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正文:“4.2.1室内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其布置高度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上部建筑构件的影响,并应能使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263-20097.1.1,7.1.2条目正文及相关说明:“不同的灭火装置的智能型探测组件探测区域重复覆盖,一旦发生火灾会同时引发几个喷头或几组喷头同时开启喷水,出现喷水流量大于总设计流量的情况”
正文:“4.2.1 室内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其布置高度应保证 消防炮的射流不受上部建筑构件的影响,并应能使两门水炮的水 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263-2009 7.1.1,7.1.2条目正文及相关说明:
“不同的灭火装置的智能型探测组件探测区域重复覆盖,一旦发生火灾会同时引发几个喷头或几组喷头同时开启喷水,出现喷水流量大于总设计流量的情况”
在这两本规范中,对于喷水点位布置,一个要求“任意位置至少两门水炮射流覆盖”,一个要求“尽量避免探测区域重复”……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究竟算不算水炮的一种?
如果算,是不是这两个规范条文间存在矛盾?应该执行哪个?
如果不算,这两种系统的区别何在?怎么区分什么情况下用哪种更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