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规:7.4.7.1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3。条文说明只提到“消防水箱的主要作用是供给高层建筑初期火灾时的消防用水水量”,并不象建规那样明确“储存10min 的消防用水量”。对高层建筑,消防储水量是否都可以取下限?(若按储存10min 的消防用水量计算,有些高层建筑的消防储水量要比下限大)
条文说明只提到“消防水箱的主要作用是供给高层建筑初期火灾时的消防用水水量”,并不象建规那样明确“储存10min 的消防用水量”。
对高层建筑,消防储水量是否都可以取下限?(若按储存10min 的消防用水量计算,有些高层建筑的消防储水量要比下限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