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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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8月01日 09: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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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本标准除2和3两章为推荐性条文外,其余均为强制性条文。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2000]22号),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DL493一1992《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修订而成。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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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

本标准除2和3两章为推荐性条文外,其余均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1999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2000]22号),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DL493一1992《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工作组根据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需要,认真总结了DL493-1992规程实施以来的经验,结合全国各地农村安全用电的情况,广泛征求意见,依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原规程的基础上,对原标准有关章节的内容作了修改和增删。
为了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服务。本标准明确了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中以资产为纽带,产权为分界点的各责任方的职责,对原规程中各责任方职责作了修改;删除了原规程?安全用电管理组织和职责"和"乡村电工和安全工作职责"2个章节,对其中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并将其归人了新增加的"安全用电管理中各责任方的职责"章节中;删除了原标准中"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用电设施的检修与试验"和"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报告和统汁"3个章节,将其中的有关内容归人到本标准的"安全用电"的章节中。
本标准生效之日同时替代DL493-1992。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浙江省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振生 徐腊元 沈悦阳 赵启明 徐方平 黄迪元 王光德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农村安全用电的基本要求和责任方的职责,适用于农村电网的管理、经营、使用活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3869-1992用电安全导则
DL/T477一××××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DL/T499一××××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DL/T633-1997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
3 名词解释
3.1 用户受、用电设施theeffectorandconsumeroftheuser
指按产权属用户的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室(箱)、低压线路、接户线、进户线、室内配线和动力设备、用电器具及其相应的保护、控制等电气装置。
3.2 特低电压限值thelimitationofespeciallylowvoltage
指在最不利的情况下(预计到所有应考虑的外部因素,如电网电压的容差等),允许存在于两个可同时触及的可导电部分间的最高电压。
3.3 特低电压especiallylowvoltage
指在特低电压限值范围的电压,在相应条件下对人员不会有危险的。
4 安全用电管理中各责任方的职责:
4.1 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
4.1.1 负责农村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
4.1.2 制订、宣传、普及有关农村安全用电的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安全用电常识。
4.1.3 监督有关农村安全用电的法律、法规和电力技术标准的执行。
4.1.4 协调处理安全用电纠纷,协助司法机关对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1.5 负责对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的考核和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单位的资格审查,并核发许可证。
4.2 电力企业的职责:
4.2.1 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和管理。
4.2.2 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4.2.3 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制订农村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及宣传、普及农村安全用电知识。
4.2.4 协助做好辖区内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2.5 依法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工作。
4.2.6 承办电力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4.2.7 组织对自备电源用户的安全检查及其电气设施的验收。
4.2.8 依法保护电力设施。
4.2.9 建立健全安全用电工作的基础资料、用户档案和保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
4.2.10 向电力管理部门报告农村安全用电情况。
4.3 电力使用者的职责:
4.3.1 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规程中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
4.3.2 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
4.3.3 接受电力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
4.3.4 做好预防事故工作,制定并落实反事故措施。
4.3.5 必须安装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
4.3.6 学习并掌握安全用电知识。
4.3.7 发生事故后必须保护事故现场,配合做好对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3.8 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做好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4.3.9 企、事业电力用户,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电气工作人员(以下称用户电工),并接受当地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4.3.10 企、事业电力用户按规定建立健全产权范围内的安全用电工作的基础资料、用电设施检修和运行的工作台账等以及保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
4.3.11  企、事业电力用户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电力事故。
4.3.12 用户电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a)必须接受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的业务指导,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事业心、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以权谋私;
b)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c)熟悉和遵守有关电力安全、技术等法规和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熟练掌握"人身触电紧急救护法";
d)必须经电力企业培训、考核,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合格;
e)能从事用户产权范围内的用电设备运行维护和安全用电工作。
4.3.13电力使用者在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时:
a)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b)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以及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c)接受电力企业的资质考核和电力管理部门的资格审查,并取得相应资质;
d)接受电力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工作;
e)接受电力企业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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