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电气专业有关技术问题的解答-审图问题汇编
ttt001
ttt001 Lv.13
2006年10月29日 21:14:11
只看楼主

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 许秀芳 刘正义 毛福兴 李宝仪1建筑物防雷(共8条)1.1变电所:1lOkV、220kV变电所的防雷类别如何确定?答:1lOkV、220kV变电站的防雷类别按电力行业设计规范进行划分。GB50057第1.O.2条讲:“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防雷设计的指定对象很明确,是建筑物(含构筑物),不包括网架等户外装置。

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 许秀芳 刘正义 毛福兴 李宝仪
1建筑物防雷(共8条)
1.1变电所:1lOkV、220kV变电所的防雷类别如何确定?
答:1lOkV、220kV变电站的防雷类别按电力行业设计规范进行划分。GB50057第1.O.2条讲:“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防雷设计的指定对象很明确,是建筑物(含构筑物),不包括网架等户外装置。
1.2浪涌保护器(SPD)设置问题,审图中发现有的不分工业与民用建筑内部设备情况怎样,每个配电箱均设SPD;建筑物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的条文:第一类防雷建筑第3.2.3条:第二类防雷建筑第3.3.9条;第三类防雷建筑第3.4.9条,现在在建筑物电源进线处设了浪涌保护器后,上述三条是否还要实施?
答:GB50343-2004中第5.4.1条6款:“浪涌保护器安装的数量,应根据被保护设备的抗扰度和雷电防护分级确定”。
什么是抗扰度?只能理解为定性说法,规范中未量化。
如何确定?按表5.4.I-2确定,要先按第4.2.4条确定“雷电防护等级”,即表格中的“保护分级”或按第4.3.1条表4.3.1选择雷电防护等级。
与SPD有关的设计问题应以GB50343-2004为基准,此规范中有六条为强制性条文,施工图审查人员应重点审查与此六条有关的事情。装设SPD属内部防雷措施,防雷电波侵入是外部防雷措施,都应按规范执行。
1.3防雷引下线和接地装置中的钢筋
[GB50057-94(2000年版)第3.3.5条],其数量、直径是否一定要写上?防雷引下线沿建筑物四周,如有内庭院的怎么办?现在有多跨工业厂房,而且长度在lOOm以上,中间跨的柱子能不能设防雷引下线?
答:引下线的定义是:“连接接闪器与接地装置的金属导体”,它的作用是把接闪器接受到的雷电流泄放到大地中去。
关于引下线的问题见GB50057-94第3.2.4条、第3.3.3条和第3.4.7条,内庭院是否设引下线?要看内庭面积的大小,当内庭面积小于避雷网格时,可以不设引下线,此内庭已处在保护范围之内了。当内庭面积比网格大得较多时,内庭屋沿也应敷设避雷带,此段避雷带也应通过引下线接地。
大面积多跨厂房,引下线也应设置在外墙处,厂房内不宜人为设置引下线,实际落雷过程中,有些工程的内部柱子也可能起到泄放雷电流的引下线的作用,则另当别论。
屋顶面积虽大,仅与避雷带网络的尺寸有关,与引下线数量无直接关系,所以,内部不必设引下线。
高层建筑可能有多处退层。最上层接闪器经引下线下到退层屋顶处,向外扩出,用最外侧的柱子作引下线用。总之,最后入地的引下线应在建筑物的外墙,不要一通到底。
“跨度”与“柱距”是两个概念。跨度可能大于引下线间距,但跨度中间不能加引下线了,所以,超过规范要求,但规范允许在非山墙的另二面上增加引下线的数量,缩短引下线间距,保证整个建筑物的全部引下线间距的平均值不要超过规范要求。
“间距”应指避雷带的物理长度。
对暗装引下线规格的基本要求是GB50057中第4.2.2条,“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衄(计算出的面积是78.5m2),扁钢截面不应小于80m2”。第4.2.1条备注说要符合第3.3.5条和第3.4.3条的规定,而这两条与上面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所以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说明引下线所利用的钢筋规格和根数。目前的问题是截面都过大了。在条文说明中有计算验证。
1.4单支避雷针保护建筑物,当针高超过滚球半径h。时的保护范围计算方法(作图法如何进行?)。避雷针设于屋顶时,针高h应从地坪起计算还是从屋顶平面起计算?
答:单支避雷针保护范围见GB50057-94中P51页,当针高大于滚球半径时,其保护范围见P52行10(2)。
问题可能是建筑物高度超过滚球半径时,要采取哪些措施?、屋面由接闪器保护,高度超过滚球半径的部分应有防侧击雷保护措施(见第3.3.10条、第3.4.10条、第3.2.4条等)。屋顶避雷针保护范围见GB50067中P61行5起的7款。
1.5关于防雷类别问题:计算年预计雷击次数
中的年预计雷暴日数,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苏州为28.1d/a,新实施的GB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中苏州市亦为28.1d/a,但苏州市防雷中心口头要求苏州市应按52d/a进行计算,应如何执行?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的密集程度是否有一个标准,否则难以判断;设计抬高防雷类别是否违反强条?是否经计算不需防直击雷的建筑物都要采取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答:必须计算年预计雷击次数,不计算怎么能分类呢?
GB50057中P45行15已写清楚“T厂年平均雷暴日,根据当地气象台、站资料确定(d/a)”。
GB50343中第3.1.3条指出“地区雷暴日数按国家公布的当地年平均雷暴日数为准”,若无正式文件,口说无凭,不能作为依据,应请主管部门下文明确。
另一种办法是,在设计图纸上说清资料来源,再由主管部门审定。
密集度没有数量限定,一个定性的说法见GB50057中P88行11。“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如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
设计抬高防雷类别是否违反强条?04DX002页
46上有解释:“设计时,必须根据建、构筑物的性质、高度、体量确认其防雷类别,有的需进行计算,如划分错误,会造成损失和浪费”。
请注意GB50057中第6.1.3条,意思是按规范其它条文要求,可以不考虑防雷装置的建筑物,但内部设有信息系统时,则宜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直击雷的防雷措施。
1.6关于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GB50057-94(2000年版)第3.1.1条“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关于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部份设计院在设计中认为已有总等电位联结措施,就可以不再强调或专门要求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有的设计院还将总等电位联结示意图画出,并标上需要联结的名称,有部份设计院连图也不画,仅说明一下见国标图。此“强条”如何掌握?MEB与LEB之间是否要联通?
答:防雷电波侵入的设计和总等电位联结设计之间的关系,请见GB50057中P91第3.1.2条的条文说明。各种措施都应有。
~’P/-29:“为减少人体同时接触不同电位引起的电击危险,同时也为了防范雷电危害以及满足信息设备抗干扰等要求,IEC标准十分强调总等电位联结系统的设置。”一一这与GB50054-95中第4.4.4条,GB50057中第3.1.2条,GB50057中第6.3.4条和GB50343中第5.1.2条的要求是对应的。
——等电位设计是件重要事情,03年己提过应画图,重视设计质量的设计院和设计人已开始出图(注:WHY一指王厚余先生编制的《低压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检验一书》)。
卫生间LEB与MEB相连问题详见国标图集。
02D501-2页8:如果浴室内原无PE线,浴室内的LEB不得与浴室外的PE线相连,因PE线有可能因别处的故障而带电位,反而能引入别处的电位。如果浴室内有PE线,浴室内的L髓必须与该PE线相连。
1.7利用金属屋面板作为防雷接闪器,其技术要求是否要写在设计文件中?
答:用金属屋面作接闪器时,必须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在设计中交待如何执行GB50057中第4.1.4条。
1.8GB50057-94第3.3.5条可否适用于三类防雷建筑物。
答:GB50057中第3.4.3条中已说明“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二、三、六款和下列的规定”。
ttt001
2006年10月29日 21:14:27
2楼
2接地、等电位联结、漏电保护(共3条)
2.1人防的接地宜采用TN-S接地保护系统,目前采用TN-C-S或TT的较多,是否可行。
答:GB50057中第6.4.1条是没有疑义的,与GB50343-2004中第5.4.1条2款的要求是一样的是强条,说建筑物总配电盘开始,必须采用TN-S系统,也就是说总配电盘开始,N线和PE线必须分开,至于说变压器开始,用TN-S系统当然好,若用TN-C-S也是允许的。
GB50038-94(2003年版)之7.5.1条指出:“防空地下室接地方式宜采用电源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分开的(TN-S)接地保护系统。”个别地区供电局要求采用TT接地系统,但当进入地下室人防工程时应转换为TN-S系统。
2.2GB50054--95第4.4.21条: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在实施导则中要求对有火灾的建筑物内或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内应装设漏电保护器I。不大于O.5A,查对有防火要求的配电系统是否符合上述要求,此条面广范围大,很难准确把握。
答:04DX002中页22上有附注:“……适用于火灾危险场所。”根据线路敷设的路径,凡因漏电存在电气火灾危险的线路,均应设漏电保护。具体可参见《技术措施一电气》P36之第4.3.6条7款。
凡是属于防止火灾而设的漏电保护,动作电流不应大于500mA,上下级的选择性可通过动作时间达到选择性要求。较详细的理论描述,可见InlY-96(2)-101,更详细的要求请见《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2.3对一般综合楼采用O.4KV供电,由于单相负荷较多,且谐波较多。目前设计中,在TN-C制中PEN线与相线同截面,也有取相线的一半。同样TN-S制中也同样。在审图中不能很快确定谐波问题,如何判定?
答:关于谐波问题,目前国内的研究资料不多,能指导设计工作的结论性意见很少。目前,按现行的与导线截面选择有关的规范条文执行即可。近期,谐波问题并未进入强制性条文审查的范围内,很难把问题定量化。有兴趣的人员可以看看WHY-75~83中的讲解以及GB/T14549-93和《全国供电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回复
ttt001
2006年10月29日 21:14:58
3楼
3火灾报警(共8条)
3.1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设置是执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还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般综合楼、办公楼设置分体式中央空调装置,每层面积不超过2000m2的2~4层民用建筑,是否要执行GB50116-98第3.1.1条(表3.1.1)规定,设置二级保护对象的火灾联动报警系统。丙类厂房是否要装火灾自动报警?厂房见哪本规范?
答:这个问题可分解为三个小问题来回答第一个问题是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是执行《警规》还是《防火规范》?
火警系统的设计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在哪些部位设置?第二,如何设置?
解决第一个问题,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可总称为防火规范。
另外,还有《博物馆设计规范》(JGJ66-91)、《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95)、〉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如J25-2000)、《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剧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等,可总称为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规范中所规定应设火警系统的部位基本上是与防火规
范上的相关规定一致的。
解决第二个问题所依据的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高规”9.4.4条,《人防规》8.4.2条和《车库规》9.O.8条均明确指出火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防火规范”(包括建筑规范中的相关规定)与“警规”相辅相成,分别解决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不存在孰主孰从,孰重孰轻的问题,更不存在哪个应执行哪个不应执行的问题。鉴于防火规范是综合性规范,它涉及了防火安全的方方面面,其中对火警装置的设置规定也只能列出主要的、有代表性的场所和部位。在实际操作中,面对各种各样的情况有时感到不够具体和明确,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警规》是专业性规范,它在解决火警系统如何设置的同时,又针对上述情况补充增加并相对具体化了一些设置部位方面的内容,并被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现在的问题是,有的设计人员对于“警规”上有而防火规范上未加明确提及的那些部位感到束手无策,不知可否,不知执行好还是不执行好。这种疑问是受到所谓“大”“小”规范论的影响。我们认为,既然〈警规》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其中的规定就没有理由不执行,就没有理由自己决定取舍—执行一部分,不执行一部分。发达国家的火警设备已普及到一般家庭,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设置火警设备的场所也必然会不断扩大,不会停留在一个水平上。
第二个问题是每层面积不大于2000.2的2~4层民用建筑是否要执行“警规”第3.1.1条规定设置二级保护的火警系统?该条规定是每层面积在2000~3000d时应设置,当每层面积不大于•2000d的自然不必设置。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丙类厂房的问题。〈警规》p49倒数第7行指出”按《建规》附录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甲、乙类属严重危险级,丙类属中危险级……”因此,将丙类生产厂房和面积不大的丙类库房按二级保护对象设计是有根据的。
竹木加工厂、橡胶制品厂、纺织服务加工厂、造纸、卷烟厂等,均为丙类厂房(详见《建规》p89),设计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
回复
ttt001
2006年10月29日 21:15:14
4楼
3.2三,四类地下汽车库及一,二类高度小于100米的高层住宅,按规范要求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消防设备尤其是防火卷帘,消防电梯,排烟风机,正压风机等无法联动,手动控制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答:GB50067-97中第9.O.8条,从文字字面含义上看,已很清晰,没有异见,设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第9.0.7条执行,此条与GB50116—98中第D.2.29条和第D.3.9条的要求是一致的。若具体工程不需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但有联动控制对象时,则应设联动控制装置。GB50067—97中第9.0.8条的条文说明(P72)己肯定了这一点,只要有联动对象,就得设联动控制装置,探测器是按联动对象的要求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开式泡沫喷淋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排烟设施等都可能要求设置探测器。
3.3按GBJl6—87(2001年版)第十章第三节要求设火灾自动报警的场所,和第10.2.6条设火灾应急照明部位不统一,即设火灾自动报警的场所不一定设应急照明,如何掌握?
答:应急照明设计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是两部分工作,各受各的有关规范限制。
3.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第lO.3.1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l的,如百货楼、展览楼和高级旅馆等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高级旅馆的含义是什么。
答:高级旅馆的定义见条文说明P328“高级旅馆系指建筑物标准高、功能复杂,可燃装修、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3.5GB50045-95第4.1.11.4条,高层住宅厨房场所设不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答:此条适用于“高层建筑”,包括“高层住宅”,此条系指集中瓶装石油液化气,并非指住宅厨房。
GBJ16—87中第10.3.1条的条文说明,只提到。甲类厂房”,而未提“场所”之事。
GB50116-98中第7.1.1.5条:《《对使用、生产或聚集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并据第7.2.9条及其条文说明可知,使用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的食堂炉灶间,烹饪间宜设可燃气体探测器。设置理由还可见JGJ/T16-92中第24.13.1条。还可见04DX002页106上的说明。
GB50096—1999中第6.3.4条,要求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液化石油气间应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中第7.4.3条“居民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捧气扇和可燃气体报警器”。
3.6GB50116-98第5.5.1条,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时,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那么已设置火灾
应急广播时是否可不设火灾警报装置。
GB500116-98第5.5.2条规定,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那么,对于单元式住宅楼,以竖向楼梯间作为一个防火分区时,声光报警器该如何设置,每层均设是否必要,若不必要该几层设一个?
答:设了火灾应急广播时,可不再设火灾警报装置。
楼梯间是上下贯通的,要保证各层处声光警报装置的声压。规范讲,“至少应设一个”而不是“只设一个”,P62上第5.5.2条的条文说明已把目的讲清楚,要“都能听到警报信号声”。
3.7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捧烟机房等设计有带电话塞孔的手动报警按钮,我们的意见是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GB50116-98第5.6.3.1条第1款)
答:GB50116—98中第5.6.3条的文字很明确,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排烟机房等未要求设手动报警按钮,只要求设“消防专用电话分机”。3.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中,地下室lOkV变配电所采用感烟探测器还是感烟探测器与感温探测器的组合。(GB50116-98第7.2.10条)答:GB50116-98中7.2.2.5讲得很清楚,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宜装感烟探测器,只在设了气体灭火装置时,气体灭火装置要求设置探测器组。
回复
ttt001
2006年10月29日 21:15:34
5楼
4照明及应急照明(共15条)
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2.6条:规定了火灾应急照明的范围,对于一些面积较大的工业建筑如何设火灾应急照明。
答:应急照明设计方面的基本的指导性文件是中国照明学会第1号技术文件《应急照明设计指南》1993年在北京出版。JGJ/T16-92中附录C的基本内容就是这个指南上摘录下来的。凡是未仔细研究过这两部份文字就做出的设计,肯定存在各式各样的问题,希望把《应急照明设计指南》认真学习,对照自己过去习惯了的设计手法,找找差别,提高设计质量。
4.2应急照明和正常照明共用回路,可否按GBJl6-87(2001年版)第10.1-3条的非。单独供电回路”提审图意见?高于规范设的应急照明(规范无此要求)是否也提此意见?多层公共建筑的封闭楼梯间和高层的楼梯间能否用层号灯代替应急灯?
答:什么是“消防用电设备”?GBJ16-87中P76上有解释:一般包括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捧烟设备、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卷帘、阀门及消防控制室的各种控制装置等的用电设备。
可以肯定“应急照明装置”属于“消防用电设备”,应该执行GBJ16-87(2001年局部修订)中第10.1.3条的要求,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指南》中第6.3条,应急照明电源的种类:a、来自电力网有效地与正常电源分开的馈电线路;
b、发电机组;
c、蓄电池组,可分为以下三种方式:灯内自带蓄电池组,即自带电源型应急灯;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
d、组合电源:由以上任意两种以至三种电源的组合供电方式。
蓄电池不是应急电源的唯一的解决措施,且《指南》第6.4.2条a款指出,”当建筑物内设有电网备用电源时,应利用该电源作为应急照明电源。”一“市电”是首选措施。
JGJ/T16-92中第11.8.9条,“疏散照明采用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时,正常供电电源可接自本层(或本区)分配电盘的专用回路上,或接自本层(或本区)的防灾专用配电盘”。此条前一做法不好,会造成联动控制复杂化。切除分开关,则要用多个联动接点;切除总开关,不能保证双电源,交流市电没有,只能是靠蓄电池放电来供电。
GB50034中第7.2.3条讲:出口标志灯和指向标志灯宜用蓄电池电源(《指南》中无此意)。
应急灯与层号灯能否合用同一灯具,规范没有明确说法,在层数较多的建筑内,宜设置层号灯,按照其功能。二者可分设,也可合设。
4.3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第6.1.2条一第6.1.7条均为关于照明功率密度的强条,但每一条中均有“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这句话使审查者很难掌握和判断其是否违反强条,许多设计不标出照度值,更无法判断。
答:照明平面图上应标注照度设计值。据图纸
上查,查照度值和LPD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应当抽查复核。
4.4汽车库内应设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GB50067-97,有的设计图将地下室汽车库照明全部采用二回路末端切换,应急照明和正常照明不分。
答:GB50067-97中未谈应急照明的具体问题,JGJ/T16-92附录C中讲到,人员密集且面积大于300,.2的地下建筑要设安全出口标志灯和1/10正常照度的备用照明,《指南》中也有这个意思。《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CECS45:92中的要求也大致相同。
全部当作应急照明来设计,属于超标设计,超标设计往往会造成投资增加,也是不允许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解决这个问题,投资将大得多;若用双电源切换来解决,则投资微增,会带来使用方便可靠,何乐而不为呢?并可兼顾到GB50038-94中第7.4.11条的要求,“宜采用两回路供电”。
4.5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是否一定要写?
人防要求应急照明为3小时,如何实施?
答:公安部发过一个公消[2000]250号文件,《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00于2000年10月1日实施,“从2001年1月1日起,要求各设计单位不得设计选用按行业标准(GA54-93)生产的消防应急灯具”,所以,设计中应注明持续工作时间。GB50038-94中第7.4.6条要求:战时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该防空地下室的隔绝防护时间(见表5.1.10),此时间是3h或6h,不标注能行吗?
GB50038-94中第7.2.6条讲:“防空地下室应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其电源容量除满足平时用电的需要外,还应满足战时用电需要”。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措施/防空地下室》第6.3.3条补充说:“当引接两路电力系统电源时,两路电源宜同时工作,任一路电源均应满足平时一级和部分二级负荷(消防负荷,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等)的用电需要”。
GB50038-94中第7.2.7条又讲:“当电力系统电源不能满足平时使用的一、二级负荷供电要求时,应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或蓄电池组作自备电源,柴油发电机组宜按战时区域内部电源设置”。
由此可明确,首先接市电,市电办不到时再考虑发电机或蓄电池组。
4.6火灾事故照明中的公共建筑、封闭楼梯的含义,办公楼、综合楼、职工宿舍是否为公共建筑,超过1500时的营业厅,其火灾事故照明是否可以见“二次装修图”?
答:笼统地讲,建筑分“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而“民用建筑”又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是相对于“居住建筑”而言的。公共建筑按使用性质可分为:办公与科研建筑;文化与纪念建筑;商业与服务建筑;观演与体育建筑;交通与医疗建筑;学校与园林建筑等。顾名思义,都是为公众服务和使用的建筑。多/高层住宅、宿舍、公寓和别墅都属于居住建筑。
封闭楼梯间的定义见GBJ16-87中P76:设有能阻挡烟气的双向弹簧门的楼梯间。高层工业建筑的封闭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一位负责任的设计人,尽管正常照明由二次装修设计人负责,平面图上不画正常照明,也得画出应急照明,试想一想,专业设计人都搞不清应急照明的问题,装修设计人员能搞清吗?
4.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2.6条:规定了火灾应急照明的范围,对于一些面积较大的工业建筑如何设火灾应急照明。
答:GBJ16-87第10.2.6条讲乙、丙类高层厂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关于工业厂房的应急照明除了执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中的有关规定外,还应
根据厂房功能、特征、重要程度,参照执行GB50160-92(1999年版)第8.1.2条、HG/T20586-96第2.0.2条2款、HG20571-95第4.5.3条的规定。
回复
ttt001
2006年10月29日 21:16:22
6楼
4.8根据GBJl6-87,10.2.9条“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在设计图中是否一定强调提出,否则就不满足标准,对于应急事故疏散照明灯,国家已出版了制造验收标准。
答:GBJ16-87第10.2.9条应照文执行,属强条。
4.9GBJ16-87[2001]只对乙,丙类高层厂房规定了火灾事故照明的设置要求,但对面积较大,人员较多的单层,多层厂房[如纺织行业]没有具体
规定,有否可参照的条款?
答:规范指“高层厂房”,《指南>中第3.4.2条e款讲,特别重要的、人员众多的大型工业厂房要设疏散照明,第3.4.3条c款讲,一般工业生产厂房可不设疏散照明。GB50045-95中无相关条文,但在P76行3-5上有段文字已说明高层工业建筑的防火设计按GBJ16-87的条文执行。
4.10GB50096-1999[2003]6.5.3条规定电梯厅不应设置自熄开关,目前大量使用的感应灯具有自熄的功能,又有自动开启的功能,可否使用?答:未接到规范组作出的解释之前,按规范执行,只要是感应自熄灯具,就别使用,或者应有紧急情况下能够强迫点亮的措施。
4.1l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程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PI-2-4~PI-2-5中GBJl33-90中2.2.1条JGJ39-87中第4.3.3条:GBJ99-86中第7.2.2及第7.2.3条为强制性条文,现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上述建筑物照度值,要求是否仍作为强制性条文来要求?
答:GBJ133-90和GB50034-92已合并更改为GB50034-2004;已废止的规范相应《强制性条文》无效。
4.12在JGJ/T16-92中P458第24.7.2条(7)款的条文究竟如何掌握?其原因在GBJl6-87(2001年版)中无此规定;在GB50045-95(2001年版)中第9.2.1.4条才有此规定,而且作为强制性条文要求,这是否意味着高层建筑物才有此条要求[符合GBJl6-87(2001年版)中第10.2.6条四款规定除外]?高层住宅建筑的一、二层小商铺是否要设置应急照明[GB50045-95(2001年版)第9.2.1.3条]?
地下室汽车库疏散通道上的方向指标标志灯设计在顶上,我们的意见是应根据车位布置,设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柱上或墙上。(GB50067-97第9.0.5条)
答:关于应急照明设置场所的问题,综合按《高规》《低规》《指南》执行,多层建筑不一定要设,看具体情况而定。小商铺可以不设应急照明。设在何部位,无所谓,原则是能指导人员疏散即可。
4.13JGJ26—95“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5-2-10条锅炉房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答:JGJ26-95的全名是:《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其总则第1.0.2条指出:“本标准适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和扩建居住建筑建筑热工和采暖节能设计”。本省徐州属寒冷地区,对其居住建筑集中采暖锅炉房,应严格按本规范第5.2.10条执行。除此之外,应按《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的相关规定执行。
4.14GB50303-2002第6.2.8条文规定照明配电箱底边距地为1.5m,此规定不太合理。
答:GB50303-2002第6.2.8条,只能由规范编写组解释。早先的说法是:安装高度1.5m,安装高度指配电箱高度的二等分线的对地距离。
4.15动力和照明分开的问题,另外人防战时是分还是合?JGJ/T16-92第8.2.2.1条文,在电力负荷较小(如小的食堂)的情况下,有无必要将照明、电力分为两个系统?
答:动照分开。不仅指计量要分开,配电线路也应分开。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8.2.2.1条,“多层建筑低压配电设计应满足计量、维护管理、供电安全和可靠性要求,应将照明与电力负荷分成不同配电系统。’’第8.2.3.1条,“高层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确定,应满足计量,维护管理,供电安全及可靠性的要求。应将照明与电力负荷分成不同的配电系统;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设施的配电宜自成系统。”
另可参见《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可看出如下问题:P39——“四、低压电力配电系统”和“五、照明配电系统”是两个方面的事儿:40页倒
5行——大多情况下照明变压器不必与电力变压器分开,但变压器的馈出线路要分开:42页表
2-13——说明此配电系统的接线方式与40页的表2-12是有区别的,是两回事。理由是照明要求电压稳定,而电力负荷会造成电压波动。
动照分开是设计原则,原则必有灵活性,不可能像1+1=2那么死板。.
回复
ttt001
2006年10月29日 21:19:23
7楼
5住宅设计(共19条)
5.1住宅楼(商住楼)是否所有电源(照明、动力、消防)进线处均应设置漏电保护开关。答:住宅的定义: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详
见GB50096-1999(2003年版)和DB32/380-2000(2002年版)第2章术语;商住楼的定义: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属住宅的一种类型,详见GB50045-95(2001年)第2章术语。
为了防止和减少住宅的电气火灾危险,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GB50096-1999第6.5.2条第7款和DB32/380-2000第8.1.1条规定: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强调了住宅供电系统设计的安全要求。
住宅的消防电源进线断路器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其原因是漏电与保证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可靠性来比较,后者为第一位的,详见GB50116-98第9.0.4条和条文说明。
《技术措施电气》第9.2.8条指出:为保证供电的可靠性,消防、人防电气设备当采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时,只发漏电信号而不自动切断电源。
5.2集体宿舍、学生公寓等建筑电源进线处是否应按住宅设计规范要求设置漏电保护开关。答:集体宿舍、学生公寓等建筑属住宅的另一种类型,可按住宅设计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现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8-2005,2005-1l-11发布,2006-02-01实施)。
5.3DB32/380-2000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中
第8.1.1条为强标,每栋住宅(或每个单元)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但苏州供电公司不同意设漏电断路器,设计院为了不违反强条均按规范设计,但供电公司强行修改为普通断路器,并要求设计院出修改图纸或变更通知,此问题请省电力主管部门协调,目前已安装实施的住宅均无总漏电保护。
答:国家标准GB50096-1999第6.5.2条第7款和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380-2000第8.1_l条规定:每幢住宅(或每个单元)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这是为了防止因接地电弧短路引起火灾,从安全的目的出发,对住宅总电源的设置提出要求,设计人员应遵循住宅设计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
接地故障多半是接地电弧短路引发电气火灾,电弧短路电流小,一般的断路器不能或不能及时切断电源,而具有漏电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对电弧短路电流有很高的动作灵敏度,能及时切断电源,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江苏省电力行业标准《低压电气装置技术规程》对1987年颁布的《低压电气装置规程)进行了修订,即将颁布的修订本《规程》第七章“电能计量及配电装置”第7.2.2条即涉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问题,上述问题将随之得到解决。
5.4JGJ/T16-92中第14.8.2.8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要求在0、1及2区内不允许非本区的配电线中通过……。现在多层、小高层及高层住宅中卫生间内照明大部份设计院均设计为吸顶或顶吊,照明管线很难满足以上要求,如何掌握。
我们建议卫生间内照明改为壁灯。
答:《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14.8.1条规定了本节适用的场所,住宅卫生间属于这种场所,对上述场所可参照有关条款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其含义是如在这些场所采取该节所述的全部条文要求,这在目前国内建筑电气设计中也是不现实的,但在这些场所也必须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一般可为:选用密闭防水型电气器具:向该场所供电的线路应装漏电保护装置;向该场所供电的线路应采用450/750V绝缘水平的塑料护套铜芯导线。项灯安装高度只要大于2.35m或者在2区之外均满足要求,采用壁灯也是一种做法,但要特别注意安装区位和高度问题。
5.5DB32/380--2000第8.1.3条:住户配电箱应设有能同时断开相线和零线的总断路器或总开关,且具有明显的闭合和断开标志。
GB50096---1999第6.5.2(5)条: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并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前者允许设总开关,后者只允许设总断路器,而断路器优于开关;前者要求闭合和断开标
志,而后者无此要求,对于隔离开关闭合和断开意
义不大。
答:低压电器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断路器等,俗语统称开关,但其功能不尽相同,分别执行GB14048系列标准中各个分项(子项)标准,例如隔离开关的标准GB14048.3-2003,低压断路器的标准GB14048.2-2001。
基于上述认识,可以认为GB50096-1999第
6.5.2、条第5款的条文比DB32/380-2000第8.1.3条第1款的条文措词更专业化、标准化。可见,隔离开关不能替代断路器的功能,而具有隔离功能的断路器可兼作隔离开关用。(现以《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2005-11-30发布,2006-03-01实行)。
5.6DB32/380-2000第8.1.3(5)条中各分回路保护元件均应具有过载和短路保护功能,宜同时断开相线与零线……。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中对GB50054--95第4.5.6条明确在1.T或TN--S配电系统中非必要时不应该设断开N线的电器,更不应该设可能单独断开N线的电器。对于“非必要”该如何掌握?
答:住宅供电系统应采用TT、TN-C-S或TN-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这是强调了住宅供电系统设计的安全要求。
在TT或TN-S系统中,关于N线上应装设保护电器或可不装设保护电器、N线应断开或不必断开的规定,详见GB50054-95第4.5.5条、第4.5.6条和JGJ/T16-92第8.5.10条~第8.5.13条的规定和条文说明。另外,可参见《技术措施电气》第4.3.2条第6款关于TN系统中性线N的保护与断开原则。
5.7DB32/380-2000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第8.1.1条每套住宅的配电电压应为220V。对于别墅建筑及高档住宅其配电电压用380V可否?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大部分别墅建筑及高档住宅均用380V电压。
答:现行住宅设计标准、规范对每套住宅用电负荷标准作出了规定,在用电负荷标准中仅考虑小型电器和小型空调器,交流220V配电电压完全满足每套住宅家用电器的要求。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普通住宅外,尚有高档住宅和别墅建筑,其形式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还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这些高档住宅和别墅往往拥有大型电器和大型空调器,只有三相电源才能满足要求。
即将颁布的江苏省电力行业标准《低压电气装置技术规程》(修订本)第六章“进户装置”第6.1.1条和第七章“电能计量及配电装置”第7.2.4条,根据居民住宅住户用电容量的大小,对进户线供电相数作出了相关规定:当计算负荷40A及以下时,应单相进户:但计算负荷40A以上时,应三相进户。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修订稿也已明确了这个问题。
回复
ttt001
2006年10月29日 21:19:45
8楼
5.8当高层住宅的楼梯间的应急照明与正常照
明合用的情况下,根据GB50096-1999第6.5.3条和DB32/380-2000第8.1.6条规定,楼梯间的照明灯具不能设置自熄型的节能开关,但由此却可能造成楼梯间长明灯现象,易引起住户不满。如楼梯间设置专用带蓄电池的应急灯,但当平时住宅小区的日常维护管理跟不上时,应急时有可能应急灯不能正常使用。以上矛盾如何解决较妥?
答:高层住宅楼梯间的照明设计,应按GB50096-1999第6.5.3条、DB32/380-2000第8.1.6条和GB50045-95(2001年版)第9.2.1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还可参见JGJ/T16-92第11.9.1.9条的规定(见《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5.3条)。
5.9宿舍建筑可否参照住宅建筑规范,是否列为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
答:宿舍建筑可参照住宅设计规范,应列为居住建筑。(“宿舍建筑”一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5.10住宅设计:①普遍对住宅小区的供电系统及小区规划不很重视,或无设计图,或由供电部门负责而无工程设计图纸提供审图。②住宅楼及小区变配电所平面布置设计与规范要求差距较大(无配电柜后通道、空间或检修间距不够等)。③住宅设计电源普遍为电缆进线,施工中很少按图施工,绝大部分改为架空引入,对接地措施较疏忽,而引起雷电波进入从而对住户造成损失(如家用电器受损或信息系统造成故障)。④小区设计分工单位属本地供电部分参与设计的工程,普遍不提供图纸审查或图纸内容不全。
答:审图中心可本着“各司其职”的精神,只对送审图纸负责。同时,应明确指出送审设计文件中缺什么内容、少哪些图纸。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的规定,应该执行。未经审查盖章的图纸都属无效图纸。
5.11住宅中卫生间内插座是否一定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中第22.1.3条2款规定“安装高度不低于1.5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未提出安装标高。
答:插座的形式和安装高度,应根据其周围环境和使用条件确定。住宅卫生间属潮湿场所应采用密闭型及安全型插座,安装高度不低于1.5Ⅲ,按GB50303-2002第22.1.3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JGJ/T16-92第10.8.11条第4款指出:如采用安全型插座且配电回路设有漏电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时,其安装高度可不受限制。GB50055-93第8.0.7条第6款也有类似的规定。
5.12DB32/380-20008.1.1条规定每套住宅的配电电压应为220V,实际遇到面积较大的复式及多层一户的住宅,用电负荷超过20kW,单相配电不太合理,可否允许三相进线,但每层要保证同相配电?
答:参见《住宅设计》第7题的回答意见。
5.13《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第8.1.2条规定,三,四类住宅不宜低于8kW,请问此容量是指安装容量还是计算容量?
答:GB50096-1999第6.5.1条和DB32/380-2000第8.1.2条规定了每套住宅的用电负
荷标准,也可理解为计算容量。
5.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4.8.2条规定,辅助(局部)等电位联结箱需与接地装置焊连,而苏D01-2003-12(等电位联结设计与安装)中等电位图表示MEB与LEB可以不做联结。请问执行哪一个?
答:请详见标准图集《等电位联结设计与安装〉苏D01-2003页次12的附注1,该图中LEB端子板(箱)与结构体钢筋相连接。另通过PE线与MEB端子板(箱)联结,当然LEB可直接与MEB联结,具体作法由工程设计确定。
5.15住户配电箱系统图中,各分回路大都设计
为单极断路器,是否应改为2极断路器
(DB32/380-2000第8.1.3条第5款)。
答:DB32/380-2000第8.1.3条第5款规定各分支回路应设保护电器,是单极断路器还是双极断路器,选择依据详见GB50054-95第4.5.5条、第4.5.6条和JGJ/T16-92第8.5.10条~第8.5.13条的规定和条文说明。
5.16省建设厅文件苏建科(2002)282号文中,规定了《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B32/380-2000中须执行的强条是否可作为审查强条对待(尤其是江苏省内的工程项目)。
答:省建设厅苏建科[2002]282号文,规定了DB32/380-2000(2002年版)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按规定执行。
5.17住宅阳台,卫生间防溅插座、洗衣机、电热水器插座未带开关,DB32/380—2000卫生间插座距浴缸水平距离大于O.6m(措施9-3-9第2款)。
答:问题不明确。DB32/380-2000第8.1.7条第7款的规定很明确:《《技术措施电气》第9.3.9条第2款的内容着眼点是,为了保障卫生间的安全用电。
5.18《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B32/380-2000)中没有需要系数的规定,其他如北京、四川等省的地方标准都有K。的取值规定。施工图审查时无法判定k,的取值不合适。
答:民用建筑照明负荷需要系数值可参照JGJ/T16-92第11.8.3条和附录c.6选取。即将出版的新省标中已补充了Kx值。
5.19GB50096-1999第6.5.2条6款,卫生间应作等电位联结,而条文说明仍为“局部”等电位联结不相一致。
答:等电位联结分三类:总等电位联结(MEB),辅助等电位联结(SEB),局部等电位联结(LEA)。MEB作用于全建筑物,它应通过进线配电柜(屏、箱)近旁的接地母排(MEB端子板)将可导电部分互相连通:SEB是在导电部分间,用导线直接连通,使其电位相等或接近;LEB是在一局部场所范围内将可导电部分连通,LEB可看作是在一局部场所范围内的多个SEB。
对照GB50096-1999(2003年版)第6.5.2条第6款的正文和条文说明,正文的“等电位联结”是广义的提法,条文说明的“局部等电位联结”是狭义的、更具体的作法,等电位联结包含局部等电位联结,正文写法无误,条文说明更具体化而已。
回复
ttt001
2006年10月29日 21:20:01
9楼
6负荷等级及计算(共15条)
6.1屋顶消防稳压泵的电源级别如何确定。如果确定为三级负荷后消防稳压泵的电源能否在非消防电源箱的总开关上桩头引出。
答:稳压泵属消防用电设备,其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应符合GB50052-95第2.0.1条和GBJ16-87(2001年版)第10.1.1条的规定。GBJ16-87(2001年版)第10.1.3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消防稳压泵的配电线路应直接取自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设置。
6.2防火卷帘门因就地配有手动链条机械传动装置,该电动防火卷帘门可按三级负荷配电,是否恰当。
答:防火门、防火卷帘等电力设备属消防用电设备,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应符合GBJ16-87(2001年版)第10.1.1条、第10.1.3条和GB50045-95(2001年版)第9.1.1条的规定。
6.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第8.8.4条要求固定消防水泵应设有备用泵,而8.8.5条规定设有备用泵的消防泵站或泵房应设备用动力。
答:GB316-87(2001年版)第8.8.4条和第8.8.5条是一致的,第8.8.4条是讲什么情况下应设备用泵,第8.8.5条是讲什么情况下应采用双电源,当双回m4Jt,电有困难时应设备用动力或备用电源。
6.4按《建规》10.1.1条规定,当室外消防水量小于30L/s的工厂仓库等消防按三级负荷供电,一般设计中均按三级负荷一个电源供电,很难满足8.8.5条要求,审查中应如何掌握。(泵站是否含屋顶消防稳压泵)
答:GBJ16-87(2001年版)第10.1.1条第四款即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30L/s的工厂、仓库的消防用电设备(如消防水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即单回路供电方式:第8.8.4条第一款“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1/s的工厂、仓库”可不设备用泵。在这种情况下,不涉及第8.8.5条的规定。
6.5关于负荷分级问题:地下为I类汽车库,地上为若干二类高层住宅,并与地下相通。此时,消防设备的负荷级别应如何划分:发现电气设计中有抬高负荷级别的问题,是否违反强条,应如何处理?一般多层住宅设计没有明确说明用电负荷为三级,是否违反强条?
答:GB50045-95(2001年版)第9.1.1条规定:高层建筑的消防用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GB50067-97第9.0.1条第1款规定I类汽车库用电按一级负荷供电。按题意可知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这不是抬高用电设备的负荷级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确保消防用电可靠。
现行住宅设计规范,对住宅用电负荷未作分级规定,设计时应按GB50052-95第2.0.1条和GBJ16-87(2001年版)第10.1.1条的规定,标明多层住宅用电负荷的级别,尤其是稳压泵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级别。
6.6独立建筑的水泵房(含消防和生活)负荷等级均为二级,是否可共用互为备用的两路电源线?即从ATS后分开可否认为从条文说明中的“分配电室”(即第一级配电设备)分开,符合GBJl6-87(2001年版)第10.1.3条单独供电回路要求。
答: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合用一个水泵房,当用电设备确定为二级负荷时,应采用双电源供电或采用互为备用的双电源Pc级ATSE供电,从配电装置(分配电室)至消防水泵的配电线路应与其他动力、照明配电线路分开设置。但是,在这种混合负载的供电系统中,不能采用cB级ATSE。ATSE是自动转换开关电器简称,详见《开关选择与配合》问题6的回答意见。
6.7消防电梯捧污泵负荷等级是否同相应的消防电梯?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附录一,关于消防用电设备定义中虽未列出消防电梯排污泵,但可视作在“等”的范畴内,按供电可靠性的类比原则,它可与消防电梯一起列入消防用电设备,按相同的负荷级别处理。
6.8总、分配电箱的负荷计算,分配电箱出线的用途、容量是否一定要写?
答: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规定,末端系统应注明用途和容量。
回复
ttt001
2006年10月29日 21:20:16
10楼
6.9负荷计算问题,是否应作基本的容量及计算电流值在图中表明?
答: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规定执行。
6.10多层建筑的消防电源按GBJl6—87第10.1.3条采用专用回路供电,是定为室内电源箱,还是户外电源箱,才算满足?如何理解?二级负载、一级负载要求是否一定要二路进线到户内?
答:消防用电设备应按6aJ16-87(2001年版)第10.1.3条的规定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其电源可取自室内总(或分)配电室或户外配电箱。一级负荷、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分别符合GB50052-95第2.0.2条、第2.0.3条的规定。
6.11医院手术室及特殊设备用电负荷为一。二级,火灾时要求切断相关层的非消防电源,如在手术进行中切断电源又不太合适,具体如何把握?
答:县(区)级及以上医院手术部的电力负荷,JGJ/T16-92第3.1.1条、第3.1.2条规定为一级负荷,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95第2.0.2条和JGJ/T16-92第3.1.9条的规定。当火灾时,手术室的医务人员和病患者应从速撤离现场,不可能继续进行手术。在切断市网电源情况下,为紧急处理医疗事项,手术室应增设应急电源。
6.1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3.4.5条规定,三相不平衡时,等效三相负荷取最大相的3倍。请问三相不平衡时,在系统图上标注负荷计算参数时Pe(设备容量)是标注最大相3倍,还是直接相加,还是都可以。
答:负荷计算时,设备容量是指设备安装容量的总和,计算容量即为需要系数乘以设备容量。当三相负荷不平衡时,计算容量等于需要系数乘以最大一相设备容量的三倍,此时可能出现计算容量大于设备容量。
6.13负荷计算错误,若计算值小了,相应选择的断路器、电缆都偏小,无法保证安全用电,但审查时难以判定违反相应的规范条文。
答:负荷计算涉及保护电器和导体截面的选择,详见GB50054-95第2.1.1条、第4.3.4条和《强制性条文》第2.2.2条的规定。
6.14GB50054-95第2.2.2条,由于负荷计算不准确,导致导体截面选择过大,可否认定未执行该条规定。
答:导体截面的选择:其一,技术上应满足要求,符合规范规定:其二,经济上应合理。按题目所言,设计并未违反GB50054-95第2.2.2条的规定,但导体截面选择不尽合理。
6.15GB50052-95第2.0.1条,客梯动力负荷级别界定二级当否,消防稳压泵负荷界定二级时,其备用电源不好解决,应急照明双电源切换在何处适宜。
答:客梯负荷级别的确定,详见JGJ/T16-92第3.1.2条的规定。稳压泵属消防用电设备,本题类同题1,请见题1的回答意见。应急照明双电源切换部位,取决于建筑物体量大小。一般来说,体量小的建筑,双电源切换部位可设在应急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体量大的建筑,切换部位宜设在应急照明分配电箱电源进线处,详见JGJ/T16-92第24.9.9条的规定。
回复
ttt001
2006年10月29日 21:20:32
11楼
7开关选择与配合(共17条)
7.1GB50055-93第3.3.3条每台电梯的电源能否跟机房里的其他用电在同一电源箱内,还是电梯电源必须与机房其他用电分开,单独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
答:电梯的电源配置应符合GB50055—93第3.3.3条的规定,电梯轿厢的照明电源应符合第3.3.6条的规定。每台电梯的电源可以和机房内其他设备用电回路共用同一只配电箱,参见
《04DX003》P16之“AT3(非标)”配电箱。
7.2四极开关的应用、场合,有无明确的规定。
答:四极保护电器(低压断路器)在TN、IT系统中的应用,请见下列规范、标准图集和参考资料:GB50054-95第4.5.5条、第4.5.6条和GB13955-92第5.2节的规定;标准图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应用示例》04DX002页次23“线路保护断路器极数的选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关于GB50054-95第4.5.6条的“技术要点说明”:《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第4.5.3条第17款《三相四极开关的选用》;《建筑电气》2003年第3期“《民规》四级开关应用研讨会要点”。
7.3在TN-C-S系统中电源进户总箱内总隔离开关,根据GB50054-95第4.5.6条规定,PEN线上不得装设任何电器之规定应为三极开关,现有的设计为四极开关,如何处理?若多级保护均采用四极断路器可否?
答:根据GB50054-95第2.2.12条和第4.5.6条的规定,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线,不得装设断开PEN线的任何电器。
在民用建筑中,若配电系统采用TN-C-S系统,进户处PEN线作总等电位联结并分为PE线和N线后,N线可接入四极断路器。若各级保护开关均采用四极断路器则不妥当,既浪费又存在安全隐患,可参见~{Y-P150-161。
7.4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配电线路,应在靠近进线地方装设隔离电器,GB50052-95第6.0.10条;发现图纸中的断路器型号不知是否带有隔离功能,图面又无表示。
答:GB50052-95第6.O.10条和GB50054-95第2.1.3条规定,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在进线点应装设隔离电器。
判断是否装设隔离电器,首先设计人员应把图例符号在图纸中标识正确:其次审图人员应熟悉断路器型号及其功能。都是本职工作。
7.5GB50055—93第2.4.6条中不宜装设过载保护,是否可不设过载保护?
答:请仔细推敲GB50055-93第2.4.6条和条文说明。但断电导致损失比过载更大时,不宜装设过载保护,或使过载保护动作于信号。
7.6双电源末端切换,开关选型混乱,希统一。双电源开关能否做为短路后备保护?如何整定?
答:目前,国内市场用于两路电源转换电器产品的有四类:第一类,由接触器组成的ATSE第二类,由断路器组成的ATSE;第三类,用电动负荷开关完成两路电源转换的产品;第四类,PC级(整体式)ATSE。PC级ATSE是比较理想的双电源转换电器产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多见由断路器组成的CB级ATSE,它不是理想的双电源转换电器。它不允许在混合负载供电系统和消防泵(一用一备)供电电路中使用。关于ATSE的合理选择与使用,详见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曲德刚教授有关论著。
7.7电源末端切换,在切换后引出一路加断路器,不能满足切换要求。是否应按04D×00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应用实例)第13页执行?
答:标准图集04DX002页次13“消防设备的供电电源切换要求”框图基本上正确。只是切换装置仅列出三种类型,尚不够完善。目前,国内市场用于两路电源转换电器产品有四类,详见题6和题16的回答意见。
7.8GB50052-95第6.O.10条,配电线路应在进线点设隔离电器,如何理解?变电所不在楼内,多回路进线时是否都在进户处加隔离?
答: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在进线点应装设隔离电器(当多路进线时每路都应装设),其原因详见GB50052-95第6.0.10条的条文说明以及GB50054-95第2.1.3条的规定。
7.9GB50054-95第4.4.21条,是否所有民用建筑均要执行在低压进线处装设漏电保护?
答:详见《接地、等电位联结、漏电保护》题2的回答意见。
7.10对于4P开关和3P开关如何选用?
答:参见题2的回答意见。在TN、TT、IT系统中,除了必须选用四极保护电器之外,均可选用三极保护电器。
回复

相关推荐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