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土木工程合同条件承包商索赔程序和争端的解决.doc承包商主要的索赔项目(二)——变更.doc承包商主要的索赔项目(三)——延误.doc承包商主要的索赔项目(四)——其它索赔项目.doc
FIDIC土木工程合同条件承包商索赔程序和争端的解决.doc
承包商主要的索赔项目(二)——变更.doc
承包商主要的索赔项目(三)——延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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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FIDIC土木工程合同条件承包商索赔程序和争端的解决.doc
索赔程序
承包商在索赔时除了须如上文援引某一合同条款发出通知之外,还必须遵守第53条有关通知、出示证据和索赔支付的程序。第53条包括下列五件事:
(a)对索赔初次通知的要求(53.1款);
(b)对保存当时记录以支持索赔的要求(53.2款);
(c)向工程师出示索赔证据的要求(53.3款);
(d)未遵守上述三款索赔程序时的处罚(53.4款);
(e)支付索赔款的方式(53.5款)。
第53条仅处理有关钱款的索赔,而有关延长时间的索赔另行处理。
(a)对索赔初次通知的要求(53.1款)
如果承包商打算根据FIDIC条件或其它文件索赔任何额外付款,则必须按第53.1款要求发出通知表明索赔意向。第53.1款规定如下:“ 不管合同其它条款如何规定,如果承包商打算根据FIDIC1条件的任何一条或根据别的文件索赔任何额外付款,则必须将其打算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后28天内通知工程师,并将通知的一个副本交给业主。”
与FIDIC条件中所有其他通知相同,该通知必须书面发出并符合第68条的要求。表面上看,该通知无非就是告知索赔的事件并把承包商提出索赔的打算通知工程师,不必指明索赔的理由,也不必提供有关数额的细节。但是关于索赔的通知要即刻发出,目的有几个。工程师可以趁着证据原封未动时对索赔的事实进行调查并确定其经济后果。业主可以马上了解对合同以及他的项目预算可能的影响。最后,索赔情况查明得越早,索赔解决得越快。 (b)对保存当时记录以支持索赔的要求(53.2款)
当承包商索赔通知中的事件发生时,要求承包商保存为支付其索赔要求所必要的“当时记录“。第53.2款规定如下:“当第53.1款中叙及的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将为支付他希望以后提出的索赔要求所必要的当时记录保存好。工程师在收到按第53.1款发出的通知时应查看上述当时记录并可以指示承包商继续保存所有有用且对承包商发出通知的索赔有重要关系的记录。工程师这样做,并不一定是承认业主负有责任。承包商应允许工程师查看按照本款保存的所有记录,并向其提供这些记录的复制件。”
“当时记录”这一词并没有明确定义,因为可能用来支持索赔的记录因情况而异。
(c)向工程师出示索赔证据的要求(53.3款)
按照第53.1款发出索赔通知后28天,或工程师可能同意的较长时间内(“合理期限”),要求承包商按第53.3款向工程师寄送一份说明,内容包括:(1)索赔金额的详细项目,(2)提出索赔的根据,例如,指明FIDIC条件的有关条款。当引起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时,要求承包商提供中间报告和最终报告。
第53.5款规定如下:“根据第53.1款发出索赔通知后28天,或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期限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寄送一份说明,内容包括索赔金额的详细项目和提出索赔的根据。当引起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时,上述说明应视同中间报告,而承包商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间隔继续寄出中间报告,说明累积的索赔金额以及任何其它理由。在向工程师寄送中间报告时,承包商在事件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寄出最终报告。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应将本款寄给工程师的所有报告复制给业主。”
(d)未遵守上述三款索赔程序时的处罚(53.4款)
为了强制推行第53条的索赔新程序,第53.4款规定,如果承包商未遵守第53条,则其任何索赔不能超过当时记录能够证实的金额。第53.4款规定如下:“如果承包商未遵守本条有关他打算提出的索赔的任何条文则其索赔不能超过工程师或按第67.3款任命并估价其索赔仲裁员认为可以由当时记录证明的金额(无论此等记录是否已按第53.2和53.3款提交给工程师)”。
例如,如果承包商未能:A.按第53.1款要求在28天内将其索赔意图通知工程师,并将通知的一个副本交给业主,或 B. 按第53.2款允许工程师查看支持索赔的当时记录并向其提供副本,或 C.向工程师寄送第53.3款规定的说明,则承包商的索赔不能超过(按工程师或仲裁员的看法)当时记录可以证实的金额。
(e)支付索赔款的方式(53.5款)
FIDIC条件以前的版本未指明索赔是否要按第60条由工程师签发证明,再由业主付款,或者索赔是否要根据其它未指明的证据来付款。第53.3款指出,如果承包商现在要得到索赔款,需要提出申请,如同按第60.1款凭他向工程师提出的日报表申请合同规定按期应支付的其它款项一样。上述报表中应包括“根据合同承包商有权取得任何其它款项”(第60.1款(c)项),其中应包括根据FIDIC条件提出的索赔。工程师在同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后可以只为任何索赔中他认为应付给承包商的那一部分开出证明。第53.5款规定如下:“承包商有权在工程师按第60条签发的任何期中付款证书中列入任何索赔中工程师同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认为应付给承包商的那一部分金额。但是,承包商必须在此之前向工程师提交足够的细节以便工程师确定应付金额。如果这些细节不足以证实索赔全部金额,承包商应有权取得索赔中上述细节可能令工程师满意地证实的那一部分的付款。工程师应将其根据本款做出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商,并把通知的一个副本交给业主。”
这一新规定对承包商有利,因为该款隐含着承包商应将其索赔列在第60.1 款规定的月报表上,而根据第60.2款工程师必须在收到第60.1款规定的月报表“28天内”向业主开出证明,列入工程师同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认为到期并应由业主付给承包商的支付金额。工程师必须在规定期限,即28天内对承包商的索赔做出反应。虽然工程师可能会认为承包商提交的细节不足以证明索赔的全部金额,但承包商有权取得索赔中上述细节可能令工程师满意地证实的那一部分的付款。如果业主未在28天内支付任何签证上的索赔(或其中一部分),则如同合同规定的其它开有证明的金额一样,该经签证的索赔金额应吃利息,利率同标书附录中所列。
索赔的截止日期
如果整个工程全部竣工时,承包商仍有未提出或未付款的索赔,则应将其列在一个叫“竣工报表”的文件中。要求承包商将此文件在整个工程移交证书签发后84天内提交工程师。此外,这些索赔必须(做为竣工报表的一部分未经工程师签证和付款的)连同所有其它未提交或未付款有关移交证书签发后发生事件的索赔一起同时列入承包商应在解除缺陷责任证书发出后56天内提交工程师的结算报表草表和结算报表中。
承包商必须遵守上述警告,否则任何未结清的索赔有可能按第60.9款规定不予办理。第60.9款规定:“业主不再向承包商负责任何同合同或工程施工有关的事情,除非承包商在结算报表和(整个工程移交证书发出后发生的事情除外)第60.5款叙及的竣工报表中列入有关合同或工程施工的要求。”
争端
实践中,承包商通常将其索赔首先交给工程师代表。与工程师不同,工程师代表通常都在现场。如果承包商对工程师代表的处理不满意,可以将此事提交工程师(第2.3款(b)项),而工程师必须对工程师代表的行动确认、否决或修改。如果承包商不同意工程师对任何索赔的处置,可将此分歧看作是同业主的“争端”。在这种情况下,第67条规定的程序即可发挥作用。简而言之,按照上述程序,承包商应将此事作为争端再次提交工程师以求解决。如果承包商对工程师的决定不满意(或工程师未在84天内将其决定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可以发出通知说明他准备诉诸仲裁处理此争端。之后,除非得到友好解决,承包商可以将此争端提交仲裁。FIDIC条件规定按国际商会协调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FIDIC条件第67条的详细讨论已超出本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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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承包商主要的索赔项目(二)——变更.doc
在施工合同签定之后,经常会发生一些情况让业主或工程师必须或最好改变投标时所依据的图纸(一般情况下,这些图纸在签合同当天并不详细),技术要求和其它合同文件所定义工程的范围或功能。例如,后来发现原来设计或技术要求内容不权,业主原有项目计划或预算发生了变化;天然事件或完全未预料到的情况可能出现,有必要对工程的范围或功能做出改变。由于这类原因,业主或工程师可能希望对合同文件中定义的工程进行修改。那么,如何做出此类修改呢?
工程一般总是在有关各方签定的合同中得到了说明,哪怕是大概的说明。因此,工程中的改变(这里所说的改变不同于以后对粗略的合同图纸进行的详细设计或扩充)一般仅在有关个方之间彼此认可之后才能做出。然而,即便价钱合理承包商也不愿意认可,或者根本不予理睬。由于是承包商进行主要合同工程施工,占据了施工现场,因而他在这种情况下腰杆很硬。
为了避免每次需要或希望做出改变时都要同承包商进行困难而又拖拉的谈判,英国和美国的施工合同通常都要写上一条规定,授权业主,或更经常的是他的代理人,一名工程师或建筑师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进行修改。
1. 工程师改变工程的权力
同英美做法相同,根据FIDIC条件第51条,作为业主代理人的工程师有权改变或“变更”工程(而不是合同),承包商必须象对待工程师有关工程其它方面的指示一样服从此等指示。根据FIDIC条件,工程师改变工程的权力范围非常大。第51.1款规定如下:“工程师可以对工程或工程任何一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他认为必要的改变,或者由于任何其它理由他认为对此等改变为合适时,工程师将有权指示承包商,而承包商应按指示完成下列事项。
(a)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规定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b) 舍掉任何工程不做(如果舍掉的工程要交由业主或其它承包商来做则例外),
(c) 改变此等工程的性质或质量,
(d)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轴线、位置和尺寸,
(e) 对整个工程为竣工而需要的任何类型的附加工程进行施工,
(f)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任何规定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任何一种变更在所有情况下均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但是,所有上述变更的影响应按照第52条估价。此外还规定,在承包商违约或违反合同、或发生他应负责的违约事件,从而工程师发出变更指示时,所有由于违约而开支的附加费用均应由承包商负担。
同第三版相比,这一款加入了两项重大补充。第一,在(b) 段中加入了如下措辞:“(如果舍掉的工程要交由业主或其它承包商来做则例外)”这一点仅仅是把许多国家的法律内容列入了合同。即,业主或其代理人可能不发出舍掉变更的指示,然后却自己或叫别的承包商来干。这实际上是违反合同的一种行为。第二,加上(f) 段后,工程师指示的“施工的任何规定顺序或时间安排”(例如,招标通告文件中规定的)都将视为变更。招标通告文件可给要求整个或部分工程按照某种顺序施工。希望承包商在编制标书时编制的施工进行计划、提出的施工方法在招标阶段要符合招标通告文件要求的顺序,就构成了一个变更。(f)段现在更明确了这一点)。 但是工程师改变工程的权力并不是无限的。例如,签定了一个建造旅馆的合同,工程师可以根据第51.1款指示承包商增建一个车库或庭车场,但根据习惯他无权援引第51条命令承包商再另建一个旅馆。工程师指示进行额外工程的权力仅限于合同规定的工程形式和价值。如果工程师指示进行此项工程以外的工程,则此工程将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指示变更在时间上也有限制。如果额外工程是在合同工程竣工之后指示的(例如在保修期间,保修期一般为竣工后一年),则此工程也超出了合同范围。
2. 变更的两种类型
在承包商看来,FIDIC条件中有关额外或增加工程的变更指示有两种类型:第一种,工程师指示承包商完成工程,实际上需要做出变更,工程师也承认需要做出变更;第二种,工程师指示承包商完成,实际上需要做出变更,但工程师不承认有做出变更的必要。
第51和52条中写入的条款只能让这两条处理第一种类型的变更。这两条在起草时假定了工程师会毫无遗漏地认识到何时需对工程做出变更并及时发出指示。但是这两条并没有意识到需要做出变更让承包商取得额外的付款,然而基于下面要提到的理由,工程师关于他自己的指示是否构成变更的决定并不是最终的,对承包商没有约束力。结果,事实上就出现了第二种变更,即工程师命令承包商完成某种实际上的需要,但工程师却不承认需要变更的工作。虽然第二种变更更容易产生争议,但也容易成为承包商提出索赔的根据,下面先讨论第一种变更,因为第51和52条对此有明文规定,并且第二种变更的基本因素同第一种变更的基本相同。
(1)工程师承认的变更
(i) 书面指示的要求。
第51.2款要求变更由工程师发出指示。该款规定:“承包商在没有接到工程师指示时不得进行任何变更”,而且按第2.5款,工程师的指示必须书面发出,结果工程师的书面指示通常构成支付工程变更款的先决条件。但是,第2.5款并没有规定书面指示的具体形式。例如,工程师签了字的图纸或同工程师开会的备忘录经他签字之后就行了。工程师的书面指示还可以先由他口头发出,然后再于该指示执行之前或之后由他书面确认,例如,可由工程师签发期中付款证书来确认,让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变更工程款。
工程师的口头指示不一定非要工程师本人书面确认。如果在发出口头指示7天之内,承包商书面向工程师确认,而且该确认在7天之内未遭到工程师的书面否定,则该口头指示就可以认为是工程师的指示。这样,承包商寄给工程师的确认信在适当的场合也可以满足这种指示的要求。 (ii) 变更
第52条确立了如下原则:如果工程师认为可用,则额外工程要根据合同中载明的单价和价钱估价。如果合同不包含可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钱,则第52条规定,合同中的单价和价钱只要合理应成为估价的基础;如果不合理,在工程师同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由工程师和承包商协商确定合理的单价和价钱。若双方不能取得一致,应由工程师确定他认为合理的单价和价钱,并随即通知承包商,并将通知的一个副本交给业主。
上述单价和价钱通常列在工程量清单中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其中一般包括利润。因此,承包商最好根据第51和52条提出索赔,而不要根据仅付“费用”不给利润的条款,例如第12条。
工程师指示的额外工程如果妨碍了承包商在规定的竣工时间之前完成工程或工程的任何一个区段,也允许承包商要求延长时间,并因为工作时间超过了合同的规定而要要求得到经济补偿。
(iii) 通知的要求
任何一项索赔均需在工程师指示发出后14天内,除省略工程之外,变更工程开始之前,由承包商书面通知工程师其索要额外付款或改变单价或价钱的意向。如果不遵守此项通知要求,根据51和52条提出的索赔将被拒绝。这项要求是对53条中通知和保存当时记录要求的一个补充。
(2)工程师不承认的变更
第67条“争端的解决”规定争端的解决最终依靠的是国际仲裁。第67.3款规定,如果诉诸仲裁,则“仲裁员有权公开、审查并修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看法、指示、判定结果、证书或估价结果。”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只要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出指示,承包商认为此指示构成一项变更,而工程师却拒绝承认如此,则工程师的指示(以及他的其它决定或观点)在提交仲裁时就要公开、由他人审查和修改。第67条规定仲裁员是合同的最终解释人。仲裁员将确定工程师的指示是否构成变更(或者根据业主的请求,确定工程师认为是变更的指示是否为事实上的变更)。如果仲裁员在准确解释合同之后确定工程师指示的工程已超出工程原有的范围,已构成事实上的变更,则承包商有权要求支付此项工程的款项。付款的基础与假设工程师根据第51条本应承认该工程为变更的情况相同。
当承包商请求工程师为某项变更发出指示,而工程师拒绝,并且额外工程事实上必要时,可能会出产生承包商是否可以在没有工程师发出书面指示的条件下根据第51条提出索赔的问题。然而,根据英国法律中范围很广的仲裁条款(类似于FIDIC条件中的第67条),尽管事实上不存在书面指示,仲裁员也可以在这种情况下裁定付款给承包商。
在实践中,如果仲裁员确定工程超出了承包商工程的原有范围,常常会有工程师的一封信或其它书面函件、或工程师签字的文件或承包商未被工程师否认的对工程师口头指示进行书面确认的文件,所有这些往往被作为必要的书面指示。
然而,只要同工程师就一个指示是否构成变更有不同看法,承包商就应按第52.2款以及第53条马上将其索赔意愿通知工程师,同时还要说明是哪项工程已经完成(同时按第53.2款保存好当时记录支持其索赔要求)。工程师不承认的索赔引起的实际困难是该项索赔连同争议中所有其它索赔加在一起,从费用和时间耗费上来看并不值得为了修正工程师的看法而诉诸仲裁。(假定上述索赔未能按第67.1款由工程师解决,或按第67.2款友好协商解决。)这个困难是一切未被工程师接受的索赔所固有的,因而使用FIDIC条件的合同由公正无私的工程师来管理和执行,而业主要尊重工程师的作用,这两点就显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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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承包商主要的索赔项目(三)——延误.doc
在英美两国,通常要求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合同。到期之后,承包商将对业主承担拖期罚款的责任。FIDIC条件也有类似的规定。FIDIC条件要求在某一具体期限内竣工的整个工程以及在必要时工程的任何区段都应在合同说明的期限内竣工。如若不能,则承包商对整个工程或有关区段拖延的每一天或不足一天的时间负责交纳拖期赔偿金。
但是,常常发生的情况是,特别是国际工程施工,有些事件干扰甚至中断了承包商的工程,妨碍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前完成整个工程或其中某一区段。这些事件可能是由业主引起的(例如拖延了提供现场的时间),由业主负责其行为的某人而引起的(例如工程师推迟了发出图纸的时间),由承包商或承包商负责其行为的某人引起(例如承包商的分包商或供应商),或由某些事件,或双方均不负责的某些个人引起(如自然现象、战争或第三方的其它行为)。
当工程或其中任何一区段被不是承包商或承包商对其行为负责的某人造成的事件或情况拖延时,承包商可能有权得到两种形式的补偿:
(a) 延长整个工程或其中任何一区段或者两者竣工时间,从而拖迟了承包商本来应开始负责支付违约罚金的日期,或者
(b) 弥补由于打断了他的进度计划以及他必须在现场延长施工时间而增加的支出,或者(a)和(b)两种形式兼而有之。
(1)延长时间
第44.1款规定了工程师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自己做主或者根据承包商的要求同业主(以及承包商)协商之后允许承包商延长整个工程或其中任何一区段竣工的时间。延长时间的理由:
1.附加或增加工程的数量或性质,
2.FIDIC条件中提到的任何拖延原因,
3.极为恶劣的气候条件,
4.业主造成的任何拖延、障碍或妨碍,
5.其它不是由于承包商违约或违反合同而发生,也不是由于承包商应负责的事件而发生的特殊情况足以使承包商有权延长整个工程或其中任何一区段竣工的时间时,工程师在同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应确定延长的长短并随即通知承包商,把通知的一个副本交给业主。
可以提出延长时间要求的情况包括:
1.“附加或增加工程的数量或性质”,进一步包括变更或实际工程量显著超过估计工程量的增加部分;
2. “FIDIC条件中提到的任何拖延原因“,进一步包括第6.4款(图纸或指示的延误),第12.2款(不利的天然障碍或情况),第20条(工程的损失或损坏),第40.2款(停工),第42.2款(未能交出场地),第51.1(变更)以及第65条(特殊风险)中提到的拖延原因,上述各条或各款中的一部分,虽然不是全部,均明确提到了第44条;
3.“极为恶劣的气候条件”,进一步包括现场内和现场外的气候条件;
4.“业主造成的任何拖延、障碍或妨碍”,这一项虽然新,但它在法律上总构成一项理由,因为它通常表明一方违反合同,拖延、阻止或妨碍另一方履行合同;
5.“其它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进一步包括某些情况下业主应负责且未在FIDIC条件中提及的工程师的行动以及任何一方均不负责又未在任何地方列出的其它事情。
如同其它索赔条款,工程师有责任在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再确定任何延长的长短(见第一段“工程师的职责”) 有关通知的条款,远比以前各版本复杂,它们是两条新增款第44.2和44.3的主要内容。第44.2款规定如下:“工程师不负责确定任何事项,除非承包商已在上述事件第一次发生后28天内通知工程师,并将通知的一个副本交给业主,并且在通知工程师之后28天,或同工程师商定的其它合理期限内详细说明了他自认为有权延长的任何时间的具体内容以便他提交的材料能及时得到审查。
当引起延长时间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以致承包商不可能在44.2(b)款提及的28天内提交详细的具体内容时,按44.3款的规定,承包商必须按不长于28天的间隔提交中间情况报告,并在此事件造成的影响结束28天内提交最终情况报告。”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在工程师同业主协商后未自行做主决定允许延长时间时,为了获得延长时间的权力,承包商一般必须:
A.说明44.1款载明的情况之一已发生;
B.在上述情况发生后28天内将其通知工程师,并将通知的一个副本交给业主;
C.在发出通知后28天,或同工程师商定的其它合理期限内将要延长的时间的详细情节提交给工程师;
D.在情况具有连续影响,以致承包商不可能在28天内提交详细情节时,已按不长于28天的间隔向工程师提交了中间情况报告,而在这些情况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提交了最终情况报告。
虽然承包商一般应遵守44.2款和44.3款的通知规定,但这些规定不是必须做到的。第44条指出,既使承包商未要求延长时间,工程师也有权确定延长的时间(见第44.2款中的规定,“工程师不一定必须做出任何决定……”)。
在确定承包商要求延长的时间时,工程师必须(同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按照第2.6款的要求公正行事。但是,如同对待工程师的其它行动,其决定可由任何一方提出质疑,必要时按第62条提交仲裁后给予公开、审查和修改。
(2)对延长时间的补偿
按照第44条确定承包商有权要求延长时间并不意味着承包商有权取得额外付款。虽然时间延长后免除了承包商支付延长期间误期赔偿金的责任,但是索取额外付款的要求是否合理则必须根据其它条件或法律决定。
虽然第44条是用来处理因延误而延长时间的,但却没有一条是用于处理因延误而增加付款的。然而,某些条款允许承包商在若干具体情况下收回因延误而增加的费用支出,包括第6.4款(图纸或指示的延误),第12.2款(不利的天然障碍和天气情况),第40.2款(工程师暂停工程)以及第42.2款(业主推迟移交现场)。此外,其它条款还规定,承包商有权因额外工作而得到补偿,例如,按第51条工程师指示变更而增加工作。根据承包商有权因额外工作而得到补偿的条款,承包商可以据理力争,如果这种额外工作延误了整个工程或其中一区段的竣工,那么因此而损失的费用和利润就应补偿给承包商。
虽然缺少因具体形式的延误而增加支出的规定,承包商仍可根据适当的法律索回因此延误而支出的费用。几乎所有的法律体系都规定,当一方因另一方或另一方(44.1(d)现已有明确阐述)应负责其行为的人造成本身延误履行职责时,可要求对方进行补偿。现在还不太清楚的是承包商可在何等程度上因业主和承包商均不负责的事件或当事人造成的延误而得到补偿。这将取决于每一具体合同的条款(因为FIDIC条件仅是标准合同条件,一般必须在使用前做出修改和补充)、适用的法律以及具体案件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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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承包商主要的索赔项目(四)——其它索赔项目.doc
FIDIC条件有30多个条款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额外付款或延长工程竣工时间或兼而有之。这里不一一评论,现将有关部分简列如下:
6.4 图纸或指示送发造成的延误和费用;
12.2不利天然障碍或情况造成的延误和费用;
17.1工程位置、标高、尺寸或轴线错误带来的支出;
20.3因“业主的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弥补工作的价值;
22.3业主对22.2款中提及的事情的一般豁免;
25.4业主对未能遵守保险单要求时的豁免;
27.1遵照工程师的指示处理现场发现的化石、古币、贵重物品或古物以及结构和其他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遗迹或东西而造成的延误和费用;
30.3 对连接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损坏,第三方提出索赔时,保证业主不承担责任;
31.2按照工程师书面指示向业主雇用的其他承包商或合法机构提供设施的费用;
36.5工程师要求的某些试验造成的延误和费用;
38.2在某些情况下打开工程任何一个部位或开洞的延误或费用;
40.2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师的指示停工造成的延误或费用;
42.2业主未能提供现场造成的延误或费用;
44.1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竣工时间的延长; 49.3在保修期间对工程进行补充、重建、对非承包商造成的缺陷、收缩或其它毛病进行修补的费用;
50.1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前,寻找工程中承包商无责任的任何缺陷、收缩或其它毛病的费用;
51变更;
52.1变更的估价;
52.2工程师确定单价的权力;
52.3在实测工程量超过或低于概算工程量的部分大于合同价百分之十五时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52.4工程师指示任何变更工程按零星工程施工和付款;
58.1暂定金额;59.4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
60.1过期付款的利率;
63.3业主根据63条终止合同的付款; 65.3工程或任何材料或施工机具或承包商的任何设备被“特殊风险”破坏或损坏的付款;
65.5由“特殊风险”引起的工程施工费用的增加;
65.8由于战争爆发严重影响工程而施工终止合同的付款;
66.1如果合同各方不能控制的情况妨碍了他们履行各自的责任,或这样做不合法时,或者根据支配合同的法律,各方已解脱了进一步履行合同时的付款;
69.3当承包商因业主违约根据69.1款终止他在合同中被雇地位时的付款;
69.4当承包商根据69.4款停工或减缓施工速度时的付款;
70.1根据FIDIC条件第二部分,影响工程施工费用的人工、材料或任何其它因素费用的变化;
70.2由于随后立法引起的费用变化;
71.1由于对合同计价货币的数额和出入境限制而造成的损害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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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多谢了!加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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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感谢楼主!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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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已看过,受益良多,非常感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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