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物权法草案已基本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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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6日 08: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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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物权法草案已基本成熟 新华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物权法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物权法草案已基本成熟 新华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物权法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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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197829
2006年12月26日 08:30:15
12楼
郑功成、王维城、刘珩、蒋树声、贾志杰等委员和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孙秀兰、刘华国、陈晓燕纷纷表示,物权法草案审议和修改过程中,召开了上百次座谈会,而且把法律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直接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收到文字修改意见和建议上万条,重视程度、认真程度和民主程度都是史无前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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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197829
2006年12月26日 08:30:27
13楼
大家表示,物权法草案获得通过后,将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建设进一步向前发展,激励每一位公民努力通过诚实劳动创造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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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197829
2006年12月26日 08:31:46
14楼
物权法草案对城镇集体财产作出原则性规定
2006年12月25日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崔丽 程刚)今天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城镇集体财产作出原则性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一再提出,应明确城镇集体财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并就保护集体财产作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我国的城镇集体企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逐步形成的。在几十年的进程中,几经变化,有些集体企业是由国有企业为安排子女就业、知青回城设立的,有些集体企业是国有企业在改制中为分离辅业、安置富余人员设立的。近些年来,城镇集体企业通过改制又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按照中共十六大以来的精神,城镇集体企业改革还在继续深化。

  鉴于这种历史的和现实的情况,而且城镇集体财产不像农村集体财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那样清晰、稳定,城镇集体企业成员也不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样相对固定,因而难以不加区别地规定为“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建议对城镇集体财产从物权的角度作出原则性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增加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为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关于宅基地的政策,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将原“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相关规定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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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197829
2006年12月26日 08:32:35
15楼
物权法草案: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和规定
2006年12月24日21:07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李亚杰、张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合法建造的住宅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宅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对“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一直有不同意见。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我国地少人多,应当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这一点与城市居民是不同的。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


  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关于宅基地的政策,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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