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取长补短,重点突破《法规》科目由于《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考试分值高,有150分,考试范围相对具体,范围不广,内容不多,难度不大,是容易得高分的科目。因此,考生特别是非工科科班考生必须高度重视该科目的复习,确保该科目得分在100分以上,以弥补专业基础和专业实务少得的分。这是有效提高概率的捷径。(一)把握立法精髓,形成常识判断1.法律倡导“诚实守信 ”。凡是有违此的,要么无效,要么可撤销,如合同订立时有一方欺诈等行为时,另一方可申请撤销或变更合同。
由于《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考试分值高,有150分,考试范围相对具体,范围不广,内容不多,难度不大,是容易得高分的科目。因此,考生特别是非工科科班考生必须高度重视该科目的复习,确保该科目得分在100分以上,以弥补专业基础和专业实务少得的分。这是有效提高概率的捷径。
(一)把握立法精髓,形成常识判断
1.法律倡导“诚实守信 ”。凡是有违此的,要么无效,要么可撤销,如合同订立时有一方欺诈等行为时,另一方可申请撤销或变更合同。
[例] 甲、乙两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则下列缔约过程中的情形中,当事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有(ACDE )
A.甲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E.乙未尽保密义务,给甲造成损失
B.甲恶意进行磋商,给乙造成损失 [只要没有虚假和欺骗的行为和事实,不违法]
C.乙隐瞒其资质的真实情况 D.甲提供虚假项目报批手续,给乙造成损失
2.法律维护“公平公正”。若有违此,受损的一方可要求赔偿,若合同尚未履行,在履行会导致没有主观过错的履行方受损时,该可能受损方可申请撤销或变更合同。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若有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等等。
[例] 某单位由于重大误解,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将想购买的A型钢材误写为买B型钢材,则该单位(CD)
A.只能按购买A型钢材履行合同 B.应按效力待定处理该合同
C.可以要求变更为按购买B型钢材履行 D.可以要求撤消该合同 E.可以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3.民法要求“平等自愿”。任何一方不能胁迫一方,缔约双方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和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主体资格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由监护人或设立其的法人承担等。
[例] 甲工程公司是由乙公司.丙某和丁某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扩大经营,甲公司在外地设立了戊分公司及庚全资子公司。戊分公司因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而需要承担巨额债务,对该债务负有清偿义务的的法律主体是(A)
A.甲公司 B.乙公司 C.戊公司 (不是法人) D.庚公司
(二)要联系社会生活实际,学以致用
法律来源于生活,来源于社会实践。因此,我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在法律的规范下运行,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比如现在我们国家特别强调安全和质量,因此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法规要多掌握,另外建造师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来源于《施工协议书(工程承包合同)》,因此,掌握合同方面的知识非常重要。历年的试卷中,涉及质量、安全、合同方面的知识的题占的比例相当大。
(三) 注重理解,不要死记硬背
非法律专业的考生往往对法律专业有一个误解,认为学习法律课程就是靠背靠记,只要记忆力好就能考个好成绩,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同其他学科的学习一样,法律课程的学习也离不开理解。只有准确理解每一个知识点,才能对该知识点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也才能真正把这个知识点记牢固。比如诉讼时效的概念时,时效中止和时效中断两个概念容易混淆,如果我们能结合从这两个概念的中文含义,就不容易混淆了,“中断”-断了,接不起,需要“重新开始”才行;“中止”,由于意外事件“暂停”,相当于足球比赛的“暂停”规则,当意外事件结束后,原来没用完的时间接着计时用完。
[例] 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应于工程验收合格交付后两个月内支付工程款。2005年9月1日,该工程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建设单位迟迟不予支付工程款。若施工单位通过诉讼解决此纠纷,则下列情形中,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是( B )。
A.2006年8月,施工单位所在地突发洪灾,一个月后恢复生产 [不在诉讼时效结束前的6个月内]
B.2007年6月,施工单位所在地发生强烈的地震,一个月后恢复生产
C.2007年7月,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生病住院,一个月后痊愈出院 [不属引起中止的事件]
D.2007年9月,施工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随后撤诉 [诉讼时效中断,不是中止]
(四)注意结合法律条文的规定,不要脱离法律规定来学习。
建造师《法规》这本书是以我国现行有效的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规定为基础而编写的,大家在学习的时候,一方面要系统学习教材所讲授的内容,另一方面也要注意结合一下法律条文的规定,不要脱离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由于篇幅限制等原因,教材在讲述某一个法律的时候,只能是简明的、有重点的,往往无法完全涵盖所有的内容。所以大家在学习的时候,要尽可能地结合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以全面、准确地掌握所学内容。
(五)要善于“串联”关系型知识点
关系型知识点在法规试题中历年都占有很大的比重。因为它考察的是考生是否真正理解了知识点,只有考生理解了并且理解到一定的深度才能做好这样的题型。
例如,《建筑法》中关于分包工程的有关规定中有这样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又如,《合同法》有关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再如,《担保法》中的保证担保方式中有一般保证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
还有《招投标法》中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考试涉及法规中很多地方都有“连带责任”的概念。那么怎么理解这一概念呢?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一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可以请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请求全部履行,负有连带责任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来拒绝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连带债务人中一个或者多人什么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即行解除。但是,对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而言,根据其内部约定,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其应承当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
对于连带责任的含义,考生一定要好好体会。现在再来分析一下上面法条之间的关系。从合同关系上看,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存在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存在分包合同,而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却是什么合同关系也没有。所以,要是依据合同关系来看,如果分包商工程质量出了问题,建设单位是不可以直接要求分包商予以赔偿的。但是,根据上面的法条,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就分包工程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来,如果分包商的工程质量出了问题,建设单位就可以越过总承包商而直接要求分包商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所依据的就不是合同关系了,而是法律。
[例] 某施工机械厂因经营需要分立为挖掘机制造厂及推土机制造厂两个法人企业。分立前由于三台挖掘机未能及时供货,买方欲追究违约责任,则下列关于本案中违约责任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BCE)
A.买方可要求挖掘机生产厂承担违约责任 B.买方可要求推土机生产厂承担违约责任
C.买方可要求推土机与挖掘机生产厂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D.如果推土机与挖掘机生产厂对于该债务有约定,应按规定处理 [债务人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E.如果推土机与挖掘机生产厂对于该债务没有约定,则各自承担一半
[例] 甲.乙两个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双方约定,如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建设单位索赔,各自承担索赔额的50%。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确因质量原因索赔12万元,则下列关于此索赔和赔偿责任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有(BCE )
A.如甲无过错,则其有权拒绝先行赔付 B.建设单位可直接要求甲承担12万元
C.建设单位可直接要求乙承担12万元 D.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质量缺陷的过错方承担主要责任
E.先行赔付的一方,有权就超出50%的部分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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