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并继续讨论:7 剪刀楼梯的设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2条规定“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第6.1.2.3条规定“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7.1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1)在实际设计中,由于塔式建筑和通廊式建筑只有定性概念而没有定量标准,对一些以“房间—较长走道—楼梯”为疏散体系的既可称之为通廊式建筑又可称之为塔式建筑(介于通廊式与塔式之间)、或者多个通廊组成的“Y”型建筑,是否可以采用剪刀楼梯呢?(2)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2.3条规定,塔式住宅前室可设置一个会带来三个问题:一是容易出现剪刀楼梯两个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三前室合一”的情况,而规范条文说明中提出不能采用,更不能推广。二是既然塔式住宅剪刀楼梯可以合用一个前室,作为安全疏散更可靠的两座独立的疏散楼梯是否可以合用前室呢?而且合用前室本身就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相矛盾。三是合用前室的剪刀楼梯当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是否还应设置加压送风系统呢?(3)剪刀楼梯的设置,如果不是设置环形或半环形的疏散走道,一般都是袋形或尽端式疏散,难以形成利于人员安全疏散的双向疏散方式。
7 剪刀楼梯的设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2条规定“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第6.1.2.3条规定“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7.1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1)在实际设计中,由于塔式建筑和通廊式建筑只有定性概念而没有定量标准,对一些以“房间—较长走道—楼梯”为疏散体系的既可称之为通廊式建筑又可称之为塔式建筑(介于通廊式与塔式之间)、或者多个通廊组成的“Y”型建筑,是否可以采用剪刀楼梯呢?(2)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2.3条规定,塔式住宅前室可设置一个会带来三个问题:一是容易出现剪刀楼梯两个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三前室合一”的情况,而规范条文说明中提出不能采用,更不能推广。二是既然塔式住宅剪刀楼梯可以合用一个前室,作为安全疏散更可靠的两座独立的疏散楼梯是否可以合用前室呢?而且合用前室本身就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相矛盾。三是合用前室的剪刀楼梯当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是否还应设置加压送风系统呢?(3)剪刀楼梯的设置,如果不是设置环形或半环形的疏散走道,一般都是袋形或尽端式疏散,难以形成利于人员安全疏散的双向疏散方式。
7.2 建议:针对上面提到的问题,剪刀楼梯的设置是否可以这样考虑:(1)当设置剪刀楼梯时,可以不考虑建筑形式,但应控制标准层建筑面积,比如对住宅层可控制在1500平方米以内,对其它使用性质楼层可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内。(2)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两个楼梯不能合用一个前室。这样可以避免带来的一些问题,也不会出现与防排烟设计相矛盾。(3)剪刀楼梯的设置应保证人员双向疏散,住宅可以除外。但住宅采用袋形或尽端式疏散方式时,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距离应从严要求,可否按旅馆建筑15米考虑(规范规定为20米)。