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函
erwuying
erwuying Lv.2
2012年01月19日 12:13:27
只看楼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及JGJ等规范、标准均由贵部批准和负责管理,针对新出版的《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总结有如下意见: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是我觉得最不严谨、错误最多及最烂的一本规范;2、目前已经有《住宅设计规范》及《住宅建筑规范》,以上两本规范均有电气章节,有必要再编制《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吗?而且还在编制《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等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GB及JGJ等规范、标准均由贵部批准和负责管理,针对新出版的《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总结有如下意见:
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是我觉得最不严谨、错误最多及最烂的一本规范;
2、目前已经有《住宅设计规范》及《住宅建筑规范》,以上两本规范均有电气章节,有必要再编制《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吗?而且还在编制《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等等;
3、以后是否计划再编制《住宅建筑照明设计规范》、《教育建筑配电设计规范》、《医疗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等等相类似的规范?
4、《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整本规范绝大多数内容在现行规范(比如《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等)中均有相应规定,其实有创新或新的规定根本不多。
5、《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表3.2.1,编制规范的人语文能力真的很差,硬是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比如“建筑高度为50m~100m 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及“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负荷等级均为一级,为什么不可简单的表述为“建筑高度为50m 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负荷等级为一级呢?而且建筑高度为50m~100m且19层~34层的住宅建筑的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的用电也应为一级。对于“50m 19层”的规定,住宅层高按2.8m计算,19x2.8m=53.2m,目前国内设计的19层的住宅高度还有没超过50m的吗?编制规范的专家非要创新增加50m的规定。专家应该好好学学语文理解。
6、《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表3.2.1条文解释的语文理解能力就更有意思了,即:表3.2.1中及全文中“建筑高度为50m~1OOm且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意为19层~34层同时满足建筑高度为50m~1OOm的住宅建筑,如果19层~34层同时建筑高度为1OOm及1OOm以上的住宅建筑,应按2执行; 如果建筑高度为50m及以上且层数为18及以下或层数为19建筑高度低于50m的住宅建筑,均应按本款执行。明显这条文解释前后是自相矛盾。
7、《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第“3.1.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为非强制性条文。而《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 4.0. 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为强制性条文,对于同样一条规定,一个是GB规定的强制性条文,一个是JGJ规定的非强制性条文,而且JGJ编制及规定的实行日期还晚于GB规定的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及规定的实行日期,这两者之间的效力差别简直太大,规范编制者太不严谨了。
8、同样是JGJ与GB之间效力问题:《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第“6.4.6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60m2且为一居室的住户,进户线不应小于6mm2,照明回路支线不应小于1.5mm2,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2.5mm2。建筑面积大于60m2的住户,进户线不应小于1Omm2,照明和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2. 5mm2”。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平方毫米,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平方毫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7.2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套内的电气管线应采用穿管暗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平方毫米,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平方毫米”。同样是2011年版的新规范,专家在编制时为什么不统一呢?如果按JGJ执行,则违反GB规定,而GB的法律效力又大于JGJ,因此JGJ的本条规定可视为无用。
9、《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第“9.3.3 高层住宅建筑楼梯间应急照明可采用不同回路跨楼层竖向供电,每个回路的光源数不宜超过20个”。其他规范都规定25个,现在都是讲究模数化、标准统一化,本条却为了创新而规定20个,无语。
10、《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第“9.4.4 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照明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灯具、浴霸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对于浴霸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的规定,专家是想让一丝不挂正在洗澡的人打开卫生间的门来开、关浴霸吗?并不是一进卫生间就会把浴霸打开,而且在洗澡过程中洗澡的人也会根据冷、热来开启1组或2组浴霸灯。
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第3.4.1条文解释计算结果完全错误,执笔举例一台1600KVA变压器能带多少户住宅的专家根本没理解明白住户单相配电与三相配电的实质,对于计算结果,专家可以复核一台1600KVA变压器是否可以带2856户(3KW/户);2469户(4KW/户);1647户(6KW/户)。虽然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制定规范为什么如此不严谨?既然编制规范都如此多错误且不严谨,还能要求设计人员的设计质量能多好呢?
12、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是必须严格执行的,但现行国家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的条款用词却多数用“应”与“不应”或“不得”,甚至现行国家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有的条款用词为“宜”与“不宜”,既然是必须严格执行,为什么不用“必须”和“严谨”呢?
13、现在企业、社会都是办公自动化、通信网络比较普及。而规范的编制单位在规范前言中却只留邮寄地址,现在谁还没事跑到邮局去邮寄对规范的意见或建议,有必要每本规范公布有关单位的邮箱地址,方便收集规范的意见或建议。

[ 本帖最后由 erwuying 于 2012-1-19 15: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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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qiao
2012年01月19日 13:51:08
2楼
貌似很有道理,不过规范多了令人糊涂,关在家里编制规范更令人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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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yuyao
2012年01月20日 15:40:27
3楼
很实际!!!

有道理!!!

耐人寻味!!!

值得大家讨论和建设部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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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kdzk
2012年01月30日 15:36:20
4楼
楼主分析的很有道理。还有那个同9户采用3相供电,看了半天条纹解释也没看明白哪里更合理了,也许是自己太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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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kdzk
2012年01月30日 15:38:15
5楼
还有应急照明,什么1,3,5一个回路,2,4,6一个回路,有点太扯淡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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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逍遥
2012年02月05日 17:36:39
6楼
这个帖子一定要顶,说的太好了,现如今的规范啊,让人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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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bllm
2012年02月29日 11:14:30
7楼
看过新规范,但没有楼主这么仔细,学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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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k5707
2012年02月29日 11:42:29
8楼
专家也是混口饭吃!!大家斟酌的使用规范中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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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bleheart
2012年02月29日 12:41:27
9楼
可以当笑话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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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137237
2012年03月29日 11:25:52
10楼
这些规范也是收了钱的,乱写。苦了我们这些小小设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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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子群
2012年04月12日 16:38:52
11楼
这个帖子一定要顶,说的太好了,现如今的规范啊,让人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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