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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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05日 21: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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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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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1455
2006年11月05日 21:47:09
12楼
5.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Ⅰ 一般规定
5.2.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选择,并符合下列要求:
1 位于水质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
2 尽量靠近主要用水地区;
3 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
4 尽量避开地震区、地质灾害区和矿产采空区。
5.2.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型式的选择,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各种取水构筑物型式一般适用于下列地层条件:
1 管井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大于 4m ,底板埋藏深度大于 8m ;
2 大口井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在 5m 左右,底板埋藏深度小于 15m ;
3 渗渠仅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小于 5m ,渠底埋藏深度小于 6m ;
4 泉室适用于有泉水露头,流量稳定,且覆盖层厚度小于 5m 。
5.2.3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防止地面污水和非取水层水渗入的措施;
2 在取水构筑物的周围,根据地下水开采影响范围设置水源保护区,并禁止建设各种对地下水有污染的设施;
3 过滤器有良好的进水条件,结构坚固,抗腐蚀性强,不易堵塞;
4 大口井、渗渠和泉室应有通风设施。
Ⅱ 管 井
5.2.4 从补给水源充足、透水性良好且厚度在 40m 以上的中、粗砂及砾石含水层中取水,经分段或分层抽水试验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分段取水。
5.2.5 管井的结构、过滤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 GB 50296 的有关规定。
5.2.6 管井井口应加设套管,并填入优质粘土或水泥浆等不透水材料封闭。其封闭厚度视当地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应自地面算起向下不小于 5m 。当井上直接有建筑物时,应自基础底起算。
5.2.7 采用管井取水时应设备用井,备用井的数量宜按 10%~20%的设计水量所需井数确定,但不得少于 1 口井。
Ⅲ 大 口 井
5.2.8 大口井的深度不宜大于 15m 。其直径应根据设计水量、抽水设备布置和便于施工等因素确定,但不宜超过10m 。
5.2.9 大口井的进水方式 ( 井底进水、井底井壁同时进水或井壁加辐射管等 ) ,应根据当地水文地质条件确定。
5.2.10 大口井井底反滤层宜设计成凹弧形。反滤层可设 3~4 层,每层厚度宜为 200~300mm 。与含水层相邻一层的反滤层滤料粒径可按下式计算:

两相邻反滤层的粒径比宜为 2~4 。
5.2.11 大口井井壁进水孔的反滤层可分两层填充,滤料粒径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 5.2.10 条的规定。
5.2.12 无砂混凝土大口井适用于中、粗砂及砾石含水层,其井壁的透水性能、阻砂能力和制作要求等,应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 F 的经验确定。
5.2.13 大口井应设置下列防止污染水质的措施:
1 人孔应采用密封的盖板,盖板顶高出地面不得小于 0.5m 。
2 井口周围应设不透水的散水坡,其宽度一般为 1.5m ;在渗透土壤中散水坡下面还应填厚度不小于 1.5m 的粘土层,或采用其他等效的防渗措施。
Ⅳ 渗 渠
5.2.14 渗渠的规模和布置,应考虑在检修时仍能满足取水要求。
5.2.15 渗渠中管渠的断面尺寸,应按下列数据计算确定:
1 水流速度为 0.5~0.8m/s ;
2 充满度为 0.4~0.8 ;
3 内径或短边长度不小于 600mm
4 管底最小坡度大于或等于 0.2%。
5.2.16 水流通过渗渠孔眼的流速,不应大于 0.01m/s 。
5.2.17 渗渠外侧应做反滤层,其层数、厚度和滤料粒径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 5.2.10 条的规定,但最内层滤料的粒径应略大于进水孔孔径。
5.2.18 集取河道表流渗透水的渗渠,应根据进水水质并结合使用年限等因素选用适当的阻塞系数。
5.2.19 位于河床及河漫滩的渗渠,其反滤层上部应根据河道冲刷情况设置防护措施。
5.2.20 渗渠的端部、转角和断面变换处应设置检查井。直线部分检查井的间距,应视渗渠的长度和断面尺寸而定,宜采用 50m 。
5.2.21 检查井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宽度宜为 12m ,井底宜设 0.5~1.0m 深的沉沙坑。
5.2.22 地面式检查井应安装封闭式井盖,井顶应高出地面 0.5m ,并应有防冲设施。
5.2.23 渗渠出水量较大时,集水井宜分成两格,进水管入口处应设闸门。
5.2.24 集水井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容积可按不小于渗渠 30min 出水量计算,并按最大一台水泵 5min 抽水量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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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1455
2006年11月05日 21:48:49
13楼
5.3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5.3.1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基本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 位于水质较好的地带;
2 靠近主流,有足够的水深,有稳定的河床及岸边,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3 尽可能不受泥沙、漂浮物、冰凌、冰絮等影响;
4 不妨碍航运和排洪,并符合河道、湖泊、水库整治规划的要求;
5 尽量靠近主要用水地区;
6 供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位于城镇和工业企业上游的清洁河段。
5.3.2 在沿海地区的内河水系取水,应避免咸潮影响。当在感潮河段取水时,应根据咸潮特点对采用避咸蓄淡水库取水或在咸潮影响范围以外的上游河段取水,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避咸蓄淡水库可利用现有河道容积蓄淡,亦可利用沿河滩地筑堤修库蓄淡等,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确定。
5.3.3 从江河取水的大型取水构筑物,当河道及水文条件复杂,或取水量占河道的最枯流量比例较大时,在设计前应进行水工模型试验。
5.3.4 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应根据取水量和水质要求,结合河床地形及地质、河床冲淤、水深及水位变幅、泥沙及漂浮物、冰情和航运等因素以及施工条件,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3.5 取水构筑物在河床上的布置及其形状的选择,应考虑取水工程建成后,不致因水流情况的改变而影响河床的稳定性。
5.3.6 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其设计洪水重现期不得低于100年。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应采用 90%~99%。
5.3.7 设计固定式取水构筑物时,应考虑发展的需要。
5.3.8 取水构筑物应根据水源情况,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防止下列情况发生:
1 漂浮物、泥沙、冰凌、冰絮和水生物的阻塞;
2 洪水冲刷、淤积、冰盖层挤压和雷击的破坏;
3 冰凌、木筏和船只的撞击。
在通航河道上,取水构筑物应根据航运部门的要求设置标志。
5.3.9 岸边式取水泵房进口地坪的设计标高,应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1 当泵房在渠道边时,为设计最高水位加 0.5m ;
2 当泵房在江河边时,为设计最高水位加浪高再加 0.5m ,必要时尚应增设防止浪爬高的措施;
3 泵房在湖泊、水库或海边时,为设计最高水位加浪高再加 0.5m ,并应设防止浪爬高的措施。
5.3.10 位于江河上的取水构筑物最底层进水孔下缘距河床的高度,应根据河流钓水文和泥沙特性以及河床稳定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1 侧面进水孔不得小于 0.5m ,当水深较浅、水质较清、河床稳定、取水量不大时,其高度可减至 0.3m ;
2 顶面进水孔不得小于 1.0m 。
5.3.11 水库取水构筑物宜分层取水。位于湖泊或水库边的取水构筑物最底层进水孔下缘距水体底部的高度,应根据水体底部泥沙沉积和变迁情况等因素确定,不宜小于 1.0m ,当水深较浅、水质较清,且取水量不大时,其高度可减至 0.5m 。
5.3.12 取水构筑物淹没进水孔上缘在设计最低水位下的深度,应根据河流的水文、冰情和漂浮物等因素通过水力计算确定,并应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1 顶面进水时,不得小于 0.5m ;
2 侧面进水时,不得小于 0.3m ;
3 虹吸进水时,不宜小于 1.0m ,当水体封冻时,可减至 0.5m 。
注: 1 上述数据在水体封冻情况下应从冰层下缘起算;
2 湖泊、水库、海边或大江河边的取水构筑物,还应考虑风浪的影响。
5.3.13 取水构筑物的取水头部宜分设两个或分成两格。进水间应分成数间,以利清洗。
注:漂浮物多的河道,相邻头部在沿水流方向宜有较大间距。
5.3.14 取水构筑物进水孔应设置格栅,栅条间净距应根据取水量大小、冰絮和漂浮物等情况确定,小型取水构筑物宜为 30~50mm ,大、中型取水构筑物宜为 80~120mm 。当江河中冰絮或漂浮物较多时,栅条间净距宜取大值。
5.3.15 进水孔的过栅流速,应根据水中漂浮物数量、有无冰絮、取水地点的水流速度、取水量大小、检查和清理格栅的方便等因素确定,宜采用下列数据:
1 岸边式取水构筑物,有冰絮时为 0.2~0.6m/s ;无冰絮时为 0.4~1.0m/s ;
2 河床式取水构筑物,有冰絮时为 0.1~0.3m/s ;无冰絮时为 0.2~0.6m/s 。
格栅的阻塞面积应按 25%考虑。
5.3.16 当需要清除通过格栅后水中的漂浮物时,在进水间内可设置平板式格网、旋转式格网或自动清污机。
平板式格网的阻塞面积应按 50%考虑,通过流速不应大于 0.5m/s ;旋转式格网或自动清污机的阻塞面积应按 25%考虑,通过流速不应大于 1.0m/s 。
5.3.17 进水自流管或虹吸管的数量及其管径,应根据最低水位,通过水力计算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两条。当一条管道停止工作时,其余管道的通过流量应满足事故用水要求。
5.3.18 进水自流管和虹吸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小于 0.6m/s 。必要时,应有清除淤积物的措施。
虹吸管宜采用钢管。
5.3.19 取水构筑物进水间平台上应设便于操作的闸阀启闭设备和格网起吊设备;必要时还应设清除泥沙的设施。
5.3.20 当水源水位变幅大,水位涨落速度小于 2.0m/h ,且水流不急、要求施工周期短和建造固定式取水构筑物有困难时,可考虑采用缆车或浮船等活动式取水构筑物。
5.3.21 活动式取水构筑物的个数,应根据供水规模、联络管的接头型式及有无安全贮水池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5.3.22 活动式取水构筑物的缆车或浮船,应有足够的稳定性和刚度,机组、管道等的布置应考虑缆车或船体的平衡。
机组基座的设计,应考虑减少机组对缆车或船体的振动,每台机组均宜设在同一基座上。
5.3.23 缆车式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其位置宜选择在岸坡倾角为 10°~28°的地段。
2 缆车轨道的坡面宜与原岸坡相接近。
3 缆车轨道的水下部分应避免挖槽。当坡面有泥沙淤积时,应考虑冲淤设施。
4 缆车上的出水管与输水斜管间的连接管段,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橡胶软管或曲臂式连接管等。
5 缆车应设安全可靠的制动装置。
5.3.24 浮船式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选择在河岸较陡和停泊条件良好的地段。
浮船应有可靠的锚固设施。浮船上的出水管与输水管间的连接管段,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摇臂式或阶梯式等。
5.3.25 山区浅水河流的取水构筑物可采用低坝式 ( 活动坝或固定坝 ) 或底栏栅式。
低坝式取水构筑物宜用于推移质不多的山区浅水河流;底栏栅式取水构筑物宜用于大颗粒推移质较多的山区浅水河流。
5.3.26 低坝位置应选择在稳定河段上。坝的设置不应影响原河床的稳定性。
取水口宜布置在坝前河床凹岸处。
5.3.27 低坝的坝高应满足取水深度的要求。坝的泄水宽度,应根据河道比降、洪水流量、河床地质以及河道平面形态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
冲沙闸的位置及过水能力,应按将主槽稳定在取水口前,并能冲走淤积泥沙的要求确定。
5.3.28 底栏栅的位置应选择在河床稳定、纵坡大、水流集中和山洪影响较小的河段。
5.3.29 底栏栅式取水构筑物的栏栅宜组成活动分块形式。其间隙宽度应根据河流泥沙粒径和数量、廊道排沙能力、取水水质要求等因素确定。栏栅长度应按进水要求确定。底栏栅式取水构筑物应有沉沙和冲沙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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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1455
2006年11月05日 21:49:38
14楼
6、泵房
6.1 一般规定
6.1.1 工作水泵的型号及台数应根据逐时、逐日和逐季水量变化、水压要求、水质情况、调节水池大小、机组的效率和功率因素等,综合考虑确定。当供水量变化大且水泵台数较少时,应考虑大小规格搭配,但型号不宜过多,电机的电压宜一致。
6.1.2 水泵的选择应符合节能要求。当供水水量和水压变化较大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机组调速、更换叶轮、调节叶片角度等措施。
6.1.3 泵房一般宜设 1~2 台备用水泵。
备用水泵型号宜与工作水泵中的大泵一致。
6.1.4 不得间断供水的泵房,应没两个外部独立电源。如不能满足时,应设备用动力设备,其能力应能满足发生事故时的用水要求。
6.1.5 要求启动快的大型水泵,宜采用自灌充水。
非自灌充水离心泵的引水时间,不宜超过 5min 。
6.1.6 泵房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
泵房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096 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 的规定。
6.1.7 泵房设计宜进行停泵水锤计算,当停泵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值时,必须采取消除水锤的措施。
6.1.8 使用潜水泵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水泵应常年运行在高效率区;
2 在最高与最低水位时,水泵仍能安全、稳定运行;
3 所配用电机电压等级宜为低压;
4 应有防止电缆碰撞、摩擦的措施;
5 潜水泵不宜直接设置于过滤后的清水中。
6.1.9 参与自动控制的阀门应采用电动、气动或液压驱动。直径 300mm 及 300mm 以上的其他阀门,且启动频繁,宜采用电动、气动或液压驱动。
6.1.10 地下或半地下式泵房应设排水设施,并有备用。
6.2 水泵吸水条件
6.2.1 水泵吸水井、进水流道及安装高度等应根据泵型、机组台数和当地自然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根据使用条件和维修要求,吸水井宜采用分格。
6.2.2 非自灌充水水泵应分别设置吸水管。设有 3 台或 3 台以上的自灌充水水泵,如采用合并吸水管,其数量不宜少于两条,当一条吸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吸水管仍能通过设计水量。
6.2.3 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水泵运行的要求。
6.2.4 吸水井布置应满足井内水流顺畅、流速均匀、不产生涡流,且便于施工及维护。大型混流泵、轴流泵宜采用正向进水,前池扩散角不宜大于 40°。
6.2.5 水泵安装高度应满足不同工况下必需气蚀余量的要求。
6.2.6 湿式安装的潜水泵最低水位应满足电机干运转的要求。干式安装的潜水泵必须配备电机降温装置。
6.3 管道流速
6.3.1 水泵吸水管及出水管的流速,宜采用下列数值:
1 吸水管:
直径小于 250mm 时,为 1.0~1.2m/s ;
直径在 2501000mm 时,为 1.2~1.6 m/s ;
直径大于 1000mm 时,为 1.5~2.0 m/s 。
2 出水管:
直径小于 250mm 时,为 1.5~2.0 m/s ;
直径在 250~1000mm 时,为 2.0~2.5 m/s ;
直径大于 1000mm 时,为 2.0~3.0 m/s 。
6.4 起重设备
6.4.1 泵房内的起重设备,宜根据水泵或电动机重量按下列规定选用:
1 起重量小于 0.5t 时,采用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
2 起重量在 0.5~3t 时,采用手动或电动起重设备;
3 起重量大于 3t 时,采用电动起重设备。
注:起吊高度大、吊运距离长或起吊次数多的泵房,可适当提高起吊的操作水平。
6.5 水泵机组布置
6.5.1 水泵机组的布置应满足设备的运行、维护、安装和检修的要求。
6.5.2 卧式水泵及小叶轮立式水泵机组的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单排布置时,相邻两个机组及机组至墙壁间的净距:电动机容量不大于 55kW 时,不小于 1.0m ;电动机容量大于 55kW 时,不小于 1.2m 。当机组竖向布置时,尚需满足相邻进、出水管道间净距不小于 0.6m 。
2 双排布置时,进、出水管道与相邻机组间的净距宜为 0.6~1.2m 。
3 当考虑就地检修时,应保证泵轴和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能拆卸。
注:地下式泵房或活动式取水泵房以及电动机容量小于 20kW 时,水泵机组间距可适当减小。
6.5.3 叶轮直径较大的立式水泵机组净距不应小于 1.5m ,并应满足进水流道的布置要求。
6.6 泵房布置
6.6.1 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2m 。
6.6.2 泵房内的架空管道,不得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
6.6.3 泵房地面层的净高,除应考虑通风、采光等条件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时,净高不应小于 3.0m ;
2 当采用单轨起重机时,吊起物底部与吊运所越过的物体顶部之间应保持有 0.5m 以上的净距;
3 当采用桁架式起重机时,除应遵守本条第 2 款规定外,还应考虑起重机安装和检修的需要。
4 对地下式泵房,尚需满足吊运时吊起物底部与地面层地坪间净距不小于 0.3m 。
6.6.4 设计装有立式水泵的泵房时,除应符合本节上述条文中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下列措施:
1 尽量缩短水泵传动轴长度;
2 水泵层的楼盖上设吊装孔;
3 设置通向中间轴承的平台和爬梯。

6.6.5 管井泵房内应设预润水供给装置。泵房屋盖上应设吊装孔。
6.6.6 泵房至少应设一个可以搬运最大尺寸设备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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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1455
2006年11月05日 21:50:24
15楼
7、输配水
7.1 一般规定
7.1.1 输水管(渠)线路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确定:
1 尽量缩短管线的长度,尽量避开不良地质构造(地质断层、滑坡等)处,尽量沿现有或规划道路敷设;
2 减少拆迁,少占良田,少毁植被,保护环境;
3 施工、维护方便,节省造价,运行安全可靠。
7.1.2 从水源至净水厂的原水输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平均时供水量确定,并计入输水管(渠)的漏损水量和净水厂自用水量。
从净水厂至管网的清水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条件下,由净水厂负担的供水量计算确定。
7.1.3 输水干管不宜少于两条,当有安全贮水池或其他安全供水措施时,也可修建一条。输水干管和连通管的管径及连通管根数,应按输水干管任何一段发生故障时仍能通过事故用水量计算确定,城镇的事故水量为设计水量的 70%。
7.1.4 输水管道系统运行中,应保证在各种设计工况下,管道不出现负压。
7.1.5 原水输送宜选用管道或暗渠(隧洞);当采用明渠输送原水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止水质污染和水量流失的安全措施。
清水输送应选用管道。
7.1.6 输水管道系统的输水方式可采用重力式、加压式或两种并用方式,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选定。
7.1.7 长距离输水工程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1 应深入进行管线实地勘察和线路方案比选优化;对输水方式、管道根数按不同工况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选择安全可靠的运行系统;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管材、设备的比选优化,通过计算经济流速确定管径。
2 应进行必要的水锤分析计算,并对管路系统采取水锤综合防护设计,根据管道纵向布置、管径、设计水量、功能要求,确定空气阀的数量、型式、口径。
3 应设测流、测压点,并根据需要设置遥测、遥讯、遥控系统。
7.1.8 城镇配水管网宜设计成环状,当允许间断供水时,可设计为枝状,但应考虑将来连成环状管网的可能。
7.1.9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自备水源供水系统直接连接。
7.1.10 配水管网应按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及设计水压进行水力平差计算,并应分别按下列 3 种工况和要求进行校核:
1 发生消防时的流量和消防水压的要求;
2 最大转输时的流量和水压的要求;
3 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的事故用水量和设计水压要求。
7.1.11 配水管网应进行优化设计,在保证设计水量、水压、水质和安全供水的条件下,进行不同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
7.1.12 压力输水管应考虑水流速度急剧变化时产生的水锤,并采取削减水锤的措施。
7.1.13 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 100mm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 120m 。
7.2 水力计算
7.2.1 管 ( 渠 ) 道总水头损失,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hz=hy+hj (7.2.1)
式中 hz——管 ( 渠 ) 道总水头损失 (m) ;
hy——管 ( 渠 ) 道沿程水头损失 (m) :
hj——管 ( 渠 ) 道局部水头损失 (m) 。
7.3 管道布置和敷设
7.3.1 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冰冻情况、外部荷载、管材性能、抗浮要求及与其他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
露天管道应有调节管道伸缩设施,并设置保证管道整体稳定的措施,还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7.3.2 城镇给水管道的平面布置和竖向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 的规定确定。
7.3.3 城镇给水管道与建(构)筑物、铁路以及和其他工程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应根据建(构)筑物基础、路面种类、卫生安全、管道埋深、管径、管材、施工方法、管道设计压力、管道附属构筑物的大小等按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确定。
7.3.4 给水管道与其他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按本规范附录 B 规定确定。
7.3.5 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免穿过毒物污染及腐蚀性地段,无法避开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7.3.6 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或输送有毒液体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上面,且不应有接口重叠;当给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采用钢管或钢套管,钢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长度,每端不得小于 3m ,钢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7.3.7 给水管道与铁路交叉时,其设计应按铁路行业技术规定执行。
7.3.8 管道穿过河道时,可采用管桥或河底穿越等方式。
穿越河底的管道应避开锚地,管内流速应大于不淤流速。管道应有检修和防止冲刷破坏的保护设施。管道的埋设深度还应在其相应防洪标准(根据管道等级确定)的洪水冲刷深度以下,且至少应大于1m 。
管道埋设在通航河道时,应符合航运管理部门的技术规定,并应在河两岸设立标志,管道埋设深度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m以下。
7.3.9 输配水管道的地基、基础、垫层、回填土压实密度等的要求,应根据管材的性质(刚性管或柔性管),结合管道埋设处的具体情况,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332 规定确定。
7.3.10 管道试验压力及水压试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8 的有关规定。
7.4 管渠材料及附属设施
7.4.1 输配水管道材质的选择,应根据管径、内压、外部荷载和管道敷设区的地形、地质、管材的供应,按照运行安全、耐久、减少漏损、施工和维护方便、经济合理以及清水管道防止二次污染的原则,进行技术、经济、安全等综合分析确定。
7.4.2 金属管道应考虑防腐措施。金属管道内防腐宜采用水泥砂浆衬里。金属管道外防腐宜采用环氧煤沥青、胶粘带等涂料。
金属管道敷设在腐蚀性土中以及电气化铁路附近或其他有杂散电流存在的地区时,为防止发生电化学腐蚀,应采取阴极保护措施(外加电流阴极保护或牺牲阳极)。
7.4.3 输配水管道的管材及金属管道内防腐材料和承插管接口处填充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输配水设置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T 17219 的有关规定。
7.4.4 非整体连接管道在垂直和水平方向转弯处、分叉处、管道端部堵头处,以及管径截面变化处支墩的设置,应根据管径、转弯角度、管道设计内水压力和接口摩擦力,以及管道埋设处的地基和周围土质的物理力学指标等因素计算确定。
7.4.5 输水管(渠)道的始点、终点、分叉处以及穿越河道、铁路、公路段,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阀(闸)门。输水管道尚应按事故检修的需要设置阀门。
配水管网上两个阀门之间独立管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 5 个。
7.4.6 当输配水管道系统需要进行较大的压力和流量调节时,宜设有调压(流)装置。
7.4.7 输水管(渠)道隆起点上应设通气设施,管线竖向布置平缓时,宜间隔 1000m 左右设一处通气设施。配水管道可根据工程需要设置空气阀。
7.4.8 输水管(渠)道、配水管网低洼处及阀门间管段低处,可根据工程的需要设置泄(排)水阀井。泄(排)水阀的直径,可根据放空管道中泄(排)水所需要的时间计算确定。
7.4.9 输水管(渠)需要进入检修处,宜在必要的位置设置人孔。
7.4.10 非满流的重力输水管(渠)道,必要时还应设置跌水井或控制水位的措施。
7.5 调蓄构筑物
7.5.1 净水厂清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水曲线、送水曲线、自用水量及消防储备水量等确定,并满足消毒接触时间的要求。当管网无调节构筑物时,在缺乏资料情况下,可按水厂最高日设计水量的 10%~20%确定。
7.5.2 管网供水区域较大,距离净水厂较远,且供水区域有合适的位置和适宜的地形,可考虑在水厂外建高位水池、水塔或调节水池泵站。其调节容积应根据用水区域供需情况及消防储备水量等确定。
7.5.3 清水池的个数或分格数不得少于2个,并能单独工作和分别泄空;在有特殊措施能保证供水要求时,亦可修建1个。
7.5.4 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调节水池、水塔,应有保证水的流动,避免死角,防止污染,便于清洗和通气等措施。
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和调节水池周围 10m 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场等污染源;周围 2m 以内不得有污水管道和污染物。当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
7.5.5 水塔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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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05日 21:51:01
16楼
8、水厂总体设计
8.0.1 水厂厂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根据下列要求综合确定:
1 给水系统布局合理;
2 不受洪水威胁;
3 有较好的废水排除条件;
4 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5 有便于远期发展控制用地的条件;
6 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
7 少拆迁,不占或少占农田;
8 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
注:有沉沙特殊处理要求的水厂宜设在水源附近。
8.0.2 水厂总体布置应结合工程目标和建设条件,在确定的工艺组成和处理构筑物形式的基础上进行。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满足各建(构)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要求。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施应根据水厂规模、生产和管理体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8.0.3 水厂生产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程布置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条件,力求流程通畅、能耗降低、土方平衡。
2 在满足各构筑物和管线施工要求的前提下,水厂各构筑物应紧凑布置。寒冷地区生产构筑物应尽量集中布置。
3 生产构筑物间连接管道的布置,宜水流顺直、避免迂回。
8.0.4 附属生产建筑物(机修间、电修间、仓库等)应结合生产要求布置。
8.0.5 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力求位置和朝向合理,并与生产构筑物分开布置。采暖地区锅炉房应布置在水厂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8.0.6 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8.0.7 一、二类城市主要水厂的供电应采用一级负荷。一、二类城市非主要水厂及三类城市的水厂可采用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8.0.8 生产构筑物应配置必要的在线水质检测和计量设施,并设置与之相适应的控制和调度系统。必要时,水厂可设置电视监控系统等安全保护设施。
8.0.9 并联运行的净水构筑物间应配水均匀。构筑物之间宜根据工艺要求设置连通管或超越管。
8.0.10 水厂的主要生产构(建)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并设置必要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
8.0.11 水厂内应根据需要,在适当的地点设置滤料、管配件等露天堆放场地。
8.0.12 水厂建筑物的造型宜简洁美观,材料选择适当,并考虑建筑的群体效果及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8.0.13 寒冷地区的净水构筑物宜建在室内或采取加盖措施,以保证净水构筑物正常运行。
8.0.14 水厂生产和附属生产及生活等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要求。
8.0.15 水厂内应设置通向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道路。可按下列要求设计:
1 水厂宜设置环行道路;
2 大型水厂可设双车道,中、小型水厂可设单车道;
3 主要车行道的宽度:单车道为 3.5m ,双车道为 6m ,支道和车间引道不小于 3m ;
4 车行道尽头处和材料装卸处应根据需要设置回车道;
5 车行道转弯半径 6~10m ;
6 人行道路的宽度为 1.5~2.0m 。

8.0.16 水厂排水宜采用重力流排放,必要时可设排水泵站。厂区雨水管道设计的降雨重现期宜选用 1~3 年。
8.0.17 水厂排泥水排入河道、沟渠等天然水体时,其悬浮物质不应对河道、沟渠造成淤塞,必要时应对排泥水进行处理,对所产生的脱水泥渣妥善处置。
8.0.18 水厂应设置大门和围墙。围墙高度不宜小于 2.5m 。有排泥水处理的水厂,宜设置脱水泥渣专用通道及出入口。
8.0.19 水厂应进行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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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05日 21:52:56
17楼
9、水处理
9.1 一般规定
9.1.1 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用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处理后水质要求,经过调查研究以及不同工艺组合的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水厂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操作管理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研究确定。
9.1.2 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水量,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水厂自用水量确定。
水厂自用水率应根据原水水质、所采用的处理工艺和构筑物类型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一般可采用设计水量的 5%~10%。当滤池反冲洗水采取回用时,自用水率可适当减小。
9.1.3 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参数必要时应按原水水质最不利情况 ( 如沙峰、低温、低浊等 ) 下所需最大供水量进行校核。
9.1.4 水厂设计时,应考虑任一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而停运时仍能满足生产需求。
9.1.5 净水构筑物应根据需要设置排泥管、排空管、溢流管和压力冲洗设施等。
9.1.6 当滤池反冲洗水回用时,应尽可能均匀回流,并避免有害物质和病原微生物等积聚的影响,必要时可采取适当处理后回用。
9.2 预 处 理
9.2.1 原水的含沙量或色度、有机物、致突变前体物等含量较高、臭味明显或为改善凝聚效果,可在常规处理前增设预处理。
9.2.2 当原水含沙量高时,宜采取预沉措施。在有天然地形可以利用时,也可采取蓄水措施,以供沙峰期间取用。
9.2.3 预沉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原水含沙量及其粒径组成、沙峰持续时间、排泥要求、处理水量和水质要求等因素,结合地形条件采用沉沙、自然沉淀或凝聚沉淀。
9.2.4 预沉池的设计数据,应通过原水沉淀试验或参照类似水厂的运行经验确定。
9.2.5 预沉池一般可按沙峰持续时间内原水日平均含沙量设计。当原水含沙量超过设计值期间,应考虑有调整凝聚剂投加或采取其他措施的可能。
9.2.6 预沉池应采用机械排泥。
9.2.7 生活饮用水原水的氨氮、嗅阈值、有机微污染物、藻含量较高时,可采用生物预处理。生物预处理池的设计,应以原水试验的资料为依据。进入生物预处理池的原水应具有较好的可生物降解性,水温宜高于 5℃。
9.2.8 人工填料生物预处理池,宜设置曝气装置。
9.2.9 人工填料生物接触氧化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为 1~2h ,曝气气水比宜为 0.8:1~2:1 。
9.2.10 颗粒填料生物滤池可为下向流或上向流。填料粒径宜为 2~5mm ,填料厚度宜为 2m ,滤速宜为 4~7m/h ,曝气的气水比宜为 0.5:1~1.5:1 。下向流滤池气水反冲洗强度宜为:水 10~15L/(m2•s) ,气 10~20L/(m2•s) 。
9.2.11 采用氯预氧化处理工艺时,加氯点和加氯量应合理确定,尽量减少消毒副产物的产生。
9.2.12 采用臭氧预氧化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9.9 节相关条款的规定。
9.2.13 采用高锰酸钾预氧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锰酸钾宜在水厂取水口加入;当在水处理流程中投加时,先于其他水处理药剂投加的时间不宜少于 3min 。
2 经过高锰酸钾预氧化的水必须通过滤池过滤。
3 高锰酸钾预氧化的药剂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精确控制,用于去除有机微污染物、藻和控制臭味的高锰酸钾投加量可为 0.5~2.5mg/L 。
4 高锰酸钾的用量在 12kg/d 以上时宜采用干投。湿投溶液浓度可为 4%。
9.2.14 原水在短时间内含较高浓度溶解性有机物、具有异臭异味时,可采用粉末活性炭吸附。采用粉末活性炭吸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粉末活性炭投加点宜根据水处理工艺流程综合考虑确定,并宜加于原水中,经过与水充分混合、接触后,再投加混凝剂或氯。
2 粉末活性炭的用量根据试验确定,宜为 5~30mg/L 。
3 湿投的粉末活性炭炭浆浓度可采用 5%~10% ( 按重量计 ) 。
4 粉末活性炭的贮藏、输送和投加车间,应有防尘、集尘和防火设施。
9.3 混凝剂和助凝剂的投配
9.3.1 用于生活饮用水处理的混凝剂或助凝剂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9.3.2 混凝剂和助凝剂品种的选择及其用量,应根据原水混凝沉淀试验结果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水厂运行经验等,经综合比较确定。
9.3.3 混凝剂的投配宜采用液体投加方式。
当采用液体投加方式时,混凝剂的溶解和稀释应按投加量的大小、混凝剂性质,选用水力、机械或压缩空气等搅拌、稀释方式。
有条件的水厂,应直接采用液体原料的混凝剂。
聚丙烯酰胺的投配,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 CJJ 40 的规定。
9.3.4 液体投加混凝剂时,溶解次数应根据混凝剂投加量和配制条件等因素确定,每日不宜超过 3 次。
混凝剂投加量较大时,宜设机械运输设备或将固体溶解池设在地下。混凝剂投加量较小时,溶解池可兼作投药池。投药池应设备用池。
9.3.5 混凝剂投配的溶液浓度,可采用 5%~20% ( 按固体重量计算 ) 。
9.3.6 石灰应制成石灰乳投加。
9.3.7 投加混凝剂应采用计量泵加注,且应设置计量设备并采取稳定加注量的措施。混凝剂或助凝剂宜采用自动控制投加。
9.3.8 与混凝剂和助凝剂接触的池内壁、设备、管道和地坪,应根据混凝剂或助凝剂性质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9.3.9 加药间应尽量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段。室内必须安置通风设备及具有保障工作人员卫生安全的劳动保护措施。
9.3.10 加药间宜靠近投药点。
9.3.11 加药间的地坪应有排水坡度。
9.3.12 药剂仓库及加药间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计量工具和搬运设备。
9.3.13 混凝剂的固定储备量,应按当地供应、运输等条件确定,宜按最大投加量的 7~15d 计算。其周转储备量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确定。
9.3.14 计算固体混凝剂和石灰贮藏仓库面积时,其堆放高度:当采用混凝剂时可为 1.5~2.0m ;当采用石灰时可为 1.5m 。
当采用机械搬运设备时,堆放高度可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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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05日 21:53:45
18楼
9.4 混凝、沉淀和澄清
I 一般规定
9.4.1 选择沉淀池或澄清池类型时,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处理后水质要求,并考虑原水水温变化、制水均匀程度以及是否连续运转等因素,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9.4.2 沉淀池和澄清池的个数或能够单独排空的分格数不宜少于 2 个。
9.4.3 设计沉淀池和澄清池时应考虑均匀配水和集水。
9.4.4 沉淀池积泥区和澄清池沉泥浓缩室(斗)的容积,应根据进出水的悬浮物含量、处理水量、加药量、排泥周期和浓度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
9.4.5 当沉淀池和澄清池规模较大或排泥次数较多时,宜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排泥装置。
9.4.6 澄清池絮凝区应设取样装置。
Ⅱ 混 合
9.4.7 混合设备的设计应根据所采用的混凝剂品种,使药剂与水进行恰当的急剧、充分混合。
9.4.8 混合方式的选择应考虑处理水量的变化,可采用机械混合或水力混合。
Ⅲ 絮 凝
9.4.9 絮凝池宜与沉淀池合建。
9.4.10 絮凝池型式的选择和絮凝时间的采用,应根据原水水质情况和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或通过试验确定。
9.4.11 设计隔板絮凝池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絮凝时间宜为 20~30min ;
2 絮凝池廊道的流速,应按由大到小渐变进行设计,起端流速宜为 0.5~0.6m/s ,末端流速宜为 0.2~0.3m/s ;
3 隔板间净距宜大于 0.5m 。
9.4.12 设计机械絮凝池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絮凝时间为 15~20min ;
2 池内设 3~4 挡搅拌机;
3 搅拌机的转速应根据浆板边缘处的线速度通过计算确定,线速度宜自第一挡的 0.5m/s 逐渐变小至末挡的 0.2m/s ;
4 池内宜设防止水体短流的设施。
9.4.13 设计折板絮凝池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絮凝时间为 12~20min 。
2 絮凝过程中的速度应逐段降低,分段数不宜少于三段,各段的流速可分别为:
第一段: 0.25~0.35 m/s ;
第二段: 0.15~0.25 m/s ;
第三段: 0.10~0.15 m/s 。
3 折板夹角采用 90°~120°。
4 第三段宜采用直板。
9.4.14 设计栅条(网格)絮凝池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絮凝池宜设计成多格竖流式。
2 絮凝时间宜为 12~20min ,用于处理低温或低浊水时,絮凝时间可适当延长。
3 絮凝池竖井流速、过栅(过网)和过孔流速应逐段递减,分段数宜分三段,流速分别为:
竖井平均流速:前段和中段 0.14~0.12m/s ,末段 0.14~0.10m/s ;
过栅(过网)流速:前段 0.30~0.25m/s ,中段 0.25~0.22m/s ,末段不安放栅条(网格);
竖井之间孔洞流速:前段 0.30~0.20m/s ,中段 0.20~0.15m/s ,末段 0.14~0.10m/s 。
4 絮凝池宜布置成 2 组或多组并联形式。
5 絮凝池内应有排泥设施。
Ⅳ 平流沉淀池
9.4.15 平流沉淀池的沉淀时间,宜为 1.5~3.0h 。
9.4.16 平流沉淀池的水平流速可采用 10~25mm/s ,水流应避免过多转折。
9.4.17 平流沉淀池的有效水深,可采用 3.0~3.5m 。沉淀池的每格宽度(或导流墙间距),宜为 3~8m ,最大不超过 15m ,长度与宽度之比不得小于 4 ;长度与深度之比不得小于 10 。
9.4.18 平流沉淀池宜采用穿孔墙配水和溢流堰集水,溢流率不宜超过 300m3/(m·d) 。
V 上向流斜管沉淀池
9.4.19 斜管沉淀区液面负荷应按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可采用 5.0~9.0m3 /(m2·h) 。
9.4.20 斜管设计可采用下列数据:斜管管径为 30~40mm ;斜长为 1.0m ;倾角为 60°。
9.4.21 斜管沉淀池的清水区保护高度不宜小于 1.0m ;底部配水区高度不宜小于 1.5m 。
Ⅵ 侧向流斜板沉淀池
9.4.22 侧向流斜板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斜板沉淀池的设计颗粒沉降速度、液面负荷宜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水厂运行经验确定,设计颗粒沉降速度可采用 0.16~0.3mm/s ,液面负荷可采用 6.0~12m3/(m2·h) ,低温低浊度水宜采用下限值;
2 斜板板距宜采用 80~100mm ;
3 斜板倾斜角度宜采用 60°;
4 单层斜板板长不宜大于 1.0m 。
Ⅶ 机械搅拌澄清池
9.4.23 机械搅拌澄清池清水区的液面负荷,应按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可采用 2.9~3.6m3 /(m2·h) 。
9.4.24 水在机械搅拌澄清池中的总停留时间,可采用 1.2~1.5h 。
9.4.25 搅拌叶轮提升流量可为进水流量的 3~5 倍,叶轮直径可为第二絮凝室内径的 70%~80%,并应设调整叶轮转速和开启度的装置。
9.4.26 机械搅拌澄清池是否设置机械刮泥装置,应根据水池直径、底坡大小、进水悬浮物含量及其颗粒组成等因素确定。
Ⅷ 水力循环澄清池
9.4.27 水力循环澄清池清水区的液面负荷,应按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可采用 2.5~3.2m3/(m2·h) 。
9.4.28 水力循环澄清池导流筒(第二絮凝室)的有效高度,可采用3~4m。
9.4.29 水力循环澄清池的回流水量,可为进水流量的 2~4 倍。
9.4.30 水力循环澄清池池底斜壁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小于 45°。
Ⅸ 脉冲澄清池
9.4.31 脉冲澄清池清水区的液面负荷,应按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可采用 2.5~3.2m3/(m2·h) 。
9.4.32 脉冲周期可采用 30~40s ,充放时间比为 3:1~4:1 。
9.4.33 脉冲澄清池的悬浮层高度和清水区高度,可分别采用 1.5~2.0m 。
9.4.34 脉冲澄清池应采用穿孔管配水,上设人字形稳流板。
9.4.35 虹吸式脉冲澄清池的配水总管,应设排气装置。
X 气 浮 池
9.4.36 气浮池宜用于浑浊度小于 100NTU 及含有藻类等密度小的悬浮物质的原水。
9.4.37 接触室的上升流速,可采用 10~20mm/s ,分离室的向下流速,可采用 1.5~2.0mm/s ,即分离室液面负荷为 5.4~7.2m3/(m2·h) 。
9.4.38 气浮池的单格宽度不宜超过 10m ;池长不宜超过 15m ;有效水深可采用 2.0~3.0m 。
9.4.39 溶气罐的压力及回流比,应根据原水气浮试验情况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溶气压力可采用 0.2~0.4MPa ;回流比可采用 5%~10%。
溶气释放器的型号及个数应根据单个释放器在选定压力下的㈦流量及作用范围确定。
9.4.40 压力溶气罐的总高度可采用 3.0m ,罐内需装填料,其高度宜为 1.0~1.5m ,罐的截面水力负荷可采用 100~150m3 /(m2·h) 。
9.4.41 气浮池宜采用刮渣机排渣。刮渣机的行车速度不宜大于 5m/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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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05日 21:56:45
19楼
9.5 过 滤
I 一般规定
9.5.1 滤料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抗蚀性能,可采用石英砂、无烟煤和重质矿石等。
9.5.2 滤池型式的选择,应根据设计生产能力、运行管理要求、进出水水质和净水构筑物高程布置等因素,结合厂址地形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9.5.3 滤池的分格数,应根据滤池型式、生产规模、操作运行和维护检修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除无阀滤池和虹吸滤池外不得少于 4 格。
9.5.4 滤池的单格面积应根据滤池型式、生产规模、操作运行、滤后水收集及冲洗水分配的均匀性,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9.5.5 滤料层厚度 (L) 与有效粒径 (d10) 之比 (L/d10值):细砂及双层滤料过滤应大于 1000 ;粗砂及三层滤料过滤应大于 1250 。
9.5.6 除滤池构造和运行时无法设置初滤水排放设施的滤池外,滤池宜设有初滤水排放设施。
Ⅱ 滤速及滤料组成
9.5.7 滤池应按正常情况下的滤速设计,并以检修情况下的强制滤速校核。
注:正常情况系指水厂全部滤池均在进行工作;检修情况系指全部滤池中的一格或两格停运进行检修、冲洗或翻砂。
9.5.8 滤池滤速及滤料组成的选用,应根据进水水质、滤后水水质要求、滤池构造等因素,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滤池的运行经验确定,宜按表 9.5.8 采用。
9.5.9 当滤池采用大阻力配水系统时,其承托层宜按表 9.5.9 采用。
9.5.10 三层滤料池的承托层宜按表 9.5.10 采用。
9.5.11 采用滤头配水(气)系统时,承托层可采用粒径 2~4mm 粗砂,厚度为 50~100mm 。
Ⅲ 配水、配气系统
9.5.12 滤池配水、配气系统,应根据滤池型式、冲洗方式、单格面积、配气配水的均匀性等因素考虑选用。采用单水冲洗时,可选用穿孔管、滤砖、滤头等配水系统;气水冲洗时,可选用长柄滤头、塑料滤砖、穿孔管等配水、配气系统。
9.5.13 大阻力穿孔管配水系统孔眼总面积与滤池面积之比宜为 0.20%~0.28%;中阻力滤砖配水系统孔眼总面积与滤池面积之比宜为 0.6%~0.8%;小阻力滤头配水系统缝隙总面积与滤池面积之比宜为 1.25%~2.00%。
9.5.14 大阻力配水系统应按冲洗流量,并根据下列数据通过计算确定:
1 配水干管(渠)进口处的流速为 1.0~1.5m/s ;
2 配水支管进口处的流速为 1.5~2.0m/s ;
3 配水支管孔眼出口流速为 5~6m/s 。
干管(渠)顶上宜设排气管,排出口需在滤池水面以上。
9.5.15 长柄滤头配气配水系统应按冲洗气量、水量,并根据下列数据通过计算确定:
1 配气干管进口端流速为 10~15m/s ;
2 配水(气)渠配气孔出口流速为 10m/s 左右;
3 配水干管进口端流速为 1.5m/s 左右。
4 配水(气)渠配水孔出口流速为 1~1.5m/s 。
配水(气)渠顶上宜设排气管,排出口需在滤池水位以上。
Ⅳ 冲 洗
9.5.16 滤池冲洗方式的选择,应根据滤料层组成、配水配气系统型式,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滤池的经验确定,宜按表 9.5.16 选用。
9.5.17 单水冲洗滤池的冲洗强度及冲洗时间宜按表 9.5.17 采用。
注: 1 当采用表面冲洗设备时,冲洗强度可取低值。
2 应考虑由于全年水温、水质变化因素,有适当调整冲洗强度的可能。
3 选择冲洗强度应考虑所用混凝剂品种的因素。
4 膨胀率数值仅作设计计算用。
当增设表面冲洗设备时,表面冲洗强度宜采用 2~3L/(m2•s) ( 固定式)或 0.50~0.75L/(m2•s)( 旋转式),冲洗时间均为 4~6min 。
9.5.18 气水冲洗滤池的冲洗强度及冲洗时间,宜按表 9.5.18 采用。
注:表中单层粗砂均匀级配滤料中,无括号的数值适用于无表面扫洗的滤池;括号内的数值适用于有表面扫洗的滤池。
9.5.19 单水冲洗滤池的冲洗周期,当为单层细砂级配滤料时,宜采用 12~24h ;气水冲洗滤池的冲洗周期,当为粗砂均匀级配滤料时,宜采用 24~36h 。
V 滤池配管(渠
9.5.20 滤池应有下列管(渠),其管径(断面)宜根据表 9.5.20 所列流速通过计算确定。
Ⅵ 普通快滤池
9.5.21 单层、双层滤料滤池冲洗前水头损失宜采用 2.0~2.5m ;三层滤料滤池冲洗前水头损失宜采用 2.0~3.0m 。
9.5.22 滤层表面以上的水深,宜采用 1.5~2.0m 。
9.5.23 单层滤料滤池宜采用大阻力或中阻力配水系统;三层滤料滤池宜采用中阻力配水系统。
9.5.24 冲洗排水槽的总平面面积,不应大于过滤面积的 25%,滤料表面到洗砂排水槽底的距离,应等于冲洗时滤层的膨胀高度。
9.5.25 滤池冲洗水的供给可采用水泵或高位水箱(塔)。
当采用水箱(塔)冲洗时,水箱(塔)有效容积应按单格滤池冲洗水量的 1.5 倍计算。
当采用水泵冲洗时,水泵的能力应按单格滤池冲洗水量设计,并设置备用机组。
Ⅶ V形滤池
9.5.26 V形滤池冲洗前水头损失可采用 2.0m 。
9.5.27 滤层表面以上水深不应小于 1.2m 。
9.5.28 V形滤池宜采用长柄滤头配气、配水系统。
9.5.29 V形滤池冲洗水的供应,宜用水泵。水泵的能力应按单格滤池冲洗水量设计,并设置备用机组。
9.5.30 V形滤池冲洗气源的供应,宜用鼓风机,并设置备用机组。
9.5.31 V形滤池两侧进水槽的槽底配水孔口至中央排水槽边缘的水平距离宜在 3.5m 以内,最大不得超过 5m 。表面扫洗配水孔的预埋管纵向轴线应保持水平。
9.5.32 V形进水槽断面应按非均匀流满足配水均匀性要求计算确定,其斜面与池壁的倾斜度宜采用 45°~50°。
9.5.33 V形滤池的进水系统应设置进水总渠,每格滤池进水应设可调整高度的堰板。
9.5.34 反冲洗空气总管的管底应高于滤池的最高水位。
9.5.35 V形滤池长柄滤头配气配水系统的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同格滤池所有滤头滤帽或滤柄顶表面在同一水平高程,其误差不得大于± 5mm 。
9.5.36 V形滤池的冲洗排水槽顶面宜高出滤料层表面 500mm 。
Ⅷ 虹吸滤池
9.5.37 虹吸滤池的最少分格数,应按滤池在低负荷运行时,仍能满足一格滤池冲洗水量的要求确定。
9.5.38 虹吸滤池冲洗前的水头损失,可采用 1.5m 。
9.5.39 虹吸滤池冲洗水头应通过计算确定,宜采用 1.0~1.2m ,并应有调整冲洗水头的措施。
9.5.40 虹吸进水管和虹吸排水管的断面积宜根据下列流速通过计算确定:
1 进水管 0.6~1.0m/s ;
2 排水管 1.4~1.6m/s 。
Ⅸ 重力式无阀滤池
9.5.41 无阀滤池的分格数,宜采用 2~3 格。
9.5.42 每格无阀滤池应设单独的进水系统,进水系统应有防止空气进入滤池的措施。
9.5.43 无阀滤池冲洗前的水头损失,可采用 1.5m 。
9.5.44 过滤室内滤料表面以上的直壁高度,应等于冲洗时滤料的最大膨胀高度再加保护高度。
9.5.45 无阀滤池的反冲洗应设有辅助虹吸设施,并设调节冲洗强度和强制冲洗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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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9.6 地下水除铁和除锰
I 工艺流程选择
9.6.1 生活饮用水的地下水水源中铁、锰含量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时,应考虑除铁、除锰。生产用水水源的铁、锰含量超过工业用水的规定要求时,也应考虑除铁、除锰。
9.6.2 地下水除铁、除锰工艺流程的选择及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原水水质、处理后水质要求、除铁、除锰试验或参照水质相似水厂运行经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9.6.3 地下水除铁宜采用接触氧化法。工艺流程为:
原水曝气——接触氧化过滤。
9.6.4 地下水同时含铁、锰时,其工艺流程应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1 当原水含铁量低于 6.0mg/L 、含锰量低于 1.5mg/L 时, 可采用:
原水曝气——单级过滤。
2 当原水含铁量或含锰量超过上述数值时,应通过试验确定,必要时可采用:
原水曝气——一级过滤——二级过滤。
3 当除铁受硅酸盐影响时,应通过试验确定,必要时可采用:
原水曝气——一级过滤——曝气——二级过滤。
Ⅱ 曝气装置
9.6.5 曝气装置应根据原水水质、是否需去除二氧化碳以及充氧程度的要求选定,可采用跌水、淋水、喷水、射流曝气、压缩空气、板条式曝气塔、接触式曝气塔或叶轮式表面曝气装置。
9.6.6 采用跌水装置时,跌水级数可采用 1~3 级,每级跌水高度为 0.5~1.0m ,单宽流量为 20~50m3/(m•h) 。
9.6.7 采用淋水装置 ( 穿孔管或莲蓬头 ) 时,孔眼直径可采用 4~8mm ,孔眼流速为 1.5~2.5m/s ,安装高度为 1.5~2.5m 。当采用莲蓬头时,每个莲蓬头的服务面积为 1.0~1.5m2 。
9.6.8 采用喷水装置时,每 10m2 集水池面积上宜装设 4~6 个向上喷出的喷嘴,喷嘴处的工作水头宜采用 7m 。
9.6.9 采用射流曝气装置时,其构造应根据工作水的压力、需气量和出口压力等通过计算确定。工作水可采用全部、部分原水或其他压力水。
9.6.10 采用压缩空气曝气时,每立方米水的需气量 ( 以 L 计 ) ,一般为原水二价铁含量 ( 以 mg/L 计 ) 的 2~5 倍。
9.6.11 采用板条式曝气塔时,板条层数可为 4~6 层,层间净距为 400~600mm 。
9.6.12 采用接触式曝气塔时,填料层层数可为 1~3 层,填料采用 30~50mm 粒径的焦炭块或矿渣,每层填料厚度为 300~400mm ,层间净距不宜小于 600mm 。
9.6.13 淋水装置、喷水装置、板条式曝气塔和接触式曝气塔的淋水密度,可采用 5~10m3/(m2•h) 。淋水装置接触水池容积,宜按 30~40min 处理水量计算。接触式曝气塔底部集水池容积,宜按 15~20min 处理水量计算。
9.6.14 采用叶轮表面曝气装置时,曝气池容积可按 20~40min 处理水量计算,叶轮直径与池长边或直径之比可为 1:6~1:8 ,叶轮外缘线速度可为 4~6m/s 。
9.6.15 当跌水、淋水、喷水、板条式曝气塔、接触式曝气塔或叶轮表面曝气装置设在室内时,应考虑通风设施。
Ⅲ 除铁、除锰滤池
9.6.16 除铁、除锰滤池的滤料宜采用天然锰砂或石英砂等。
9.6.17 除铁、除锰滤池滤料的粒径:石英砂宜为 dmin= 0.5mm , dmax= 1.2mm ;锰砂宜为 dmin= 0.6mm , dmax= 1.2~2.0mm ;厚度宜为 800~1200mm ;滤速宜为 5~7m/h 。
9.6.18 除铁、除锰滤池宜采用大阻力配水系统,其承托层可按表 9.5.9 选用。当采用锰砂滤料时,承托层的顶面两层需改为锰矿石。
9.6.19 除铁、除锰滤池的冲洗强度和冲洗时间可按表 9.6.19 采用。
9.7 除 氟
I 一般规定
9.7.1 当原水氟化物含量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的规定时,应进行除氟。
9.7.2 饮用水除氟可采用混凝沉淀法、活性氧化铝吸附法、电渗析法、反渗透法等。除氟工艺一般适用于原水含氟量 1~10mg/L 、含盐量小于 10000mg/L 、悬浮物小于 5mg/L 、水温 5~30℃。
9.7.3 除氟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及泥渣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Ⅱ 混凝沉淀法
9.7.4 混凝沉淀法适用于含氟量小于 4mg/L 的原水;投加的药剂宜选用铝盐。
9.7.5 药剂投加量 ( 以 A13+计 ) 应通过试验确定,宜为原水含氟量的 10~15 倍。
9.7.6 工艺流程宜选用:原水一混合一絮凝一沉淀一过滤。
9.7.7 混合、絮凝和过滤的设计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相关章节的规定;投加药剂后水的 pH 值应控制在 6.5~7.5 。
9.7.8 沉淀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宜为 4h 。
Ⅲ 活性氧化铝吸附法
9.7.9 活性氧化铝的粒径应小于 2.5mm ,宜为 0.5~1.5 mm 。
9.7.10 原水接触滤料之前,宜投加硫酸、盐酸、醋酸等酸性溶液或投加二氧化碳气体降低 pH 值,调整 pH 值在 6.0~7.0 。
9.7.11 吸附滤池的滤速和运行方式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当滤池进水 pH 值大于 7.0 时,应采用间断运行方式,其滤速宜为 2~3m/h ,连续运行时间 4~6h ,间断 4~6h 。
2 当滤池进水 pH 值小于 7.0 时,应采用连续运行方式,其滤速宜为 6~8m/h 。
9.7.12 滤池滤料厚度可按下列规定选用:
1 当原水含氟量小于 4mg/L 时,滤料厚度宜大于 1.5m ;
2 当原水含氟量大于 4mg/L 时,滤料厚度宜大于 1.8m 。
9.7.13 滤池滤料再生处理的再生液宜采用氢氧化钠溶液,或采用硫酸铝溶液。
9.7.14 采用氢氧化钠再生时,再生过程可采用反冲一再生一二次反冲一中和 4 个阶段;采用硫酸铝再生时,可省去中和阶段。
Ⅳ 电渗析法
9.7.15 电渗析器应根据原水水质及出水水质要求和氟离子的去除率选择主机型号、流量、级、段和膜对数。电渗析流程长度、级、段数应按脱盐率确定,脱盐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Z ——脱盐率 (% ) ;
Y ——脱氟率 (% ) ;
C ——系数 ( 重碳酸盐水型 C 为-45 ;氯化物水型 C 为-65 ;硫酸盐水型 C 为 0) 。
9.7.16 倒极器操作可采用手动或气动、电动、机械等自动控制倒极方式。自动倒极装置应同时具有切换电极极性和改变浓、淡水方向的作用。倒极周期不应超过 4h 。
9.7.17 电极可采用高纯石墨电极、钛涂钌电极。严禁采用铅电极。
9.7.18 电渗析淡水、浓水、极水流量按下列要求设计:
1 淡水流量可根据处理水量确定;
2 浓水流量可略低于淡水流量,但不得低于 2/3 的淡水流量;
3 极水流量可为 1/3~1/5 的淡水流量。
9.7.19 进入电渗析器的水压不应大于 0.3MPa 。
9.7.20 电渗析主机酸洗周期可根据原水硬度、含盐量确定,当除盐率下降 5%时,应停机进行酸洗。
V 反渗透法
9.7.21 用于除氟的反渗透装置由保安过滤器、高压泵、反渗透膜组件、清洗系统、控制系统等组成。
9.7.22 进入反渗透装置的原水污染指数 (FI) 应小于 4 。若原水不能满足膜组件的进水水质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预处理措施。
9.7.23 反渗透装置设计时,设备之间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满足操作和维修的需要。设备不应安放在多尘、高温、振动的地方;放置室内时,应避免阳光直射,当环境温度低于 4℃时,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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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9.8 消 毒
Ⅰ 一般规定
9.8.1 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
9.8.2 消毒剂和消毒方法的选择应依据原水水质、出水水质要求、消毒剂来源、消毒副产物形成的可能、净水处理工艺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可采用氯消毒、氯胺消毒、二氧化氯消毒、臭氧消毒及紫外线消毒,也可采用上述方法的组合。
9.8.3 消毒剂投加点应根据原水水质、工艺流程和消毒方法等,并适当考虑水质变化的可能确定,可在过滤后单独投加,也可在工艺流程中多点投加。
9.8.4 消毒剂的设计投加量宜通过试验或根据相似条件水厂运行经验按最大用量确定。出厂水消毒剂残留浓度和消毒副产物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9.8.5 消毒剂与水要充分混合接触。接触时间应根据消毒剂种类和消毒目标以满足 CT 值的要求确定。
9.8.6 各种消毒方法采用的消毒剂以及消毒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Ⅱ 氯消毒和氯胺消毒
9.8.7 氯消毒宜采用液氯、漂白粉、漂白精、次氯酸钠消毒剂。氯胺消毒宜采用液氯、液氨消毒剂。
9.8.8 当采用氯胺消毒时,氯与氨的投加比例应通过试验确定,可采用重量比为 3:1~6:1 。
9.8.9 水与氯应充分混合,其有效接触时间不应小于 30min ,氯胺消毒有效接触时间不应小于 2h 。当有条件时,可单独设立消毒接触池。
9.8.10 净水厂宜采用全真空加氯系统,氯源切换宜采用自动压力切换,真空调节器安装在氯库内。加氯机宜采用自动投加方式,水射器应安装在加氯投加点处。
9.8.11 各类加氯机均应具备指示瞬间投加量的流量仪表和防止水倒灌氯瓶的措施。在线氯瓶下应至少有一个校核氯量的电子秤或磅秤。
9.8.12 采用漂白粉(次氯酸钙)消毒时应先制成浓度为 1%~2%的澄清溶液,再通过计量设备注入水中。每日配制次数不宜大于 3 次。
9.8.13 加氨系统的设计可根据净水厂的工艺要求采用压力投加或真空投加方式。压力投加设备的出口压力应小于 0.1MPa ;真空投加时,为防止投加口堵塞,水射器进水要用软化水或偏酸性水,并应有定期对投加点和管路进行酸洗的措施。
9.8.14 加氯间和氯库、加氨间和氨库的布置应设置在净水厂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宜与其他建筑的通风口保持一定的距离,并远离居住区、公共建筑、集会和游乐场所。
9.8.15 氯(氨)库和加氯(氨)间的集中采暖应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方式。其散热器应离开氯(氨)瓶和投加设备。
9.8.16 大型净水厂为提高氯瓶的出氯量,应增加在线氯瓶数量或设置液氯蒸发器。液氯蒸发器的性能参数、组成、布置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应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9.8.17 加氯(氨)间及氯(氨)库的设计应采用下列安全措施:
1 氯库不应设置阳光直射氯瓶的窗户。氯库应设置单独外开的门,并不应设置与加氯间相通的门。氯库大门上应设置人行安全门,其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并能自行关闭。
2 加氯(氨)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和固定观察窗。
3 加氯(氨)间和氯(氨)库应设置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应设低、高检测极限。
4 氯库应设置漏氯的处理设施,贮氯量大于 1t 时,应设置漏氯吸收装置(处理能力按 1h 处理一个所用氯瓶漏氯量计),其吸收塔的尾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 。漏氯吸收装置应设在临近氯库的单独的房间内。
5 氨库的安全措施与氯库相同。装卸氨瓶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设置防爆型电气装置。
9.8.18 加氯(氨)间及其仓库应设有每小时换气 8~12 次的通风系统。氯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氨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低位进口和高位排出口。氯(氨)库应设有根据氯(氨)气泄漏量开启通风系统或全套漏氯(氨)气吸收装置的自动控制系统。
9.8.19 加氯(氨)间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防毒面具应严密封藏,以免失效。照明和通风设备应设置室外开关。
9.8.20 真空和压力投加所需的加氯(氨)给水管道应保证不间断供水,水压和水量应满足投加要求。
加氯、加氨管道及配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在氯库内有压部分管道应为特殊厚壁钢管,加氯(氨)间真空管道及氯(氨)水溶液管道及取样管等应采用塑料等耐腐蚀管材。加氨管道及设备不应采用铜质材料。
9.8.21 加氯、加氨设备及其管道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备用。
9.8.22 液氯、液氨或漂白粉应分别堆放在单独的仓库内,且应与加氯(氨)间毗邻。
液氯(氨)库应设置起吊机械设备,起重量应大于瓶体(满)的重量,并留有余地。
液氯(氨)仓库的固定储备量按当地供应、运输等条件确定,城镇水厂一般可按最大用量的 7~15d 计算。其周转储备量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确定。
Ⅲ 二氧化氯消毒
9.8.23 二氧化氯宜采用化学法现场制备。
二氧化氯消毒系统应采用包括原料调制供应、二氧化氯发生、投加的成套设备,并必须有相应有效的各种安全设施。
9.8.24 二氧化氯与水应充分混合,有效接触时间不应少于 30min 。
9.8.25 制备二氧化氯的原材料氯酸钠、亚氯酸钠和盐酸、氯气等严禁相互接触,必须分别贮存在分类的库房内,贮放槽需设置隔离墙。盐酸库房内应设置酸泄漏的收集槽。氯酸钠及亚氯酸钠库房室内应备有快速冲洗设施。
9.8.26 二氧化氯制备、贮备、投加设备及管道、管配件必须有良好的密封性和耐腐蚀性;其操作台、操作梯及地面均应有耐腐蚀的表层处理。其设备间内应有每小时换气 8~12 次的通风设施,并应配备二氧化氯泄漏的检测仪和报警设施及稀释泄漏溶液的快速水冲洗设施。设备间应与贮存库房毗邻。
9.8.27 二氧化氯消毒系统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的设置及设备间的布置同本规范第 9.8.17 条第 2 款和第 9.8.19 条的规定。工作间内应设置快速洗浴龙头。
9.8.28 二氧化氯的原材料库房贮存量可按不大于最大用量 10d 计算。
9.8.29 二氧化氯消毒系统的设计应执行相关规范的防毒、防火、防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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