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1997年7月4日 水办[1997]275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改建、扩建等工作中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其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相应机构或配专人做好这一工作。
(1997年7月4日 水办[1997]2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改建、扩建等工作中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其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相应机构或配专人做好这一工作。
第三条 水利工程档案是水利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业技术人员劳动智慧的结晶,它产生于整个水利基本建设全过程,包括从项目提出、可行性研究、设计、决策、招(投)标、施工、质检、监理到竣工验收、试运行(使用)等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计算材料等不同形成与载体的各种历史记录。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于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同时也适用范围于各单位办公楼、宿舍楼等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与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