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11.1.4条和《高规》9.1.3条中,消防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这里的“低压总配电室”,比较好理解,比如变电所的低配室、一个不设变电所的独立单体的低压总配电室;“分配电室”比较难理解:一是,建筑中什么样的配电室是规范所指的“分配电室”?大型建筑,比如高层建筑、大型地下室、大型建筑群及其下部共用的大型地下室等等,都免不了要设置若干“分配电室”,或按防火分区设置、或按楼层设置、或按管理区域设置等等,这样的“分配电室”,是不是规范所指的“分配电室”?
《建规》11.1.4条和《高规》9.1.3条中,消防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这里的“低压总配电室”,比较好理解,比如变电所的低配室、一个不设变电所的独立单体的低压总配电室;“分配电室”比较难理解:
一是,建筑中什么样的配电室是规范所指的“分配电室”?大型建筑,比如高层建筑、大型地下室、大型建筑群及其下部共用的大型地下室等等,都免不了要设置若干“分配电室”,或按防火分区设置、或按楼层设置、或按管理区域设置等等,这样的“分配电室”,是不是规范所指的“分配电室”?
二是,什么情况下,可以(允许)设置规范所指的“分配电室”?该“分配电室”管辖范围内的消防供电回路,可以从该“分配电室”引出,而不需要去该“分配电室”上级的“低压总配电室”引接。比如,某大型地下室(地下共2层,有24个防火分区)为了减轻变电所低压出线回路压力,内按相邻一到几个防火分区设置一个“分配电室”,变电所低压双回路主备干线电缆采用耐火型,引到这个“分配电室”,在“分配电室”内设主备电缆分支箱,消防设备的主备供电回路,分别从这2个电缆分支箱引出。当然,与变电所低配出线柜一样,这2个电缆分支箱,也提供其辖区内一般用电回路,也就是说,该“分配电室”辖区内的消防配电线路与一般配电线路,是在这个“分配电室”开始,才各自严格分开。可否?
不知道有没有表达清楚。
请各位老师、同行指教。
2楼
都春游去了吗,自己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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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放假结束啦,再来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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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我觉得你说的例子是可行的,可以减少低压配电所的出线回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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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谢谢您的支持。
但是,新《民规》13.9.5第4条的条文说明,要求“当建筑物内附设有变电所时,(消防设备供电)应由变电所(起)自成系统,当建筑物为低压进线时,应自进线处开始自成系统”。
建筑群下部共用的大型地下室,是由地上各高层单体共用(按各单体建筑面积分配地下室使用区域),因为共用,由一个物管进行管理,所以为地下室专门设一个变电所,但是因为防火分区太多,所以设置若干“分配电室”,消防设备供电想从“分配电室”开始自成系统。
这个共用地下室,可以认为是地上各单体的地下室拼接起来的,这个变电所可以认为是给多个单体供电的,(消防设备供电)应自“分配电室”进线处开始自成系统;也可以认为这个共用地下室是一个建筑物,这个变电所可以建筑物内的变电所,(消防设备供电)应由变电所(起)自成系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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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这个共用地下室,可以认为是地上各单体的地下室拼接起来的,这个变电所可以认为是给多个单体的地下室供电的,(消防设备供电)可自“分配电室”进线处开始自成系统;也可以认为这个共用地下室是一个建筑物,这个变电所可以认为是建筑物内的变电所,(消防设备供电)应由变电所(起)自成系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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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我觉得应该是这样:应急照明以建筑物为单位,在变电所处或进建筑物处将消防照明回路分开。
动力就要看项目有没有涉及到变电所,有设计变电所就从变电所分,没有变电所就从建筑进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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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区管大人有空吗,麻烦给个意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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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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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只闻楼梯响,不见高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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