手头只有老规范,按原建规,有下面一个建筑:一至三层为商场,四到六层为住宅,体积15000立方。如果六层全部是住宅,不要室内消火栓,如果六层全部为商店,室内消防流量为10L/S,按理说一个严的和一个松一点加在一起考虑,全部按严的不会出问题,可这样一栋楼又变成了其他民用建筑,室内消防流量为15L/S,成了更严的。其实我是在想,是规范编写组有点懒,不想将一些建筑的性质单独分类,分的越多,可能又会有更多的矛盾出来。就当它不合理算了。规范总不能跟你写的太明白了,要不然专家不是没事干了。
回复

相关推荐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