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惑】审图要求专设防雷引下线,而且没有选择余地
tvrswc
tvrswc Lv.2
2012年07月10日 16:52:05
只看楼主

本人刚设计了一个青海西宁的一个厂区,均为丁类厂房,三类设防,我采用柱内二根不小于16的钢筋做防雷引下线,但当地审图公司的提出根据GB50057-2010规范,应设专设防雷引下线。与她沟通后,没有选择余地,要按4.4.3条专设引下线。难道现在防雷不能利用柱内钢筋做防雷引下线了吗?还是青海西宁当地都是这样设计的。

本人刚设计了一个青海西宁的一个厂区,均为丁类厂房,三类设防,我采用柱内二根不小于16的钢筋做防雷引下线,但当地审图公司的提出根据GB50057-2010规范,应设专设防雷引下线。与她沟通后,没有选择余地,要按4.4.3条专设引下线。难道现在防雷不能利用柱内钢筋做防雷引下线了吗?还是青海西宁当地都是这样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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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人
2012年07月12日 11:35:22
12楼
这个问题啊,楼主不要太认真。首先,编规范的就是一群人从国外翻译来一堆各国的规范,以IEC为主,东拼西凑的。许多内容可能编规范的都不清楚,有冲突就在所难免了。还有的地方有争议,你编一节,我编一节,有冲突就更容易了。最后,编规范的应该是最清楚规范的内容的,但是他们管不到内容的修订,管修订的是住建部的不懂电气的人员。所以,虽然规范难免有各种问题,但是有问题很难修正。第二,审图的只管强条,可以不管一般规范,他抠强条也是有原因的。第三审图的权力是建委给的,带有官方色彩,中国古话民不以官斗是很有道理的。小问题和官方较真没好处。大问题就跟甲方说明,让甲方压一下审图公司,不行就换个审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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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vw1213abc
2012年07月12日 12:35:01
13楼
利用建筑物结构钢筋作防雷引下线,施工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是能否确保钢筋从上到下都可靠地连接,即焊接足够的搭接长度。要知道中国的土建施工队伍大都是农民工,除非现场有人一直盯着这事,否则胡乱扎上也不一定。这事不能照搬老外的条文,德国工人的素质不是哪都有的。放心的办法还是有根明敷的引下线,当然这和技术无关。青海西宁的审图方的要求符合中国国情,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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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r
2012年07月12日 14:13:29
14楼
林维勇对新《雷规》的解释
摘于 <建筑电气> 2012年第一期


1 如何理解防雷规范之间的关系
建筑电气 :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实施后 , 尚存在其他防雷方面的规范 , 如何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 ?

林老 :GB50057-2010 的规定通常是最低要求 , 必须满足。按照比 GB50057-2010 规定高的要求做设计是可以的 , 但有的做法 , 需要理解其道理 , 见本规范相关条文说明

2 关于专设引下线的问题,以第二类防雷建筑为例,见新《雷规》 4.3.3 条

建筑电气 :4.3.3 条是不是说二类防雷建筑物都需要设置专设引下线 ? 在哪种情况下 , 建筑物需要设置专设引下线 ( 有网友反映利用建筑物钢筋作引下线的工程已经被审图机构依据此条判为违反强条 , 理由是至少需要设两根专设引下线 )?

林老 : 与专设引下线 (4.3.3 和 4.4.3 条 ) 有关联的条文是 5.3.8 条 , 即当不能采用 5.3.8 条的规定时才设专设引下线。以上两种情况都要考虑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 , 即 4.5.6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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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没读懂他到底要说什么
林老先生 怎么不能说得直白些?
应该给他发一份YES or NO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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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ter
2012年07月12日 14:28:33
15楼
这位林老先生老了,真老了,规范中的明明白白的文字都看不懂,还解释个什么劲?一句话评价他:搅和!

[ 本帖最后由 emater 于 2012-7-12 14: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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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树蝴蝶
2012年07月12日 14:50:22
16楼
2 关于专设引下线的问题,以第二类防雷建筑为例,见新《雷规》 4.3.3 条

建筑电气 :4.3.3 条是不是说二类防雷建筑物都需要设置专设引下线 ? 在哪种情况下 , 建筑物需要设置专设引下线 ( 有网友反映利用建筑物钢筋作引下线的工程已经被审图机构依据此条判为违反强条 , 理由是至少需要设两根专设引下线 )?

林老 : 与专设引下线 (4.3.3 和 4.4.3 条 ) 有关联的条文是 5.3.8 条 , 即当不能采用 5.3.8 条的规定时才设专设引下线。以上两种情况都要考虑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 , 即 4.5.6 条的规定。

很清楚啊,就是可以利用主内钢筋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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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崽
2012年07月12日 15:08:27
17楼

规范本如此编,他本人也对4.4.3解析过,不满足5.3.8条才按照4.4.3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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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hichao
2012年07月12日 16:38:47
18楼
林老说得对,规范的初衷是不满足5.3.8,才考虑用专用引下线,如采用专用引下线,则需要满足4.3.3,4.4.3的约束。只是规范这样绕,很容易产生误解,就像西宁审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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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ter
2012年07月12日 16:39:33
19楼


不知你是否认真看了5.3.8条规范?4.4.3条与5.3.8条没有冲突啊,5.3.8条补充说明了关于防雷引下线间距要求问题。我个人同意13楼观点。

[ 本帖最后由 emater 于 2012-7-12 16: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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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r
2012年07月12日 17:44:10
20楼
林老师:
最近学习和宣传GB50057-2010过程中,有如下问题提出来与您商榷:
1、 专设引下线
有设计院人说审图人根据4.3.3和4.4.3这二个强制性条款要求设计人员在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上设“专设引下线”。我解释说:P132的4.3.3条文说明“专设”指专门敷设,区别于利用建筑物的金属体。P39“5.3引线下”中指出“专设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外墙外表面明敷,…….建筑外观要求较高时可暗敷”,而“当利用混泥土内钢筋、钢柱作为自然引下线”则指出了“专设引下线”和“自然引下线”的区别。其中5.3.8条则明确了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为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建筑物时,“在其钢筋件或钢筋之间的连接满足本规范规定并利用其作为引下线的条件下,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引下线的作用时,可不要求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我的理解是:自然引下线的连接符合4.3.5条第6款的连接要求,即绑扎法,螺丝、对焊、搭焊及卡夹器连接时,同时柱子的间距为6m或平均间距不大于一类12m、二类18m、三类25m(指大跨度建筑物)时,不仅可按照5.3.8条“可不要求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要求,尚可不设计“专设引下线”。我以上的理解正确吗?

林维勇回函:
第5.3.8条中“可不要求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指不论各柱子之间的间距多大均可以,没有平均间距的要求。


2、 防侧击
许多设计人员对2010版放宽第二、三类防侧击要求不理解。我的解释是:请看P148对4.3.9的条文说明,并举例说明一个高70m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先算出70m ×20%=14m,即距+0处56m起,56~60m处不需防,只有60~70m处需要防侧击。即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上边20%,同时大于或等于60m。
还有人问:300m高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怎么防侧击,难道只有距土0处240~300m处要防侧击,而60~239m这一高度不需要防侧击吗?难道这一高度层侧击的风险是低的吗?我认为从IEC62305-1:2010的5.2.3.2解释是这样的。同时,300m高的建筑物肯定是钢结构或钢筋水泥结构,此时暗敷在混凝土中的金属体能够完成GB50057-2010中4.3.9条第2款中防侧击的要求,只不过是因暗敷可能在接闪时击落一块水泥墙皮,这种风险一般能承受。
对于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侧击,在GB50057-2010中4.2.4条对难于架设独立的外部防雷装置时做了两处“等电位连接环“和”“水平接闪带”的规定。我的理解就是明敷或暗敷围绕建筑物的“腰带”。这个“腰带”在30m以下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12m,在30m以上的间距不大于6m。
以上看法正确吗?
3、 接地电阻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独立接闪器的接地装置在4.2.1条第8款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在4.2.4条(难于装设独立的外部防雷装置时)中第5款里却使用了“不应”大于10Ω,与前“不宜”相悖。P126的4.2.4第6款条文说明(误印为10款)主要解释了电子设备的接地;4.2.1第8款说明“不宜大于10Ω是适宜”的;4.2.4第5款的条文说明(P124)也是说明“故不必要求很低的接地电阻”。因此,我认为4.2.4第5款中的“不应”应为“不宜”为妥。
另,4.2.4条中多次使用“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4.2.1条第8款4.2.4-6、4.3.6条和4.4.6条中也出现过类似提法)这种说法,我感到似乎没有说全,是否应是“每一引下线连接的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按IEC62305中对接地装置的布置可分为A型(独立接地)和B型(环形地),如是A型,则有“每一引下线连接的接地装置”,此时因接地体的尺寸(与土壤接触面积)和周边土壤导电性能(土壤电阻率)不同,会有不同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如果是B型,则只有一个共用地网,即只有一个地网的冲击接地电阻值。
以上看法妥否?

林维勇回函:
第4.2.4条适用于外部防雷装置设于建筑物上,要求要严,故定为“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特别是在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小于第6款所规定的面积时);如大于10Ω则按第6款处理。对第一类防雷建筑的第4.2.4条仅规定采用环形接地体(即B型),没有规定采用A型。环形接地体确定冲击接地电阻的方法见第C.0.3条。


4、 防LEMP系统(LPMS)
GB50057-2010中4.1.1~4.1.3条文说明(P114)指出:防雷分为外部防雷和内部防雷以及防雷击电磁脉冲,……..防LEMP的保护对象是电气和电子系统的线路和设备,防闪电电涌和防辐射脉冲电磁场效应。即术语中的2.0.15“闪电电磁感应”和2.0.18“闪电电涌侵入”。
4.1中规定了各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外部防雷)、内部防雷和防闪电电涌及闪电感应以及防LEMP的原则。我感到有些重复,集中在防LEMP的问题上,4.1.1中提及防闪电电涌侵入和防闪电感应与4.1.3有重复乃至有些冲突。
以上看法妥否?

林维勇回函:
没有重复,首先,2.0.16(即2.0.14和2.0.15)是对金属导体,见第4.2.2条的条文说明(119-120页)。当需要防LEMP时才按第6章处理。



5、阻燃类别
条文说明5.2.7条(P158)指出采用彩板做接闪器使用在屋面下面有易燃物品时(有人问什么叫易燃物品?)双金属板上层钢板不应小于0.5mm,对下层没有要求,夹层的物质(一般为保温层)必须是非易燃物且选用高级别的阻燃类别。
我查了GB8624-1997,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级别可分为:
A级 不燃 多用岩棉、玻璃棉、泡沫玻璃
发泡水泥、闭孔珍珠岩等无机物。
B1级 难燃 多用经特殊处理后的聚苯板,特殊处理后的聚氨酯 (PU),酚醛树脂、胶粉聚苯粒等有机物。
B2级 可燃 有模塑聚苯板(EPS)、挤塑聚苯板(XPS)PU、聚乙烯(PE)等
B3级 易燃 主要指不符合国标阻燃要求的挤塑板,PU等。
2009年公安部和住建部联合发布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46号文)规定,不应低于B2级。因近年央视、上海大火,今年3月公安部消防局下文(65号)把级别提到A级。
具体到5.2.7条中的“非易燃物”或“高级别的阻燃类别”我认为应对应A级或B1级,不知可否?

林维勇回函:
可以。易燃物品,见GB50058-92的附录一(名词解释),等同于其中的易燃物质?(是否应改为物质?,所注中没有易燃物品这一名词)。

------------------
在GB50058-92中,名词解如下:
易燃物质—指易燃气体、蒸汽、液体或薄雾。
易燃气体—以一定比例与空气混合后而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气体。
易燃液体—在可预见的条件下能产生易燃蒸汽或薄雾,闪点低于45℃的液体。
易燃薄雾—弥散在空气中易燃液体的微滴。
据了解,正在起草中的GB50058-20XX中“术语和定义”拟将原文中的“易燃”改为“可燃”内容未做修改。
GB50058是根据GB/T12476.3-2007/IEC61241-10:2004修订的。
——编者注

6、 SPD
4.5.4条对建筑物上节日彩灯配电柜上安装SPD 做了T2的规定,并在条文说明(P152)进行了说明。我认为此SPD处于LPZ0A或LPZ0B与LPZ1区交界处,应选T1产品,Iimp可选小一些,如P152讲的2kA,不必按20倍(或17.5倍)换算成In=40kA(或35kA),反正目前市场上的Iimp的产品有进口,也有国产,我们不会像过去那样,一说T1或10/350波形,就会被人斥为“卖国者”了。不知对否?
另,4.3.8条第8款和4.4.6-4中对光缆上SPD做了规定,我的理解是:光缆上无金属物(加强芯和铠装层)时可不加SPD;有金属物时只要在进入光端机前100mm将金属外壳剥下,把加强芯剪断并弯回再用一夹子夹紧连至等电位连接上便行了,不一定要加SPD。

林维勇回函:
这里,在地面处的LPZ0A和LPZ0B区与屋顶处的LPZ0ZA和LPZ0B区的分区是相同,但条件不同。地面处的管线,电流有向里面流,也有向外面流,而屋顶处的管线,电流只有向里流,而且,屋顶的金属导体与防雷装置做了等电位连接,与所有引下线是并联,起到分流作用,见附录E。电气系统的SPD最好仅在进户处选T1的,以后选T2或T3。屋顶处的SPD还要与进户处总配电箱等处所安装的SPD配合。
光缆的二次侧是电气线路。


7、 印刷错误
除上面提到P126,将6的内容误标为10外,P67中表6.2.1应为表5.2.12,P88中J.J.1应为J.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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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电气
2012年07月12日 19:24:33
21楼
这个还是不好说的 先于对方沟通下 看他们是否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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