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住建部曾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过对351个城市的调研,发现在2008-2010年的3年间,全国有62%的城市都曾发生过内涝事件,内涝发生3次以上的城市有137个。逢大雨必涝,现在已成为很多大城市的通病。面对全球气候异常,频繁出现的暴雨,一些城市出现一定程度的内涝是可以理解的,但我国大中城市广泛、频繁受淹,显然说明现有的排水系统存在一定的问题。 受涝原因分析 1.排水设施建设滞后
受涝原因分析
1.排水设施建设滞后
频繁出现的内涝凸显了城市排水能力不足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地面建筑如雨后春笋般竖立起来,城市硬化地区面积大量增加,但是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却因建设经费等原因跟不上城市发展的节奏。城市建设档次提高了,排水设施还依然沿用几十年一贯制的标准和做法;有的城市道路建成了,而排水设施还未配套;有的城市排水设施已列入建设规划,但很不受重视,项目经常受到排挤,久久不能实施;有的城市降低规划排水系统标准,仅解决当下面临的短期问题。排水系统滞后于城市发展,不匹配城市建设水平,不适应特殊气象条件,已是较为普遍的问题。
2.局部地段排水建设标准偏低
当前城市排水设施规划设计中,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规范》要求采取1-3年的重现期标准,重要地段采取3-5年的重现期标准。而大部分城市早期建设的排水系统执行的还是较低的标准,很多省会城市是1年的排水重现期标准,地级城市是0.5-1年的排水重现期标准,这就意味着,每年允许城市发生1-2次不严重的积水。近年各城市建设的排水系统标准有所提高,可以达到1-3年的排水重现期标准,但在局部地段,遇到超强降雨,仍会发生较严重的积水。如北京城区排水设计标准是1-3年一遇,每平方公里排水设施能力可达到8.5立方米/秒到11.8立方米/秒,排水设施正常应能够应对每小时47毫米和66毫米强度的降雨。2004年的暴雨,城区平均降水强度35毫米/小时,重点地区达到50毫米/小时,基本在排水设计标准以内,但仍有多处发生严重积水。2011年6月23日的暴雨,降雨量50毫米/小时以上的区域达到300多平方公里,降雨量100毫米/小时以上区域近40平方公里,超过了城市排水设计标准,造成多处内涝就难以避免了。
内涝对城市最大的影响是交通,道路上发生积水会严重阻碍车辆通行,其影响作用会延伸到其他道路,最后造成全城交通大拥堵。从城市发生内涝的区位来看,低洼地区、道路立交桥下穿路段往往是城市内涝的易发区,尽管这些地段已作为排涝重点地区,但排水问题不易彻底地解决。如北京近年多次对排水管网进行改造,加强了重点地段的排涝能力,但仍不能满足强降雨时的排水要求,以致多次发生大面积积水。城市局部地段排涝设施不能承受遭遇的强降雨,其影响作用会放大,以致对城市整个排水系统产生片面的认识。
3.排水系统老旧
在城市发生的内涝中,老城区往往是受涝的重灾区。由于大部分城市的老城区仍在使用早年建设的排水管道系统,这些管道当年的设计标准和建设标准都比较低,管沟规格小、雨水口少、管道破损淤塞严重,排水能力大打折扣,在遭遇强降雨时就不堪重负,再加上地面坑洼,雨水泄流路径不畅,很容易形成成片积水。
4.雨水调蓄能力小
城市的河湖水面是调蓄雨洪的主要设施,当发生超过排水系统排水标准降雨强度或降雨过程时,应采用河湖水面或蓄水设施暂时蓄存,降低雨洪峰值和延缓峰值到达时间,待降雨峰值过后再从调蓄设施缓缓排至排水系统或在调蓄设施中对集蓄的雨水加以利用。通过雨水调蓄设施可以有效地缓解排水系统的压力,并解决排水设施能力不足和设计标准偏低的问题。然而,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城市中原有的河湖水面经过大规模改造,已所剩无几,留存的河湖水面规模也大幅度缩减,雨水调蓄能力急剧降低,已基本失去了雨水调蓄作用,在新的建设中又疏于建设相应的雨水调节设施,一旦遇到降雨量超过排水设施能力,多余的水排不出去,又无处蓄存,于是只能漫上街道,形成内涝。
城市雨水调蓄的另一种形式是将雨水存于地下,通过大面积保留透水性好的绿地,建设透水地面以及地下蓄水池来留住雨水,一方面减少需要排出的水量,另一方面将雨水转化成水资源留存起来。现在很多城市,在规划中还能提出保持相应绿地的要求,但在建设中,城市绿地却一再受到压缩,硬化地面越来越多,不仅使城市环境变得恶劣,而且使能吸纳雨水的地面也越来越小。另外,硬化地面的铺装多采用不透水材料,降雨无法渗透进地面,均已超渗产流形式产出,雨洪峰值加强并加快产生,全靠排水系统排出,更加重了排水设施的负担。
5.排水系统管理不善
对于城市雨水设施达不到设计标准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对排水设施长期疏于管理造成的。目前,很多城市特别是经济相对落后的中小城市,排水管沟大多还是合流制系统,雨污水在同一管沟中泄流,雨污水中没有随流冲走的沉积物就积存在管道中,即使是分流制的雨水管沟,降雨初期也有大量污物被带到管沟中沉积下来,随着年代越积越多,形成了淤塞,不仅使排水管沟过水断面减小,还增加了排水阻力,排水量大为减少。这种现象在年代长久的旧城区排水管沟中尤为突出,也是旧城区容易积水的原因之一。为消除这种现象,应对排水管沟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淤,然而在问题不突出的时候这项工作很难受到重视,很多城市的排水管沟多年没有清理过,直到某处完全堵住了才会去清掏,实际这时候管沟的排水能力已经很小了,遇到稍大的雨就难以排出。
还有一种情况造成排水不畅是雨水口的堵塞。我们有些城市环境卫生不好,道路上垃圾杂物多,一下雨这些杂物常常被雨水汇集到雨水口,然后雨水口就被封堵;有时雨水口还被当做垃圾口,有的居民将垃圾杂物倒入雨水口,因为管理不善,雨水口内的杂物得不到及时清理,雨水不能正常泄入排水管沟,由此造成地面局部积水。
排涝对策探讨
1.加强排水设施建设
过去30年,我国的城市化发展迅猛,城市管理部门关注的是地面上的形象,重视的是高楼大厦,必须要搞的基础设施建设,也是交通、供水、供电等民生相关的重大设施,建设排水系统一没有直接效益,二没有形象政绩,三缺少排水系统不至于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往往被忽视。城市开发建设到哪里排水设施配到哪里,很少有城市系统地编制排水专项规划,对排水设施建设进行统筹安排,对排水系统的建设标准统筹考虑,以至城市骨干排水设施不足或标准偏低,有些片区配套排水设施建设跟不上就没有排水设施,发生问题只好采取临时措施。
城市排水系统建设需要通过法律、行政、工程等综合性手段,才能确立其应有的地位。一些国家之所以能较好地解决城市排水问题,是因为在法律、资金投入、运行管理等方面形成了一个较为均衡的机制,甚至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比如,美国有防范城市内涝的法律,对城市内涝防治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日本有《下水道法》,对下水道的排水能力和各项技术指标都有严格规定;德国有《城市内涝保险法》,减轻了城市防洪建设的负担。我国近年来也有城市开始尝试研究通过法律形式对城市内涝防治和排水设施建设提出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