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暂行管理办法》实 施 细 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5〕100号)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暂行管理办法》
实 施 细 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5〕100号)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合格,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以及管理部门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资格考试、注册和行业自律等统一管理工作。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和报考造价工程师时的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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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五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 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参加工作满1年。
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工作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评卷、统一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时间定为每年6月最后一个星期天)。
第七条 造价员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划分为:
(一)土建工程专业(含装饰工程、机械施工、市政工程、古建园林工程等);
(二)安装工程专业(含给排水、燃气、通风空调、工业管道、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炉窑砌筑等)。
有关其他专业的设定,由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设定。
第八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内容分为基础知识和专业应用知识两个科目。考试用教材基础知识部分使用中价协组织编写的《工程造价基础知识》;专业应用知识部分使用我省编写的《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专业应用知识分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考试可任选一门。
第九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分有“审核”权和无“审核”权两级,取得无“审核”权执业资格后,方可参加有“审核”权资格考试。
第十条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文件:
(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与学历证明;
(三)申请参加有“审核”权资格考试的,应提供无“审核”权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由省造价协会负责,统一培训科目,统一培训教材。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省造价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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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造价员管理
第十二条 造价员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经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在考试合格后3个月内,向省造价协会申请注册。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造价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工作业绩证明。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工程造价执业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五条 造价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和聘用合同一并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由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省造价协会;
(四)省造价协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由省造价协会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五)《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对是否有“审核”权进行标识。
第十六条 造价员分两个级别:
造价员分有“审核”权和无“审核”权两个级别。
(一)有“审核”权的造价员,其证书和专用章上注明有“审”字样;
(二)无“审核”权的造价员,其证书和专用章上无注明。
第十七条 造价员执业范围: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工程预算、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价、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六)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具有“审核”权的造价员可从事上述全部工作,无“审核”权的造价员,不能从事有关“审核”、“鉴定”工作。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必须持证从业,承担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和执业资格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工作。
第十九条 造价员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本人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还应加盖资质专用章。造价员应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二十条 实行造价员网络登记管理制度,建立造价员信息和评价体系。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要完善造价员登记信息库,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对造价员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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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2月内到省造价师协会办理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三)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报省造价师协会,准予变更注册。
造价员办理变更注册后1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在本市、州内变动注册单位,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报本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核准,持资格证到省造价协会在“变更记录栏”中变更注册单位和换取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造价员在本省内跨市、州变动注册单位,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报迁出和调入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核准后,到省造价协会办理注册单位变更注册手续,换取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出省或行业变动注册单位,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后,经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复核并经省造价协会核准后,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到调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取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凡在省外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的造价员,进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分两种情况:
(一)凡经省外的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入川的造价员,入川企业的分支机构按我省有关规定备案后,由入川企业分支机构将造价员向省造价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方可执业。
(二)凡转入我省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执业的造价员,应持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证明和我省接收单位证明到省造价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换取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对持有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颁布发的资格证者,需在我省从事本实施细则规定专业的人员,应参加由我省组织的统一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在我省开展相应专业的工程造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 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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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是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进行的业务培训和专业教育。由省造价协会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及组织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省造价协会的统一布署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编制继续教育教材,并指导、督查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条 造价员的继续教育按省、市(州)分级管理原则,采用集中面授的方式进行。造价员原则上每2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三十一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情况由省造价协会或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栏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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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实行审验制度,每2年验证一次。验证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
第三十三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按照验证规定时间,首先通过网络登记验证后,向所在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提交1份2年内的书面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资格证等资料,由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审验。验证结果报省造价协会核准后通过网络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的;
(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八)无故不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九)已身亡的。
第三十六条 验证不合格和被取消(注销)资格证书者,如需重新申请从业上岗,须按本实施细则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三十七条 资格证书和从业执业专用章由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有损坏和遗失应及时在市级以上相关媒体上声明,经所在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核实后,报省造价协会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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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自律与权责
第三十八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三十九条 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质量。
第四十条 应遵守《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做到:
(一)在执业中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二)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三)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四)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按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
第四十一条 造价员权利
(一)使用造价员名称;
(二)依法独立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执业范围内,签署工程造价文件、加盖执业专用章;
(四)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按计价规定执行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执行,原《四川省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川建委价发(2000)0441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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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下来看看,正需要考全国造价员了,应该很不错,谢谢楼主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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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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