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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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05日 21: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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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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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1455
2006年11月05日 21:59:55
22楼
9.9 臭氧净水
I 一般规定
9.9.1 臭氧净水设施的设计应包括气源装置、臭氧发生装置、臭氧气体输送管道、臭氧接触池以及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9.9.2 臭氧投加位置应根据净水工艺不同的目的确定:
1 以去除溶解性铁和锰、色度、藻类,改善臭味以及混凝条件,减少三氯甲烷前驱物为目的的预臭氧,宜设置在混凝沉淀(澄清)之前;
2 以氧化难分解有机物、灭活病毒和消毒或与其后续生物氧化处理设施相结合为目的的后臭氧,宜设置在过滤之前或过滤之后。
9.9.3 臭氧投加率宜根据待处理水的水质状况并结合试验结果确定,也可参照相似水质条件下的经验选用。
9.9.4 臭氧净水系统中必须设置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9.9.5 所有与臭氧气体或溶解有臭氧的水体接触的材料必须耐臭氧腐蚀。
Ⅱ 气源装置
9.9.6 臭氧发生装置的气源可采用空气或氧气。所供气体的露点应低于-60℃,其中的碳氧化合物、颗粒物、氮以及氩等物质的含量不能超过臭氧发生装置所要求的规定。
9.9.7 气源装置的供气量及供气压力应满足臭氧发生装置最大发生量时的要求。
9.9.8 供应空气的气源装置中的主要设备应有备用。
9.9.9 供应氧气的气源装置可采用液氧贮罐或制氧机。
9.9.10 液氧贮罐供氧装置的液氧贮存量应根据场地条件和当地的液氧供应条件综合考虑确定,不宜少于最大日供氧量的 3d 用量。
9.9.11 制氧机供氧装置应设有备用液氧贮罐,其备用液氧的贮存量应满足制氧设备停运维护或故障检修时的氧气供应量,不应少于 2d 的用量。
9.9.12 气源品种及气源装置的型式应根据气源成本、臭氧的发生量、场地条件以及臭氧发生的综合单位成本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9.9.13 供应空气的气源装置应尽可能靠近臭氧发生装置。
9.9.14 供应氧气的气源装置应紧邻臭氧发生装置,其设置位置及输送氧气管道的敷设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0 的有关规定。
9.9.15 以空气或制氧机为气源的气源装置应设在室内;以液氧贮罐为气源的气源装置宜设置在露天,但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有降噪措施。
Ⅲ 臭氧发生装置
9.9.16 臭氧发生装置应包括臭氧发生器、供电及控制设备、冷却设备以及臭氧和氧气泄漏探测及报警设备。
9.9.17 臭氧发生装置的产量应满足最大臭氧加注量的要求,并应考虑备用能力。
9.9.18 臭氧发生装置应尽可能设置在离臭氧接触池较近的位置。当净水工艺中同时设置有预臭氧和后臭氧接触池时,其设置位置宜靠近用气量较大的臭氧接触池。
臭氧发生装置必须设置在室内。设备的布置应考虑有足够的维护空间。室内应设置必要的通风设备或空调设备,满足臭氧发生装置对室内环境温度的要求。
9.9.19 在设有臭氧发生器的建筑内,其用电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
Ⅳ 臭氧气体输送管道
9.9.20 输送臭氧气体的管道直径应满足最大输气量的要求。管材应采用不锈钢。
9.9.21 埋地的臭氧气体输送管道应设置在专用的管沟内,管沟上应设活动盖板。
在气候炎热地区,设置在室外的臭氧气体管道宜外包隔热材料。
V 臭氧接触池
9.9.22 臭氧接触池的个数或能够单独排空的分格数不宜少于 2 个。
9.9.23 臭氧接触池的接触时间,应根据不同的工艺目的和待处理水的水质情况,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
9.9.24 臭氧接触池必须全密闭。池顶应设置尾气排放管和自动气压释放阀。池内水面与池内顶宜保持 0.5~0.7m 距离。
9.9.25 臭氧接触池水流宜采用竖向流,可在池内设置一定数量的竖向导流隔板。导流隔板顶部和底部应设置通气孔和流水孔。接触池出水宜采用薄壁堰跌水出流。
9.9.26 预臭氧接触池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接触时间为 2~5min 。
2 臭氧气体宜通过水射器抽吸后注入设于进水管上的静态混合器,或通过专用的大孔扩散器直接注入到接触池内。注入点宜设 1 个。
3 抽吸臭氧气体水射器的动力水不宜采用原水。
4 接触池设计水深宜采用 4~6m 。
5 导流隔板间净距不宜小于 0.8m 。
6 接触池出水端应设置余臭氧监测仪。
9.9.27 后臭氧接触池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接触池由二到三段接触室串联而成,由竖向隔板分开。
2 每段接触室由布气区和后续反应区组成,并由竖向导流隔板分开。
3 总接触时间应根据工艺目的确定,宜控制在 6~15min 之间,其中第一段接触室的接触时间宜为 2min 。
4 臭氧气体宜通过设在布气区底部的微孔曝气盘直接向水中扩散,气体注入点数与接触室的设置段数一致。
5 曝气盘的布置应能保证布气量变化过程中的布气均匀,其中第一段布气区的布气量宜占总布气量的 50%左右。
6 接触池的设计水深宜采用 5.5~6m ,布气区的深度与长度之比宜大于 4 。
7 导流隔板间净距不宜小于 0.8m 。
8 接触池出水端必须设置余臭氧监测仪。
Ⅵ 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9.9.28 臭氧尾气消除装置应包括尾气输送管、尾气中臭氧浓度监测仪、尾气除湿器、抽气风机、剩余臭氧消除器,以及排放气体臭氧浓度监测仪及报警设备等。
9.9.29 臭氧尾气消除宜采用电加热分解消除、催化剂接触催化分解消除或活性炭吸附分解消除等方式,以氧气为气源的臭氧处理设施中的尾气不应采用活性炭消除方式。
9.9.30 臭氧尾气消除装置的设计气量应与臭氧发生装置的最大设计气量一致。抽气风机宜设有抽气量调节装置,并可根据臭氧发生装置的实际供气量适时调节抽气量。
9.9.31 电加热臭氧尾气消除装置可设在臭氧接触池池顶,也可另设它处。装置宜设在室内,室内应有强排风设施,必要时应加设空调设备。
9.9.32 催化剂接触催化和活性炭吸附的臭氧尾气消除装置宜直接设在臭氧接触池池顶,且露天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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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1455
2006年11月05日 22:00:24
23楼
9.10 活性炭吸附
Ⅰ 一般规定
9.10.1 活性炭吸附或臭氧一生物活性炭处理工艺宜用于经混凝、沉淀、过滤处理后某些有机、有毒物质含量或色、臭、味等感官指标仍不能满足出水水质要求时的净水处理。
9.10.2 炭吸附池的进水浊度应小于 1 NTU 。
9.10.3 活性炭吸附池的设计参数应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炭吸附池的运行经验确定。
9.10.4 活性炭应具有吸附性能好、机械强度高、化学稳定性好和再生后性能恢复好等特性。采用煤质颗粒活性炭时,可按表 9.10.4 选用。
9.10.5 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炭处理工艺的活性炭吸附池宜根据当地情况,对炭吸附池面采用隔离或防护措施。
9.10.6 炭吸附池的钢筋混凝土池壁与炭接触部位应采取防电化学腐蚀措施。
Ⅱ 主要设计参数
9.10.7 活性炭吸附池的池型应根据处理规模确定。
9.10.8 过流方式应根据吸附池池型、排水要求等因素确定,可采用降流式或升流式。
当采用升流式炭吸附池时,应采取防止二次污染措施。
9.10.9 炭吸附池个数及单池面积,应根据处理规模和运行管理条件经比较后确定。吸附池不宜少于 4 个。
9.10.10 处理水与炭床的空床接触时间宜采用 6~20min ,空床流速 8~20m/h ,炭层厚度 1.0~2.5m 。炭层最终水头损失应根据活性炭的粒径、炭层厚度和空床流速确定。
9.10.11 活性炭吸附池经常性的冲洗周期宜采用 3~6d 。常温下经常性冲洗时,冲洗强度宜采用 11~13L/(m2• s),历时 8~12min ,膨胀率为 15%~20%。定期大流量冲洗时,冲洗强度宜采用 15~18L/(m2• s),历时 8~12min ,膨胀率为 25%~35%。为提高冲洗效果,可采用气水联合冲洗或增加表面冲洗方式。
冲洗水宜采用滤池出水或炭吸附池出水。
9.10.12 炭吸附池宜采用中、小阻力配水(气 )系统。承托层宜采用砾石分层级配,粒径 2~16mm ,厚度不小于 250mm 。
9.10.13 炭再生周期应根据出水水质是否超过预定目标确定,并应考虑活性炭剩余吸附能力能否适应水质突变的情况。
9.10.14 炭吸附池中失效炭的运出和新炭的补充,宜采用水力输送,整池出炭、进炭总时间宜小于 24h 。
水力输炭管内流速应为 0.75~1.5m/s 。输炭管内炭水体积比宜为 1:4 。输炭管的管材应采用不锈钢或硬聚氯乙烯 (UPVC)管。输炭管道转弯半径应大于 5 倍管道直径。

9.11 水质稳定处理
9.11.1 原水与供水的水质稳定处理,宜分别按各自的水质根据饱和指数 IL。和稳定指数 IR综合考虑确定。当 IL> 0.4 和 IR< 6 时,应通过试验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其酸化处理工艺;当 IL<-1.0 和 IR> 9 时,宜加碱处理。
碱剂的品种及用量,应根据试验资料或相似水质条件的水厂运行经验确定。可采用石灰、氢氧化钠或碳酸钠。
侵蚀性二氧化碳浓度高于 15mg/L 时,可采用曝气法去除。
9.11.2 用于水质稳定处理的药剂,不得产生处理后的水质对人体健康、环境或工业生产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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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1455
2006年11月05日 22:01:32
24楼
10、净水厂排泥水处理
10.1 一般规定
10.1.1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应包括沉淀池 ( 澄清池 ) 排泥水、气浮池浮渣和滤池反冲洗废水等。
10.1.2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后排入河道、沟渠等天然水体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 。
10.1.3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系统的规模应按满足全年 75%~95%日数的完全处理要求确定。
10.1.4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系统设计处理的干泥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S = (K1C0+ K2D) × Q × l0-6 (10.1.4)
式中 C0——原水浊度设计取值 (NTU) ;
K1——原水浊度单位 NTU 与悬浮物 SS 单位 mg/L 的换 算系数,应经过实测确定;
D ——药剂投加量 (mg/ L 。 ) ;
K2——药剂转化成泥量的系数;
Q ——原水流量 (m3/d) ;
S ——干泥量 (t/d) 。
10.1.5 排泥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水,经技术经济比较可考虑回用或部分回用。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影响净水厂出水水质;
2 回流水量尽可能均匀;
3 回流到混合设备前,与原水及药剂充分混合。
若排泥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水不符合回用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也可经处理后回用。
10.1.6 排泥水处理各类构筑物的个数或分格数不宜少于 2 个,按同时工作设计,并能单独运行,分别泄空。
10.1.7 排泥水处理系统的平面位置宜靠近沉淀池,并尽可能位于净水厂地势较低处。
10.1.8 当净水厂面积受限制而排泥水处理构筑物需在厂外择地建造时,应尽可能将排泥池和排水池建在水厂内。
10.2 工艺流程
10.2.1 水厂排泥水处理工艺流程应根据水厂所处社会环境、自然条件及净水工艺确定,由调节、浓缩、脱水及泥饼处置四道工序或其中部分工序组成。
10.2.2 调节、浓缩、脱水及泥饼处置各工序的工艺流程选择 ( 包括前处理方式 ) 应根据总体工艺流程及各水厂的具体条件确定。
10.2.3 当水厂排泥水送往厂外处理时,水厂内应设调节工序,将排泥水匀质、匀量送出。
10.2.4 当沉淀池排泥水平均含固率大于 3%时,经调节后可直接进入脱水而不设浓缩工序。
10.2.5 当水厂排泥水送往厂外处理时,其排泥水输送可设专用管渠或用罐车输送。
10.2.6 当浓缩池上清液及脱水机滤液回用时,浓缩池上清液可流入排水池或直接回流到净水工艺,但不得回流到排泥池;脱水机滤液宜回流到浓缩池。
10.3 调 节
Ⅰ 一般规定
10.3.1 排泥水处理系统的排水池和排泥池宜采用分建;但当排泥水送往厂外处理,且不考虑废水回用,或排泥水处理系统规模较小时,可采用合建。
10.3.2 调节池 ( 排水池、排泥池 ) 出流流量应尽可能均匀、连续。
10.3.3 当调节池对入流流量进行匀质、匀量时,池内应设扰流设施;当只进行量的调节时,池内应分别设沉泥和上清液取出设施。
10.3.4 沉淀池排泥水和滤池反冲洗废水宜采用重力流入调节池。
10.3.5 调节池位置宜靠近沉淀池和滤池。
10.3.6 调节池应设置溢流口,并宜设置放空管。
Ⅱ 排 水 池
10.3.7 排水池调节容积应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1 当排水池只调节滤池反冲洗废水时,调节容积宜按大于滤池最大一次反冲洗水量确定;
2 当排水池除调节滤池反冲洗废水外,还接纳和调节浓缩池上清液时,其容积还应包括接纳上清液所需调节容积。
10.3.8 当排水池废水用水泵排出时,排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水泵容量应根据反冲洗废水和浓缩池上清液等的排放情况,按最不利工况确定;
2 当排水泵出水回流至水厂时,其流量应尽可能连续、均匀;
3 排水泵的台数不宜少于 2 台,并设置备用泵。
Ⅲ 排 泥 池
10.3.9 排泥池调节容积应根据沉淀池排泥方式、排泥水量以及排泥池的出流工况,通过计算确定,但不小于沉淀池最大池一次排泥水量。
当考虑高浊期间部分泥水在排泥池作临时贮存时,还应包括所需要的贮存容积。
10.3.10 当排泥池出流不具备重力流条件时,应分别按下列情况设置排泥泵:
1 至浓缩池的主流程排泥泵;
2 当需考虑超量泥水从排泥池排出时,应设置超量泥水排出泵;
3 设置备用泵。
Ⅳ 浮动槽排泥池
10.3.11 当调节池采用分建时,排泥池可采用浮动槽排泥池进行调节和初步浓缩。
10.3.12 浮动槽排泥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池底沉泥应连续、均匀排入浓缩池;上清液由浮动槽连续、均匀收集。
2 池体容积应按满足调节功能和重力浓缩要求中容积大者确定。
3 调节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 10.3.9 条的规定;池面积、有效水深、刮泥设备及构造应按本规范第 10.4 节有关重力浓缩池相关条款规定。
4 浮动槽浮动幅度宜为 1.5m 。
5 宜设置固定溢流设施。
10.3.13 上清液排放应设置上清液集水井和提升泵。
V 综合排泥池
10.3.14 排水池和排泥池合建的综合排泥池调节容积宜按滤池反冲洗水和沉淀池排泥水入流条件及出流条件按调蓄方法计算确定,也可采用按本规范第 10.3.7 条、第 10.3.9 条计算所得排水池和排泥池调节容积之和确定。
10.3.15 池中宜设扰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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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1455
2006年11月05日 22:02:17
25楼
10.4 浓 缩
10.4.1 排泥水浓缩宜采用重力浓缩,当采用气浮浓缩和离心浓缩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4.2 浓缩后泥水的含固率应满足选用脱水机械的进机浓度要求,且不低于 2%。
10.4.3 重力浓缩池宜采用圆形或方形辐流式浓缩池,当占地面积受限制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斜板 ( 管 ) 浓缩池。
10.4.4 重力浓缩池面积可按固体通量计算,并按液面负荷校核。
10.4.5 固体通量、液面负荷宜通过沉降浓缩试验,或按相似排泥水浓缩数据确定。当无试验数据和资料时,辐流式浓缩池的固体通量可取 0.5~1.0kg 干固体/(m2•h) ,液面负荷不大于 1.0m3/(m2•h) 。
10.4.6 辐流式浓缩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池边水深宜为 3.5~4.5m 。当考虑泥水在浓缩池作临时贮存时,池边水深可适当加大。
2 宜采用机械排泥,当池子直径 ( 或正方形一边 ) 较小时,也可以采用多斗排泥。
3 刮泥机上宜设置浓缩栅条,外缘线速度不宜大于 2m/min 。
4 池底坡度为 8%~10%,超高大于 0.3m 。
5 浓缩泥水排出管管径不应小于 150mm 。
10.4.7 当重力浓缩池为间歇进水和间歇出泥时,可采用浮动槽收集上清液提高浓缩效果。
10.5 脱 水
Ⅰ 一般规定
10.5.1 泥渣脱水宜采用机械脱水,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采用干化场。
10.5.2 脱水机械的选型应根据浓缩后泥水的性质、最终处置对脱水泥饼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用,可采用板框压滤机、离心脱水机,对于一些易于脱水的泥水,也可采用带式压滤机。
10.5.3 脱水机的产率及对进机含固率的要求宜通过试验或按相同机型、相似排泥水性质的运行经验确定,并应考虑低温对脱水机产率的不利影响。
10.5.4 脱水机的台数应根据所处理的干泥量、脱水机的产率及设定的运行时间确定,但不宜少于 2 台。
10.5.5 脱水机前应设平衡池。池中应设扰流设备。平衡池的容积应根据脱水机工况及排泥水浓缩方式确定。
10.5.6 泥水在脱水前若进行化学调质,药剂种类及投加量宜由试验或按相同机型、相似排泥水性质的运行经验确定。
10.5.7 机械脱水间的布置除考虑脱水机械及附属设备外,还应考虑泥饼运输设施和通道。
10.5.8 脱水间内泥饼的运输方式及泥饼堆置场的容积,应根据所处理的泥量多少、泥饼出路及运输条件确定,泥饼堆积容积可按 37d 泥饼量确定。
10.5.9 脱水机间和泥饼堆置间地面应设排水系统,能完全排除脱水机冲洗和地面清洗时的地面积水。排水管应能方便清通管内沉积泥沙。
10.5.10 机械脱水间应考虑通风和噪声消除设施。
10.5.11 脱水机间宜设置滤液回收井,经调节后,均匀排出。
10.5.12 输送浓缩泥水的管道应适当设置管道冲洗注水口和排水口,其弯头宜易于拆卸和更换。
10.5.13 脱水机房应尽可能靠近浓缩池。
Ⅱ 板框压滤机
10.5.14 进入板框压滤机前的含固率不宜小于 2%,脱水后的泥饼含固率不应小于 30%。
10.5.15 板框压滤机宜配置高压滤布清洗系统。
10.5.16 板框压滤机宜解体后吊装,起重量可按板框压滤机解体后部件的最大重量确定。如脱水机不考虑吊装,则宜结合更换滤布需要设置单轨吊车。
10.5.17 滤布的选型宜通过试验确定。
10.5.18 板框压滤机投料泵配置宜遵守下列规定:
1 选用容积式泵;
2 采用自灌式启动。
Ⅲ 离心脱水机
10.5.19 离心脱水机选型应根据浓缩泥水性状、泥量多少、运行方式确定,宜选用卧式离心沉降脱水机。
10.5.20 离心脱水机进机含固率不宜小于 3%,脱水后泥饼含固率不应小于 20%。
10.5.21 离心脱水机的产率、固体回收率与转速、转差率及堰板高度的关系宜通过拟选用机型和拟脱水的排泥水的试验或按相似机型、相近泥水运行数据确定。在缺乏上述试验和数据时,离心机的分离因数可采用 1500~3000 ,转差率 2~5r/min 。
10.5.22 离心脱水机的转速宜采用无级可调。
10.5.23 离心脱水机应设冲洗设施,分离液排出管宜设空气排除装置。
Ⅳ 干 化 场
10.5.24 干化场面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A ——干化场面积 (m2) ;
S ——日平均干泥量 (kg 干固体/d) ;
G ——干泥负荷 (kg 干固体/m2) ;
T ——干化周期 (d) 。
10.5.25 干化场的干化周期T、干泥负荷 G 宜根据小型试验或根据泥渣性质、年平均气温、年平均降雨量、年平均蒸发量等因素,参照相似地区经验确定。
10.5.26 干化场单床面积宜为 500~1000m2,且床数不宜少于 2 床。
10.5.27 进泥口的个数及分布应根据单床面积、布泥均匀性综合确定。当干化场面积较大时,宜采用桥式移动进泥口。
10.5.28 干化场排泥深度宜采用 0.5~0.8m ,超高 0.3m 。
10.5.29 干化场宜设人工排水层,人工排水层下设不透水层。不透水层坡向排水设施,坡度宜为 1%~2%。
10.5.30 干化场应在四周设上清液排出装置。当上清液直接排放时,其悬浮物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 的要求。
10.6 泥饼处置和利用
10.6.1 脱水后的泥饼处置可用作地面填埋或其他有效利用方式。有条件时,应尽可能有效利用。
10.6.2 泥饼处置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相关标准。
10.6.3 当采用填埋方式处置时,渗滤液不得对地下水和地表水体造成污染。
10.6.4 当填埋场规划在远期有其他用途时,填埋泥饼的性状不得有碍远期规划用途。
10.6.5 有条件时,泥饼可送往城市垃圾卫生填埋场与垃圾混合填埋。如果采用单独填埋,泥饼填埋深度宜为 3~4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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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1455
2006年11月05日 22:03:15
26楼
11、检测与控制
11.1 一般规定
11.1.1 给水工程检测与控制设计应根据工程规模、工艺流程特点、净水构筑物组成、生产管理运行要求等确定。
11.1.2 自动化仪表及控制系统的设置应提高给水系统的安全、可靠性,便于运行,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11.1.3 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宜兼顾现有、新建及规划要求。
11.2 在线检测
11.2.1 地下水取水时,应检测水源井水位、出水流量及压力。当井群采用遥测、遥讯、遥控系统时,还应检测深井泵工作状态、工作电流、电压与功率。
11.2.2 地表水取水时,应检测水位、压力、流量,并根据需要检测原水水质参数。
11.2.3 输水工程的检测项目应视输水距离、输水方式及相关条件确定。长距离输水时应检测输水起末端流量、压力,必要时可增加检测点。
11.2.4 水厂进水应检测水压 ( 水位 ) 、流量、浊度、 pH 值、水温、电导率及其他相关的水质参数。
11.2.5 每组沉淀池 ( 澄清池 ) 应检测出水浊度,可根据需要检测池内泥位。
11.2.6 每组滤池应检测出水浊度,并视滤池型式及冲洗方式检测水位、水头损失、冲洗流量及压力等相关参数。
注:除铁除锰滤池尚需检测进水溶解氧、 pH 值。
11.2.7 药剂投加系统应根据投加和控制方式确定所需检测项目。
11.2.8 回收水系统应检测水池液位及流量。
11.2.9 清水池应检测水位。
11.2.10 排泥水处理系统应根据系统设计及构筑物布置和操作控制的要求设置相应检测装置。
11.2.11 水厂出水应检测流量、压力、浊度、 pH 值、余氯及其他相关的水质参数。
11.2.12 泵站应检测吸水井水位及水泵进、出水压力和电机工作的相关参数,并应有检测水泵流量的措施;真空启动时还应检测真空装置的真空度。
11.2.13 机电设备应检测参与控制和管理的工作与事故状态。
11.2.14 配水管网应检测特征点的流量、压力;并可视具体情况检测余氯、浊度等相关水质参数。管网内设有增压泵站、调蓄泵站或高位水池等设施时,还应检测水位、压力、流量及相关参数。
11.3 控 制
11.3.1 地下水取水井群宜采用遥测、遥讯、遥控系统。
11.3.2 水源地取水泵站、输水加压泵站及调流调压设施宜采用遥测、遥讯、遥控系统。
11.3.3 小型水厂主要生产工艺单元 ( 沉淀池排泥、滤池反冲洗、投药、加氯等 ) 可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实现自动控制。
大、中型规模水厂可采用集散型微机控制系统,监视主要设备运行状况及工艺参数,提供超限报警及制作报表,实现生产过程自动控制。
11.3.4 泵站水泵机组、控制阀门、真空装置宜采用联动、集中或自动控制。
11.3.5 多水源供水的城市宜设置供水调度系统。
11.4 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
11.4.1 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应有信息收集、处理、控制、管理及安全保护功能。
11.4.2 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监控系统的设备层、控制层、管理层的配置合理;
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恰当的网络结构及通信速率;
3 操作系统及开发工具能稳定运行、易于开发、操作界面方便;
4 根据企业需求及相关基础设施,对企业信息化系统作出功能设计。
11.4.3 厂级中控室应就近设置电源箱,供电电源应为双回路;直流电源设备应安全、可靠。
11.4.4 厂、站控制室的面积应视其使用功能确定,并考虑今后的发展。
11.4.5 防雷与接地保护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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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x
2006年11月07日 14:28:30
27楼
好东西,我正需要,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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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xsweet193
2006年11月21日 16:36:12
28楼
请问这个规范和GB50015-2003有何冲突,那是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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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lslxc
2006年11月24日 14:55:26
29楼
谢谢,正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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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ayzwp
2006年12月01日 15:31:11
30楼
谢谢,正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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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ayzwp
2006年12月01日 15:31:12
31楼
谢谢,正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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