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主管部门 法人验收 关系
zhouyongbo.hohai
2012年03月01日 22:25:32
只看楼主

2.0.2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我们是县级水务局,我理解我们就是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知道对不对),我们单位很多工程都是我们自己单位组织法人,所以也就是说我们水务局时我们各个项目法人验收时的监督管理机关,对吗?

2.0.2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
机构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我们是县级水务局,我理解我们就是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知道对不对),我们单位很多工程都是我们自己单位组织法人,所以也就是说我们水务局时我们各个项目法人验收时的监督管理机关,对吗?
另外 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什么意思?我们县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就是县水务局吗?所以也就是说所有我们县的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都是县水务局? 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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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dr_zys
2012年03月02日 07:58:11
2楼
呵呵,现行法律法规有些地方让人摸不到头脑。但是实际上政府职能部门不允许充当项目法人,除国家投资外。另外,你们单位的工程项目,你们组织法人允许,那么项目的审批权应该不在你们手里,应该在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他们应该对你们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并对资金、工程验收进行监管。不会存在自己管自己的情况。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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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xbe1
2012年03月02日 10:23:20
3楼
县级水务局就是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法人验收指的就是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其监督机构应该是该项目的审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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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tar1314521
2012年03月02日 10:31:32
4楼
两个文件你好好看看,一个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30号;再一个就是《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你们这个情况,有本单位自己组建项目法人的,一般由上级单位组织验收。你们作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还有一个情况根据投资情况,国拨资金一般由资金来源单位组织验收。其他渠道来源资金,地方水利行政部门列席参加。
不知道我是不是说清楚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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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q123456
2012年03月02日 11:40:38
5楼
项目法人是指针对本项目的建设、管理、经营而成立的一个机构,是一个企业(或是政府组织一个临时性的)性质的机构。水务局是代表政府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是监督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是审批项目的单位。质量监督站是代表政府进行质量监督的。法人验收单位工程。项目最终验收由上级主管单位成立验收委员会会同质量监督站进行。
项目法人由投资方组织成立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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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ql7404
2012年03月02日 12:26:31
6楼
你们是县级水务局,你们就是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你们单位很多工程都是你们自己单位组织法人,所以也就是说你们水务局是各个项目法人验收时的监督管理机关。
你们水务局组织项目的项目法人时是有文件的,文件中明示了项目法人单位的成员。所以项目法人验收时,文件中标明的成员尽管是水务局的人,但是对本项目而言,他就是法人单位的人而不是水务局行政主管了,验收签名时单位与职务可以分清的。但是去别的项目验收时,他可以代表水务局,前提是他不是那个项目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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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398688
2012年03月02日 19:08:13
7楼
另外 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什么意思?我们县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就是县水务局吗?所以也就是说所有我们县的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都是县水务局? 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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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gzjun
2012年03月02日 23:03:01
8楼
楼主引用的是《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中2.0.2款的条文,按照条文理解:水利工程多为公益性,如果项目法人由县级政府或县水利局组建,其行为应当受该县水利局监督,因此作为法人行为之一的法人验收工作的监督机构自然是该县水利局,同时,一般情况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批准该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并负责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因此上一级主管部门也负有直接监督责任。
但验收规程适用大中型项目,目前县级实施项目多数为中小型项目,还是有一定区别:大中型项目多由中央、省、市级实施,其政府、水利部门或流域机构能够整合资源组建独立与行政体系外的项目法人单位,使得“裁判员”和“运动员”很好的界定,监督责任明晰,而县级单位人少事多,没有足够的人力财力,尽管水利部要求项目法人要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人员,法人代表人不能兼职,但目前情况下,县级水利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机构人员兼职情况较多,如项目法人代表就是水利局长,项目法人机构中负责工程质量的人员就是水利局工程股管理人员,所以县级项目法人行为包括法人验收工作靠县水利局监督是难以到位的,需要通过上级部门检查、考核、备案等手段加以监督。
当前,规范县级项目法人验收等法人行为,需要项目法人自身能力建设、需要上级部门的监督、更需要从项目法人机制上改革创新。2011年12月8日,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旨在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其中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代表;大力推行中小型公益性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县级政府原则上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项目法人负责各类中小型公益性工程建设管理;有条件的县可设常设性项目法人,落实编制和经费。

[ 本帖最后由 zggzjun 于 2012-3-2 23: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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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bl2787
2012年03月03日 09:07:00
9楼

1、项目法人国家有明确管理规定,政府管理职能部门是不能作项目法人。
2、我国现实情况是一些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双重身份,这样法人验收应该是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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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rxv
2012年03月03日 12:07:31
10楼


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就是地方的水利部门,比如水利厅,市水利(务)局,县水利(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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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yongbo.hohai
2012年03月03日 16:51:24
11楼
6楼、7楼、十楼的意见我比较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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